区块链时代的版权:承诺和挑战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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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时代的版权:承诺和挑战

作 者:亚历山大·萨维里耶夫

关键词:版权;区块链;智能合约;加密货币;数字内容

摘 要:本文关注区块链技术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法律问题的应用。具体来说,它概述了在数字环境为作品传播带来的挑战、如何使用区块链应对该问题以及哪些有关问题亟待解决。有人认为,区块链可以在版权所有权方面引入人们期待已久的透明度;通过对数字副本进行控制并为“使用过的”数字内容创建文明的市场,可以大大降低在线盗版的风险。它还允许将应用创意共享/开放源代码类型许可证的简便性与收入流相结合,从而通过加密货币支付和智能合约促进作者的公平补偿。但是,这些好处并非没有代价:必须解决许多新问题才能发挥区块链技术的潜力。其中包括:在何处存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在区块链或“脱链”上)以及调整在线中介的法律地位的相关需求;由于版权法的本质,如何在区块链记录的不变性质与调整它们的必要性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该法基于一系列不公开的非正式事实来分配所有权。区块链作为一种时间戳服务,本身无法确保事实的可信度,这些事实源自“链外”。在法律方面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需要引入旨在促进用户对区块链记录的信任以及基于信誉的诚实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特殊规定,并且必须使加密货币交易合法化,以及加密货币的地位。智能合约及其法律后果。最后,需要仔细考虑区块链版权管理系统的经济性,以确保它们将产生必要的网络效应。如果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解决了这些问题,则区块链有可能重写版权行业的功能和数字内容的分发方式。

一、引入

我们越来越沉浸在所谓的网络信息经济中。从大约19世纪下半叶到整个20世纪,类型化的信息生产正在取代工业信息经济。网络化信息经济的特征在于,分散的个体行动——特别是通过彻底分散的非市场机制进行的新的重要合作与协调行动——在工业信息经济中比起以往起着更大的作用。

新经济中最有前途的技术之一是分布式账本技术,也称为“区块链”。世界经济论坛估计,有超过25个国家在区块链技术上进行投资,申请了2500多项专利,投资额达13亿美元。世界经济论坛的创始人兼执行主席克劳斯·施瓦布(Klaus Schwab)提供了以下定义:技术:“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共享的、可编程的、密码安全的及受信任的分类帐,没有单个用户可以控制,任何人都可以检查。”

区块链技术经常类似于互联网所依据的TCP/IP协议,两者都允许在顶部应用新的服务层。与互联网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共享信息的方式类似,区块链是一种基于开源的创新,有望彻底改变个人、企业乃至机器之间的交易方式。一些专家甚至认为,“区块链概念甚至更多:它是一种新的组织范式,用于发现,估价和转移任何事物的所有量子(离散单位),并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协调所有人类活动。”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分类账,其中价值交换交易被顺序分组为多个块。每个块都链接到前一个块,并使用密码信任和保证机制在点对点网络中永久记录。根据所有参与者的同意,它保持一致的状态,而无需信任或中央权威。区块链基于去中心化原则为数据存储安全性提供了新的范例。其主要特点是:

  • 透明度:区块链上的所有数据都是公开的,不能随意调整且易于审核。
  • 冗余:区块链解决方案的每个用户都拥有数据的副本,因此由于系统故障或第三方的恶意行为,无法轻易将其脱机。
  • 不变性:更改区块链中的记录非常困难,并且需要根据协议提供共识(例如,大多数区块链用户)。因此,记录的完整性是通过基础代码的固有属性来确保的,而不是通过系统操作员的身份来确保的。
  • 去中介化:将中间人(例如银行或集体社会)从交易中删除,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与此类中介人的存在相关的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由于深度研究的结果,不会创建一种新型的中介机构。在社交网络中实施区块链技术

当前,成功实施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分类账技术的最著名例子是比特币。其他一些加密货币,例如以太币或莱特币,正试图复制比特币的成功。但实际上,比特币的潜力远远超出了支付范围,其应用最有前途的领域包括通过自我执行的“智能合约”管理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和实现合同关系的自动化。

在讨论与将区块链应用于版权相关的更为具体的问题之前,有必要概述基于区块链的解决方案在“公共/无许可链”和“私有/许可链”上的重要区别。

公有链向所有区块链用户授予读取访问权限和创建交易的能力。用户无需区块链平台运营商的明确同意即可转让价值。这些区块链的核心属性是抗审查性,即在无许可的区块链网络上广播的任何有效交易都将包含在区块链中。从本质上讲,此类区块链对于用户和应用程序开发人员都是免费的。公共区块链最突出的例子是比特币——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创建钱包,使用比特币单位进行交易或成为矿工(一个节点,以新创建的比特币单位的形式收取费用来执行交易验证功能),方法是在其基础架构上安装和使用特殊的公共可用软件。

