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20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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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伦理

迈克雷德梅恩

第一章 介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根据人们过去的行为来判断他们。我们避免和以前对我们粗鲁的人联系,不要再次踏进我们接受到糟糕服务的餐厅,但这通常都不会成为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持有被告以前的不正当行为,对他进行刑事审判的情况就不同了。举个例子:假设D因为入室盗窃而被审判,并且他之前有因的入室行为被定过罪。法院应该承认之前定他有罪的证据吗?这看似简单的问题会引发一些复杂的问题。

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除非有事实上的相似性将其与现行指控联系起来,否则盗窃罪定罪将不被接受。然而最近,英格兰和威尔士与普通法相比发生了戏剧性的突破。2003年的“刑事司法法案”比以前更容易引入先前的定罪来证明有罪,上述盗窃的案例现在可能是一个临界案例。但如果D以前有两次或三次的入室行窃判决,那么即使盗窃案件之间没有特别的事实相似之处,他们也很可能被认为有闯入行为的证据倾向,这是有争议的。有趣的问题当然是为什么这样,特别是在日常决策中我们依赖人品。这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为排除先前的定罪而给出的通常原因——而且是不好的品格证据——从试验来看,它可能会损害事实发现者。虽然这种说法不应该被彻底驳回,但有理由怀疑它。在一般人群中,盗窃等犯罪相对较少,但他们的累犯率很高。由此看来,对于先前的入室盗窃的定罪在证明新的入室盗窃罪方面具有相当大的证明价值。虽然实证研究确实表明陪审团对先前的信念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效果相对一般。所以,研究显然不支持以前的定罪更有偏见的观点。因此,为了本文的目的,可以认为陪审团不会对性格证据给予太多的重视。无论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这一假设将使我们能够专注于是否有其他理由反对在刑事审判中使用不良品格证据的问题。本文的其余部分探讨了在判断人们可能存在道德问题时,他们以前的不良行为的基础这个问题。

第二章 刑事审判的道德问题及其限度

拒绝承认一项规则似乎很奇怪。道德问题可以证明被告以前的信念是否合理,可以认为,刑事审判是关于决定谁有罪、谁无罪的。根据这种观点,只要被告人受到人道待遇并且证据得到适当的重视,那么对证据在实践中可能存在道德反对的想法就没有多大意义。然而,对罪犯来说,对审判存在着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审判做法存在道德约束。

这种观点根据的一种方法是阐述涉及向被判有罪的人通报谴责的刑事审判,或者以AntonyDuff对刑事审判有点雄心勃勃的措辞,称被告要对他们的不法行为负责。由此可以认为,被告不能理解法院的谴责,法院不能起诉被告,除非审判尊重他们的尊严并将他们视为道德代理人。道德审判观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例如,如果法院排除了不正当获得的证据,就会导致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宽恕不当行为的话,谴责信息或法院的道德地位将被破坏。虽然这个刑事审判记录提出了各种问题,但我们会将其视为目前调查的目的。那么问题就变成了:这种刑事审判的观点是否会对不良品格证据造成问题?回到最初的例子:使用D先前的入室盗窃罪来证明他的罪行与将他当作道德代理人,或者与判决所传达的指责信息紧张相抵触。

假设我们决定,反对用先前的定罪来证明有罪的道德论点,那么我们将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完全禁止使用先前的定罪。那些对刑事审判采取道德观点的人可能认为刑事审判是合理的,他们可能会认为,证明他们的理由是报应。但是,如果报复是有价值的,完全禁止使用先前的定罪来证明有罪,成本将是高的。Straffen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斯特拉夫曾因杀害年轻女孩而被定罪,斯特拉夫并没有试图隐藏尸体。当一个年轻女孩未受控制的身体被发现靠近斯特拉夫刚刚从监狱逃出的地方时,他先前的罪行被承认为是对他定罪的主要证据,并导致他的定罪。如果我们能够得出结论,认为先前的定罪不能用于反对斯特拉夫,我们就必须将刑事审判的道德结构视为非常严格,因为这几乎肯定会导致他无罪释放,在报酬损失方面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以前的定罪不能证明,或犯罪较不严重,排除证据将更加可以接受。出于这个原因,规则的道德角色可能会有某种例外。

