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福利还是惩罚?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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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ris Trotter。

《国际刑事司法评论》

1996年,第6卷(1)

第121-130页。

社区矫正:福利还是惩罚?

本文回顾了四本关于社区矫正的新书,这些书主要关注苏格兰、荷兰、瑞典和美国的社区矫正项目。每一本书都为社区矫正的文献提供了可喜的补充,特别是考虑到近年来世界各地此类项目的发展。这些书考虑了一系列以社区为基础的计划,包括缓刑和假释、强化监督、电子监控、社区服务、罚款、出勤中心以及归还和调解计划。

在过去的25年里,我在社区矫正工作,最初是作为一名医生,最近是作为一名学者,我已经意识到两个特定的问题或者说困境,从阅读这四本书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首先,社区矫正计划及其管理者似乎受到以下两个因素之一的推动:惩罚和控制罪犯的需要,或提供旨在纠正罪犯社会和个人问题的福利式服务的需要。第二,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似乎是脆弱的;更具体地说,研究和研究结果似乎对方案的实施缺乏影响,这是一直以来给我留下了的印象。换言之,政治家和管理者似乎经常提倡社区项目,谈论减少犯罪的必要性或将罪犯从监狱转移出去的必要性,但实际上,他们经常开发基于控制或福利理念的项目,有时两者兼而有之,对“什么有用”的现有知识几乎没有考虑。本文显而易见是在这四本书视角下,讨论这两个特别的主题。

福利与社会控制

福利与社会控制的困境在国际一级得到了很好的说明,即受雇于社区项目的专业人员类型的变化。例如,在苏格兰,大部分缓刑计划是由合格的社会工作者通过社会服务地区办事处提供的。在英国其他大部分地区和欧洲其他许多地方,缓刑官必须是合格的社会工作者。新西兰司法部最近要求所有缓刑和假释人员接受社会工作培训。使用受过培训的社会工作人员的理由大概是,这些专业人员具有人际交往或咨询技能,这些技能对于促进罪犯的成长和改变很重要。增加这种负担是因为,个人或社会的不利地位会导致冒犯,受过处理这些问题培训的工作人员可以最适当地处理这些问题。

另一方面,在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常规的缓刑和假释服务往往由受过社会工作或福利以外学科培训的专业人员提供。在这些情况下,行政程序管理员似乎对程序的待遇或福利方面给予较低的优先权,而对社会控制方面给予较高的优先权。最极端的社会控制方式体现在诸如“三次罢工”和“你最近在美国被推向前”等口号中,这些口号规定对犯下第三次暴力行为的罪犯判处长期监禁,澳大利亚州政府官员最近试图在对待犯罪的态度上超越对方。

理论与实践

无论项目是受社会控制还是福利哲学的启发,从业者似乎都不愿意根据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来制定项目。“项目的设立旨在减少参与者的再犯罪,或是将罪犯从监狱中转移出来,然而,他们似乎没有遵循研究结果表明可能产生这些影响的原则和做法。

关于什么在社区矫正中起作用的知识是有争议的。然而,最近的研究和对研究的审查确实表明,有些方法比其他方法更成功地实现了社区矫正方案经常提倡的目标,即康复和转移。这些知识似乎可用于制定减少再次犯罪和将罪犯从监狱中转移出来的方案,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知识似乎并未用于方案的提交中。

研究表明,与减少再犯罪有关的一些因素包括(a)针对罪犯犯罪相关需求(如吸毒、住房、就业)的治疗、福利或解决问题的部分,(b)明确的社会控制部分,要求罪犯对其行为负责,(c) 关注高危罪犯,以及(d)提供亲社会模式和有目的地鼓励罪犯的亲社会行为和表达(Andrews,Keissling,Russell,amp;amp;Grant,1979;Andrews et al.,1990;Foamp;amp;ODonnell,1975;Gendreauamp;amp;Andrews,1990;Gendreauamp;amp;Ross,1979;Sarensonamp;amp;Ganzer,1973;Trotter,1990,1995b)。也有一些人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尽量减少与犯罪同龄人群体接触的方案更有效(Ackers,1994;Trotter 1995a)。

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关于什么对矫正有效的信息,但我的印象是,从本文所复习的书籍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地的社区矫正项目往往要么过分强调惩罚(排除解决问题或福利),要么过分强调福利和待遇(不重视遵守法律要求)。似乎也有许多例子表明,对低风险罪犯提供了严格的监督,并提供了鼓励与其他罪犯交往和接触生殖模式和奖励的方案。

同样,关于将罪犯从监禁中转移出来的目标,本文所阅读的书籍表明,可以利用这些知识来制定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案。特别是,后端程序(那些规定提前出狱的程序)和包含防止净扩大效应的具体保障措施的程序似乎更为成功。