私有链将访问权限限制为预定义的已知人员列表。这些人应获得区块链运营商的批准,因此最终用户和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将限制使用区块链。此类区块链在一定程度上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分散性相矛盾,但仍类似于该技术的某些优势:透明性和抵御攻击能力。

在可以用作覆盖资产协议基础的现有无许可区块链网络中,就攻击成本而言,比特币被认为比现有替代方案更安全。但是,管理此类区块链非常困难。此外,它与法律框架几乎不兼容。如稍后将显示的那样,只有经过许可的区块链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共存并扩大其规模,而不是与之竞争。可以用主权问题来解释。政府的权力可以与具有其分布式性质的区块链共存,只有中央政府具有“超级用户”的身份时,才显示中央授权,通过这种身份,法院和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决定。可以通过修改区块链数据库的内容来强制执行授权。

二、数字环境下版权法的核心问题

(一)版权作品法律地位缺乏透明度

现有版权保护制度中,由于缺乏透明度以及组织有关音乐、照片和其他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的信息的中央数据库,所以为确定权利所有者以及作品的后续使用造成了严重的问题。关于著作权人的信息散布在发行商,唱片公司,收款协会和其他实体的各种数据库中,这些数据库没有共享的动机。从时间和成本的角度来看,有时数据库根本无法使用或者造成交易的成本过高的问题。这为数字产业的用户带来了巨大的交易成本;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有时用户甚至选择使用盗版的作品。缺乏透明度和关于版权所有权的公开提供的便捷信息也会影响作者和其他权利所有者,他们不因用户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因此其必须与集体社团等中介机构分享这种报酬,而中介机构往往保留了大部分薪酬。

在一定程度上,上述问题是由于缺乏低成本的,被广泛接受的技术所致。而使用互不兼容的不同专有数据库是数据共享的障碍之一,而某些商业考虑也是障碍之一。这是区块链技术可能会改变游戏规则并在版权管理领域带来标准化和网络效应的领域之一。

但是,所描述的缺乏透明度的核心原因在于版权法本身:界定版权保护资格的门槛非常低,导致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得以发行,尤其是在互联网上。由于缺乏版权所有权的正式认证或批准要求,导致没有良好的公示。尽管此问题不是由该技术引起的,但实际上该问题被技术放大。因此,具有正确实现方式的正确技术可以(即使不是完全)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它。

(二)著作权侵害行为

权利所有者无法有效地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数字复制件具有易丢失,易复制及传输成本接近零的独特属性。数字复制件是完美的复制,每一份复制件可以用于制造新的完美的复制件。这意味着不再存在侵权的自然障碍,例如高昂的复制费用和模拟媒体中连续几代复制件质量的下降。如今,普通的计算机所有者可以轻松地进行需要大量投资甚至可能出于犯罪意图的复制种类和范围。地球上任何有互联网连接的地方,都可以同时访问此类数字作品的人数还没有技术限制。此外,现代互联网技术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廉价,几乎即时地发送信息产品。因此,对个人或海盗行为而言,制作和分发未经授权的复制品更加容易且成本更低。

在互联网上共享作品意味着权利人失去对其的控制。个人作为版权人,很难发现此类侵权行为。而且,就算发现侵权行为后,维权的成本也十分高昂。由此产生的现状可以描述为“就像拥有汽车的标题和钥匙,但不知道它停在哪里:从理论上讲,您拥有它,实际上,您不能按预期的方式使用它”。

数字版权管理(DRM)工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盗版问题,但仍无法为其提供完美的解决方案。首先,DRM增加了数字作品分发的复杂性,并增加了权利人(分销商)的大量间接交易成本。并非每个权利所有者都准备好为每项工作应用DRM并对其进行管理。其次,DRM给最终用户带来很多麻烦:它可能会按地区对用户进行区分(例如,说英语的人不能轻易在德国购买数字内容的英语副本);DRM可能会在消费者的软件中创建漏洞。一个很好的例子是著名的Sony Rootkit案例,其中Sony在音乐CD上安装了DRM,这导致用户计算机运行速度变慢并产生了安全漏洞。第三,由于DRM基于代码,因此像任何代码一样,它都可以被黑客入侵,因此剥夺了权利所有者与之相关的所有期望。值得回想一下“内容加扰系统”(“ CSS”)的示例,该示例与区域编码一起仍用于保护DVD早在1999年就被少年计算机程序员打破。

