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权人持有公司的权利对破产公司在破产程序之外的义务承担责任的股东:立陶宛的观点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9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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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人持有公司的权利对破产公司在破产程序之外的义务承担责任的股东:立陶宛的观点

1.介绍

关于公司董事对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几十年。然而,最近立陶宛判例法的趋势表明,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将他们的注意力转向了其他真正的商业巨头——控股股东。通过更激进的方式强制执行股东责任

破产公司存在债务问题,要求强大的股东对公司义务承担责任的诉讼,往往是对董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补充,这种情况并不令人意外。

在立陶宛,一个关闭的股票公司必须有最低2500欧元的股本。许多欧洲国家对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的监管采取了相当宽松的方式。尽管立陶宛不情愿,但它正在走同样的道路。然而,宽松的规则可能会导致法定资本的概念不再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有效机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导向、集中所有权和事实上的个人性质的自由是其在此类公司中发挥控股股东积极作用的其他重要因素。未经正式提名担任董事的股东可以集中参与公司的管理或对公司事务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接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当一家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该公司的债权人就会寻找法律工具,将其损失降到公司未偿债务的程度,从而试图让一位积极的控股股东承担责任。

作为一项政策,当滥用职权的股东对公司的失败负有责任时,通常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况。为了使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承担责任,法律制度采用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学说或其他法律手段。以实际董事或影子董事的身份对股东施加责任,是一种替代机制,在功能上相当于穿面纱。当个人和公司股东都有权担任董事时,可以实施后一种机制。(管理机构成员),并可作为董事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立陶宛和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如德国和瑞士)一样,要求只有个人才能担任公司董事。

在过去5年里,立陶宛见证了企业破产的持续增加,包括欺诈性破产。由于破产清算中无担保债权人的回收率相当低,10个无担保债权人可能成为起诉滥用权力的股东的候选人。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满足的,可以寻求回避集体破产程序,仅为自身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之外对滥用权利的股东提起诉讼。立陶宛最高法院最近的判例处理了个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前者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承担责任,但不是以完全令人满意的方式。

立陶宛学者一直在研究债权人补偿性补救措施的理论基础。然而,《国家原则》尚未对立陶宛最高法院最近的判例法作出反应,该判例法除其他外,已修改了其以前对个别债权人的法律依据的处理办法,以便在破产程序之外对滥用权利的股东提起责任诉讼。考虑到比较的经验,从单个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之间相互竞争的债权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也没有进行国家分析。

本文旨在从个人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竞争债权的角度,分析和评价涉及滥用公司股东对破产公司义务的法律条款和法官制定的法律。这篇文章的主要重点是立陶宛的法律,考虑到来自民事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比较例子(例如。,主要是比利时、英国、德国、荷兰和瑞士)。在适当情况下,为说明起见,该条还提供了在不禁止公司股东担任另一家公司董事的司法管辖区,破产公司的董事责任在功能上等同的情况的例子。、比利时、英国和荷兰)或允许持有公司股东作为事实上的董事(如Switzerland17)。本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立陶宛法律中对滥用职权的破产公司股东施加责任的法律机制的描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滥用职权的公司股东在公司破产程序之外对公司义务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普通责任和欺诈责任。

2. 无力偿债公司的股东责任:立陶宛法律

在立陶宛,股东的主要职责是支付认购股份。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无因成员资格而产生的法定责任。股东没有法定地位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受托责任。19 .然而,每位股东必须遵守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所承担的一般义务,包括诚实守信和合理行事的义务,以及不滥用权利的义务

基于一般的公平标准,首先,立陶宛民法典(这里——在:CC)建立子公司责任的成员有限责任法人实体的义务时,负责成员不履行义务的实体向债权人(第二条的第3部分。50毫升)。第二,对于因违反一般责任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CC对任何人都负有责任(第1条)。第6条第1部分第137款。第246条,第6条第1部分。263的CC)。

此外,从2008年至2009年最近一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吸取了教训,立陶宛决定加强对破产公司债权人的保护。2013年10月1日,《企业破产法》修正案正式实施。21 .对破产法的修改,除其他外,通过强制规定破产公司在无力偿债后对债权人的责任,使对欺诈性公司的破产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

2.1 民法

2.1.1公司义务的附属股东责任

立陶宛遵循普遍适用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在一个资本化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风险仅限于他们的投资。封闭式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股东的义务不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对第三人(债权人)的义务不承担责任。然而,有限责任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它受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的制约。

第二条第三款。CC的50是有限责任原则的一个例外。根据本规定,如果法人不履行义务,而该法人的一名成员因恶意行为而不履行义务,则该法人成员对该法人的义务以补充方式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包括资本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则也是将责任强加于股东的适当法律依据。

上述对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的基本原理与公司穿纱原则相呼应。传统上,公司面纱的穿破意味着直接滥用股东对公司义务相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戴面纱会导致股东失去某些单独的与法律人格相关的利益。公司穿面纱的原则是典型的法官制定的法律。但是,在立陶宛,26名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无论在国家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件新鲜事。因此,这种管制技术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而在特殊情况下,并不真正遵守有限责任原则。