然而,在实践中,以转移罪犯出狱为目的而设立的方案似乎往往没有实现这一目标。

书评

詹姆斯迪顿和罗斯林福特于1994年出版的《缓刑的现实》研究了苏格兰的缓刑服务。这本书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关于缓刑的观点表达了不同的群体。它报告了一项研究,该研究审查了档案记录,并对缓刑官员、试用者(尽管86名样本中只有一半接受了采访)和治安官(即法官)进行了采访。除了概述这些群体的观点外,该书还考虑了干预方法的性质,并评估了不同方法与成功或不成功完成缓刑的关系。

本书中介绍的苏格兰缓刑服务处于福利/社会控制连续体的福利末端。在苏格兰,地方当局通过普通社会工作部门提供缓刑服务。缓刑犯在社会工作者的监督下,社会工作者可能也有责任为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提交人说,“我们生活在一个几乎一致同意的时代,即监狱人满为患,不起作用,是对可接受的人类监禁标准的侮辱,应该以其他方式对罪犯给予一切可能的支持”(第7页)。这种苏格兰式的福利取向似乎离“三次罢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你的想法最近在美国已经传播开来了。

在这本书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对福利要求很高而对社会控制要求不高的缓刑服务机构。治安官(法官)倾向于认为社会工作者在支持而不是纪律上很强。撤销程序有所变化,假释常常没有撤销,即使罪犯没有遵守其命令的条件。缓刑是否被撤销,往往取决于社会工作者的特殊福利或控制取向以及罪犯的行为。与社会控制方法相反,福利似乎是苏格兰缓刑服务的特点,作者在一篇评论中总结道:“在个人层面上,给予个人缓刑案件的优先权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感知福利需求,而不是缓刑要求”(第104页)。

这本书中介绍的苏格兰缓刑制度似乎并没有利用当前关于“在减少再犯罪方面起作用的是什么”的研究。例如,缓刑处似乎很少使用“再犯罪风险”的概念。它似乎没有评估罪犯风险水平的系统方法。

这本书的一个缺点是,它并不是以社区为基础的项目有效性的研究为背景的。参考书目是有限的,最近的参考文献是六年前出版的,而在过去十年里只有另外两个参考文献出版。作者发现,高风险而非低风险的罪犯从监督中获益,而监督在平衡社会控制和福利时最为有效。然而,他们并没有将此与该课题的其他研究联系起来(例如,Andrews等人,1990年;Gendreauamp;amp; Ross,1979年)。

总而言之,这本书提供了很多有趣的资料,介绍了苏格兰缓刑制度中的不同参与者的观点,并提出了一些与其他研究一致的发现。这将是特别感兴趣的实习缓刑官。然而,如果作者把他们的研究放在当前一些关于什么是有效的研究的背景下,那么在学术上会更加强大。

在本次审查中审议的第二本书《监狱判决的替代办法:Josine Junger Tas的经验和发展》,报告了应荷兰司法部惩戒司司长的请求进行的一项研究,他希望概述其他国家在替代性制裁方面的经验”(第八页)。这本书考虑了社区矫正的目标,世界各地不同类型的计划,缓刑工作者的作用,以及社区制裁的有效性。

同样,从福利/社会控制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不同方法提供了本书的中心主题。Junger Tas在谈到她对世界各地项目的评论时强调了这一点:“在所有这些国家,传统上认为缓刑官是社会工作者的观点之间存在冲突。以及刑事司法系统的要求(临42)。作者认为,社会控制/福利困境既存在于国家内部,也存在于国家之间。她还建议,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判刑的目的应包括公正的放弃、相称性(即判刑应与罪行相称)和平等,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这些国家往往更注重恢复正常生活和减轻犯罪情节。

笔者查阅了本文导论中提到的研究资料,认为帮助与控制必须并行不悖,单独使用惩罚或支持治疗对犯罪人的行为影响不大。她最后得出结论,从许多评估研究中可以明显看出,如果在监督中加入治疗成分,康复就成为一个可实现的目标”(第82页)。

作者对罪犯越狱与成本效益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她指出,有研究表明,基于社区的方案往往导致净增长,后端方案(在监狱之后)比前端方案(在法庭阶段)更有可能提供监禁的替代方案。她进一步建议,强化监督等分流方案往往不能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部分原因是技术违规行为增多,导致更多人返回法庭,随后又返回监狱。

这本书当然实现了它的目标,即概述其他国家的替代性制裁的经验,“任何人想要了解世界各地社区矫正方案的性质,并分析其有效性,肯定会发现它很有价值。

本文回顾的第三本书是1994年出版的乌拉·邦德森的《监禁的替代:意图与现实》。这本书是基于一项在瑞典缓刑处进行的研究。它审查了社区方案的目标,探讨了量刑背后的因素,并从累犯的角度评估了不同制裁措施的效力。它着重于立法者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关于个人预防(即减少累犯)的意图。它包含了一些关于社会控制与福利困境的启发性讨论,章节标题涉及援助或控制和“惩罚或治疗”,还强调了与研究和理论有关的问题,并探讨了它们与社区矫正实践的关系。