最后,DRM可能会阻止法律认为公平的作品的某些使用。有人争辩说,DRM授予版权所有者单方面消除公众合理使用权的权力。例如,电影业对DVD加密的使用降低了消费者制作他们购买的电影的合法个人使用副本的能力。此外,DRM声称对科学研究的冷静是对俄罗斯程序员Dmitry的起诉Sklyarov举例说明。他被指控向公众提供并交易可以规避本节中对版权材料的技术保护的程序。尽管随后撤消了对Dmitry Sklyarov的指控,但就DRM的声誉而言,整个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最后,即使DRM不能消除合理使用,也肯定会大大降低便利性。因此,DRM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时本身可能会成为问题。需要更好的解决方案,从技术角度来看更有效,并且对用户和权利所有者都更友好。

(三)作者获得公平补偿的困难。

鉴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内容,且其作者可以位于各个司法管辖区,因此(取决于与付款处理有关的各种法律手续)作者很难收取使用许可费。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便于支付许可证费用,作品的使用者和权利人需要签署专用协议,但这会给双方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传统的创作共用许可证不适合直接用于商品的商业化,因为它们旨在免版税。用于软件分发的开源许可证还具有免版税的分发规定。根据开放源代码的第一个标准,销售软件“不需许可费或其他费用”。因此,软件开放源代码/创意公有许可证并非旨在收取许可费。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共享版权作品,其后的法律使用、共享及重新使用具有相关归属和从潜在责任和保证中除名的用途。实现这样的目标与以现金或通过传统金融机构支付许可费所需的手续复杂性不兼容。因此,以许可费形式进行的对价仍属于具有专有许可的省份。

由于缺乏真正的全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使用电子货币作为廉价便捷的小额支付工具的承诺失败了,而这又是由于国家立法的多样性和各种法规限制(包括货币政策,货币控制,反洗钱及其他与公法有关的立法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大多数互联网业务模型都是基于用户的数据处理:个人数据成为一种宝贵的资产,并且很容易通过诸如“使用条款”之类的标准化协议来确保对其进行处理的权利。但是,互联网用户的个人数据具有商业价值的前提是,只有在其数量可观并且能够由处理者应用或由处理者商业化。在大多数情况下,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作者不符合这些条件。他需要更明显,更有价值的东西,以及易用性和全球影响力。没有它,数字内容的创建者实际上很难获得对其作品的公平补偿。

另一个问题是中介。艺术家的共同投诉涉及表演权组织和新的中介机构,例如Spotify和YouTube,它们越来越多地融入艺术家及其观众之间的价值链中。艺术家的收入减少幅度较小,对创意作品的定价,共享或广告方式的发言权也较少。例如,在Spotify上,权利人将需要120至170个流媒体流才能获得第一笔收益。考虑到此类在线中介的讨价还价能力,如果现状依然存在。

因此,需要一种新的支付许可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应公平,易于使用并且具有潜在的全球影响力。

三、区块链的应对措施

(一)有关版权所有权的透明信息

区块链可以极大地提高版权所有权信息的可见度和可用性。可以通过所谓的“受信任的时间戳记”提供此类信息。时间戳是由字符或编码信息组成的序列,用于标识何时发生特定事件,通常给出日期和时间,有时精确到一秒的一小部分。可信任的时间戳被理解为安全跟踪的过程。创建和修改文档的时间是业务领域必不可少的工具。它使感兴趣的各方毫无疑问地知道相关文档存在于特定的日期和时间。根据2014年7月23日通过的关于内部市场中电子交易的电子识别和信托服务的eIDAS法规(第910/2014号欧盟法规),时间戳记是电子信托服务之一,应将其视为是安全跨境电子交易的关键推动力,也是数字单一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某种程度上,区块链可以被视为经过验证的公共时间戳的数据库。它为任何人公开和一成不变地陈述在某个特定时间发生的特定事件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区块链对于定义作者资格的推定和解决争议是非常有用的。专业领域已经认识到区块链在IP领域的潜力。正如梅兰妮·斯旺(Melanie Swan)所说,“人们可以使用基于[区块链]网络的服务来散布诸如艺术品或软件之类的东西,以证明作品的作者身份。”

哈希函数构成了区块链的安全性和不可移植性的基础。通过哈希函数(一种将原始数据转换为该数据的指纹)的数学函数,称为“哈希”,作者或其他权利所有者可以获得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唯一摘要。仅当初始数据相同时,两个摘要才可以相同:较小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哈希量。这样的哈希将把一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与另一本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区分开。如果存在某项具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交易(例如,转让或许可),则该交易的哈希将包含在交易中,并且一旦按照区块链协议进行了验证(该交易被“挖掘”为区块),交易带有时间戳,交易的内容被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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