鉴于上述情况,考虑道德化性格证据禁止的例外的最简单方法是平衡证据的证明力——这与D是否应该被证实有罪的问题相关——以及证据的严重性违背了使用证据的道德代价。这种“可比较的可谴责性评估”接近于许多人主张的作为适当检验不当获得证据的可接受性的证据,例如在D被拒绝获得法律建议之后获得的错误的供认。从概念上来说,虽然这可能是,根据性质的证据,它在实践中可能不会令人满意。没有明显的方式来衡量相关因素。或许最小的证明价值总是会超过承认先前信念的道义成本,至少对于马拉本身来说,或者道德成本太高,我们应该得出结论,即使斯特拉夫以前的信念也是不可接受的。不过,也许事情并不像这样不确定。当涉及到不正确的证据时,肠道反应似乎导致合理程度的共识,至少在极端情况下: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总是不合法的,但使用保留不当的DNA证明强奸是合适的。一旦我们更多地提到他们所提出的道德问题,平衡过程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模糊。然而,通过不正确的证据,将国家所犯的错误与被告所犯的错误进行比较,确实会涉及粗糙可衡量的平衡:似乎我们只好接受,如果事情会变得模糊我们对先前的信念采取平衡的方法。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可能有一种方法来倡导禁止道德化的性格证据。有人可能会认为,在Straff这样的案件中使用性格证据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根本不涉及道德禁止。从我们的盗窃案例中可以看出,这样的案件可能会被视为不同的实物,而不仅仅是程度。实际上,普通法提供了一些资源,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考虑禁止性格证据。普通法承认了Straffen先前的定罪以及其他各种被告的定罪。要将普通法的方法概括为先前的信念并不容易,因为字符规则的例外形式随着时间和辖区而变化。但至少有一个有影响力的规则表述表明,这个例外反映了一种不同的实物:反对不良品格证据的规则有时被认为排除了“禁止推理”,这个概念通常从犯罪倾向的推理来解释(或从普遍倾向推论,与特定倾向以特定方式实施犯罪(例如杀死年轻女孩而不隐藏自己的身体)相对应的可允许推理),甚至可以采用这一主题在性格证据的普通法中支持该规则的道德化版本的论据,因为它暗示了普通法早已意识到道德上对性格推理的反对,即使它没有尝试对它们进行理论化或使它们明确。

现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性格规则视为彻底禁止使用先前的定罪来证明有罪,那么存在两种可能的方法来证明接受不良品格证据是有成本的,并且“禁止推理”方法-将Straff和案例(如我们的入室盗窃案例)区分开来,最初是更具吸引力的方法。下面我们将更多地谈论这种方法的可行性。通过介绍的方式,我们现在可以转而探讨各种方式,可能会形成对品格证据的道德反对。

第三章 拒绝的意义

我们要研究的道德账户似乎都围绕着类似的主题,尽管主题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一个中心主题涉及对犯罪的抵制意义,所以我们应该先说一些关于阻止的事情,并且指出一种相对简单的方式,它使可能从性格证据中得出的推论复杂化。关于先前定罪的可接受性的论点假定先前的定罪显示犯罪倾向。对于这一论点的支持可以发现,再犯是犯罪学的一个蛮横事实。然而,阻力也是一个重要的事实,最近引起了犯罪学家的关注。在某个阶段,几乎所有的恩德都停止犯罪。是否有可能阻止使用先前的定罪来证明犯罪倾向?

乍看之下,抵制的概念似乎并没有增加任何倾向概念。抵触是倾向的内在一面;强烈的拒绝倾向仅仅是犯罪倾向的弱化。而构成以往信念表明倾向的论据的基础的统计数据已经考虑到了;因此,阻力是衡量倾向的一部分。例如,如果一组以前入室犯罪定罪的受试者在两年内获得跟踪,其中60%的人在此期间发生入室盗窃,但其他40%的犯罪者停止入住,则60%的定罪率规定衡量倾向的基础。但是,这个例子暗示了潜藏在这里的问题。如果我们例子中的被告是40%的人中的一个停止工作,那该怎么办?对这种担忧的一个回应是,对该组进行平均的策略是完全正确的。事实上,它似乎是证据推断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部分。该目击者可能是20%谁作出虚假identifi阳离子分之一,但我们考虑到这一点,而不是拒绝绘制一个推论,而是由回火的重量,我们通过提的是,真正的识别概率穿上推理只有0.8。然而,我们应该记住史蒂芬杰伊古尔德关于平均数的使用的警告:“变异是艰难的现实,而不是一个集中趋势的不完美的措施。手段和中位数是抽象概念,“如果真正结束与不结束的人之间存在着可辨别的差异,那么根据平均趋势推断就可以说过分强调了抽象并忽视了硬性现实。刑事生涯研究确实指出了一些可能存在的拒绝因素:婚姻和就业等某些生活事件可能导致休业终止的急剧下降。但是罗伯特桑普森和约翰劳博警告不要认为我们可以轻松地放置对象在预测放弃风险结局方面:“即使所有风险因素的测量都没有错误,我们的框架也会对人类机构和随机事件产生持续影响,从而导致结果的异质性。。。而且缺乏因果预测“。对于机构的提及强调了被告本人可能试图改变的事实,可能试图将自己与再犯的严峻意思区分开来。

这里出现各种问题。正如开头所述,本文的目的是评估对使用性格证据来证明犯罪倾向的道德反对意见。然而,有关重要性的一些问题似乎涉及到对先前信念的使用的认识上的反对,因为它们强调了依靠平均倾向的推断危险。然而,似乎在这一领域中,认识论和推理论的反对往往难以分开:把D当作普通人一样对待可能会在道德上令人反感,并且受到怀疑。就目前而言,我们将专注于更加认识到的范围结束。本文的其余部分将从更多的道德角度来考察阻力的重要性。