2004年,立陶宛最高法院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为基于第2条第3部分规定的法律依据执行股东责任打开了大门。50毫升。27 .从那以后,最高法院已经受理了20多起针对滥用权力的股东的民事案件

从概念上讲,立陶宛最高法院依据基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则,要求股东以附属方式对第2条第3部分规定的公司义务承担责任。50毫升。判例法规定,当基于这些法律依据对滥用股东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必须确立四项可能导致侵权责任的要件。这些行为包括:股东的不诚实行为。它包括两个元素——非法行为和错误(犯罪行为),公司不履行义务的,视为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的公司,股东的恶意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由company.29不可能履行的义务

立陶宛最高法院根据第2条第3部分裁定股东责任。《民法通则》第50条遵循民法的一般原则,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滥用原则的权利。因此,每个股东都有义务诚信行事,不滥用有限责任;否则,股东可能会失去有限责任的利益,并对公司的义务承担责任。必须证明股东有权对公司及其活动施加影响。32 .判例法从广义上解释了公司不可能履行义务,包括公司实际(事实上)破产。另一方面,公司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公司不可能履行义务的充分证据;本公司无须在无力偿债的清盘程序完成及公司从法团登记册上除名而不再作为法团存在后,才行使救济。判例法将损害确定为公司未得到满足的索赔数额。此外,必须有既定的情况证明,由于股东的不诚实行为,公司不能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

2.1.2主要股东的责任

股东也可以对因违反诚信、合理行为的一般义务以及不滥用权利的义务而造成的债权人损害承担责任。根据第6条第1部分。263 .如果一个人违反了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他可能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违反谨慎行事的一般义务被视为非法行为。第1条第3部分。《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还规定,一个人对滥用权利造成的损害可能承担责任。违反任何一般责任可导致股东的侵权责任,如果诉讼原因的所有四个要素均已确立(即过失、非法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联系)

与上述第二条第三部分规定的股东责任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非法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公平的标准。但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股东以附属方式对公司义务承担责任(第2条第3部分)。,但这一特征并不具体适用于违反第6条第1部分规定的一般责任的股东责任。263的CC。

仅在此法律基础上将外部责任强加于股东,而不与第二条第3部分相结合。因此,股东责任应是一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即主要责任,而不应与有限责任原则有任何关系。个人债权人有权根据第6条第1部分的法律依据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一名股东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该特定债权人的损失,但前提是该股东的相同行为没有同时造成集体损失。因此,公司破产不应阻止个人债权人对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但是,第2条第3部分的法律根据之间的相互作用。第50条和第6条第1部分。贸易法委员会的263条规定是对股东强制承担责任的基础,目前尚无定论,立陶宛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尚未阐明。因此,股东责任的性质——主要责任还是附属责任——是很难预测的。作为一项规则,在由个别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最高法院根据第2条第3部分提到附属股东责任。50份,39份,在某些情况下,它还补充了关于第6条的论点。263的CC。最高法院是否会进一步更详细地阐述其立场还有待观察。

2.2.1破产法:欺诈性破产

《公司破产法》对欺诈性破产的定义是,故意通过公司管理不善使企业破产,或(和)在已知或本应知道此类交易违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该法列举了建立欺诈性公司破产的特征。42除其他外,它还包括有关本公司资产转让的关联方交易,以及本公司以欺骗债权人或以损害其他债权人为代价向某些债权人提供非法优惠的方式安排活动。

根据《公司破产法》第20条第7款,当公司因被宣告为欺诈的破产而被清算时对欺诈性破产负有责任的人必须赔偿公司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期间因未清偿债权而遭受的损失。该法律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公司,包括已关闭的股份公司,因此,股东可能对欺诈性破产负有责任。(四)股东故意降低公司的偿付能力,降低公司满足债权人要求的能力。股东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基础;必须确立引起股东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即股东侵权责任)。错误,非法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联系)

一般的规则是,在侵权责任诉讼中,证明被告的非法行为、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以及被告的非法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责任在于原告。有一个过错推定。然而,成文法和判例法都对宣告公司破产欺诈行为和对欺诈破产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行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法律假定在某些类型的非法行为方面存在欺诈性破产,包括将公司的业务不公平地转让给另一家公司。45 .除了对欺诈性破产的法定推定外,最近的判例法推翻了个人债权人随后对对欺诈性公司破产负有责任的人提起的责任诉讼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立陶宛最高法院提出了一项可以反驳的推定,即造成欺诈性破产的被告的非法行为与破产清算期间被核准和未得到满足的索赔要求的个别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还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一些国家不同,立陶宛没有对关闭的股份公司和公司股东的破产程序进行实质性合并。

综上所述,在立陶宛,民法规定的破产公司债权人可获得的一般性救济和破产法规定的特别救济都是侵权责任行为。考虑到破产公司债权人保护的这一法定框架和相关的判例法,文章的下一部分接着分析了个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之外向滥用权利的公司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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