Bondeson在一开始就声称,社区矫正方案在防止个人罪犯再次犯罪方面没有取得成功。我她认为这可能有几个原因。首先,她问,这是否是一个问题,使治疗理论更清楚和更好地表达。其次,她质疑治疗理论本身是否无效。第三,她认为,立法者可能没有真正的个人预防意图,但“希望在听起来更为进步的待遇意识形态背后隐藏传统的刑罚观念”(第15页)。邦德森在分析她的数据时发现了第三种可能性,这表明个人预防似乎不是大多数法官判刑的主要目的。

这本书的重点是一项研究,该研究考察了瑞典惩教系统中的三个客户群体:那些接受缓刑的人,那些接受有条件释放的人,以及那些接受缓刑并接受机构治疗的人。有条件释放的,再犯率为12%,缓刑为30%,缓刑为61%。数据显示,一些差异可以由客户的社会经济状况、个人因素、先前的违规行为以及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来解释。然而,当通过回归分析将这些风险因素考虑在内时,两组之间仍然存在显著差异。

这项研究包含了一些我觉得特别有趣的发现。一是低风险组中再次犯罪最多的客户是那些说他们得到了帮助的客户。邦德森认为,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低风险客户在强化监管下表现不佳。这种现象可以用婴儿化理论来解释;监管可以培养低风险罪犯的依赖性,也可能有一个污名化的过程。

另一个有趣的发现是,接受过社会工作者培训的非专业监管人员的客户与警察(42%)的非专业监管人员的客户相比,其累犯率更低(26%)。(请注意,在瑞典,非专业监管人员占直接缓刑监管人员的大多数。)作者认为,这一发现再次表明,需要提供福利或待遇以及社会控制。这无疑给本文导言和每一本正在审查的书中的评论增加了份量,即在社会控制和福利之间取得正确的平衡对于有效的规划至关重要。

这本书很详尽,提供了详细的参考书目。它确实偶尔会遇到引用不充分和未引用评论的问题,例如一些研究表明hellip;hellip;”(第42页)。同样,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忽略了参考一些当前的文献。例如,本书中的数据表明,与其他研究一致,主管和低风险客户之间的频繁会晤导致了更高的累犯率,而与高风险客户的频繁会晤则导致了更低的累犯率:这些结果似乎再次表明,主管的活动直接损害了预测良好的客户”(第150页)。将这些结果与世界其他地方在监管风险原则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是很有意思的(例如,Andrews、Keissling和Robinson,1986;Andrews等人,1990;Foamp;amp;ODonnell,1975;Lunden,1990)。有趣的是,加拿大的一项研究(Andrews等人,1986年)发现的结果与Bondeson发现的结果非常相似。尽管如此,这本书还是对社区矫正的文献作出了宝贵的贡献。它对瑞典社区计划的有效性和围绕康复目标的问题进行的分析是深入和启发性的。

本文所考虑的第四本书,由Tonry和Hamilton编辑的《过度拥挤时代的中间制裁》,是一本以前在《过度拥挤时代》(overcrowed Times)上发表的文章集,这是一本专门研究社区矫正项目的美国双月刊。该书分为货币惩罚、社区服务、强化监督和电子监控、部分和短期禁闭、特定客户规划和社区矫正法案等章节。每一节以对该主题的编辑性讨论开始。一些文章短小精悍,新闻风格,参考文献有限,但整本书涉及大多数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当前问题。

与已经讨论过的三本书中提出的主题相似的主题也出现在本书中:净增长的问题、与衡量成本效益有关的问题、与康复和福利与社会控制有关的问题。编辑们正在努力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我们知道如何制定有效和成本效益高的方案,但由于某种原因,我们没有这样做:“如果我们有政治意愿,我们可以实施中间制裁,以节省资金,减少监狱人口,避免对罪犯及其家庭和所有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同时不牺牲公共安全方面的重要公共利益。唯一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很快就会有政治意愿(第13页)。不同的条款指出了金钱惩罚(特别是那些考虑到罪犯手段的惩罚)的成功,刑事和解的潜力(研究表明受害者和罪犯都满意),以及社区服务的潜力。

理查德威尔(Richard Will)在一篇关于加州强化监管计划的文章中再次提到了福利/社会控制的主题。威尔说,密切的监督与治疗和咨询相结合,可能会降低重犯率hellip;hellip;评估结果强烈表明,目前用于监测和监禁技术违规高危罪犯的一些资金,可能会更有效地用于药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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