如果我们没有关于被告的信息可能会将他置于一个结束风险低于平均水平的组中,那么上面的目击者证据类比表明,将他当作平均数在推理上是没有问题的。毕竟,就我们所知,D可能有一些特点,使得他的平均收益风险高于平均水平;通过把D当作平均数来处理,我们可能并不会假设他是最好的,但我们也不会假设它是最差的。但是,有一些理由怀疑目击者的类比。以目击者的身份,我们将要询问证据,看看是否有任何特别的理由怀疑它-或者确实不要怀疑它。这通常将通过对证人进行盘问来确定,例如识别条件,可能的偏见等等。但是,与以前的信念和再犯的风险有什么相似之处呢?如果D想表明他不像一般人那样具有结局风险,那么他应该怎么做呢?他可能很难将自己与其他证明其证明力的不良行为区分开来。要表明他们已经改变并不容易,但即使在上面提到的情况下,D可以指出诸如婚姻和就业等降低结束风险的因素,但这种想法有些令人不安。这些被探索的证据:D应该公开审查他的婚姻状况吗?他的缓刑官员是否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的风险状况?这里的关注是,审判可能会成为对D的生活的一般性道德调查,我们会发现这令人讨厌。我们对这种审判的恐惧在加缪的LEtranger中被捕获,在那里,中心人物在法庭上对他的母亲的葬礼缺乏感情。他们似乎也被霍尔特LCJ对控方试图在哈里森审判中引入先前定罪的回应所捕获:“暂缓,你现在在做什么?你打算整个生活吗?离开!=不应该;对此无关。”

虽然这是对性格证据的反对,但有很多理由怀疑它为排除不良品格证据提供基础的能力。虽然我们最初的反应可能是刑事审判不应该是对一个人生活的一般性调查,但事实证明,这种情况发生在法国。斯图尔特菲尔德对法国刑事审判的迷人研究表明,在更严重的案件中,审判始于呈现被告的人生故事。先前的定罪是自由承认的。事实上,解释法国实践的一种方式是假设两者必须一起:如果我们想揭示先前的信念,我们需要将它们置于上下文中,以显示它们如何与人的生活中的环境相关联不再持有。这可能会给被告人一定的保护,以免自动对他进行倾向性推断。

上面提到的那种反对意见的第二个问题是它可能太强大了。Straffen可能会争辩说,如果他以前的定罪被引入,他将很难反驳从他们那里得出的推论,很难让他表明他已经改变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排除Straff中的证据对于排斥性冲动背后的道德价值来说是一个不合理的高昂代价。对Straff问题有不同的回应。一个是争辩说我们可能想对斯特芬这样的案件作出例外,因为犯罪是严重的,证据很强。这是一个合理的回应,但如上所述,它为我们提供了没有明确的界限。例如,它不会告诉我们普通法或刑事司法法是否可取。第二个回应是争辩像Straffen这样的案例与我们的入室盗窃案例不同。在Straffen可以说,我们依赖于一个特定的倾向而不是一个普遍的倾向。这是企图捍卫普通法门槛的一种流行举动,下文将对此加以说明。但现在,我们应该注意到,一般倾向和具体倾向之间的区别在这里似乎没有帮助。对我们正在考虑的性格证据的异议是基于被告在挑战不良品格证据时可能会遇到的困难,或者如果我们试图将隐私和对审判的道德化进行考虑,先前在上下文中的定罪。在特定倾向的情况下,这些担忧似乎不会退出。处理Straffen的第三种方式是争辩说,证据证明Straffen没有改变,所以关于他可能难以显示的担心没有吸引力。这种策略也存在问题,因为它似乎认为斯特芬有罪;即使这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似乎确定了可接受性的高门槛。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为什么我们正在考虑的反对意见-这涉及到困难的D面孔与性格推理的距离-可能太强大了。它可能适用于坏字符以外的证据类型。动机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如果被告有动机杀死他富有的叔叔,那么可以在谋杀叔叔的审判中作为对他的证据。但是,这位被告似乎面对类似的困难:刚才所说的难题是:他很难证明他不是那种被金融动机所左右的人,至少在没有开展广泛的调查的情况下进入他的生活。

最后,还有一个更复杂的观点,触及倾向的本质。我们所追求的思路假定D可能有先前的信念,但已经不再犯罪,从而失去了犯罪的倾向。但似乎在这里依赖的现实主义形而上学可能会受到质疑。倾向并不一定是来去匆匆而去的一些几乎有形的特征,倾向可能是一种构造,我们-事实发现,它用来表达我们对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犯罪学家认为,绝望是难以确定的-人们永远无法确定一个人是否已经停止了,至少在他们死亡之前-这确实是一件难以实现的事情,就像任何长期的行为或性格改变一样。即使在犯罪的范围之外,如果我们想宣称我们已经改变了-摆脱了一些坏习惯,我们应该诚实地对待这种说法是谨慎的。它也证明,恩德斯对改变的可能性过于乐观;囚犯对他们结束退休的可能性的预测会低于严酷的再犯率,因此恩德的论点认为他已经发生了变化,可能必须以令人信服的态度来看待。倾向可能会减弱-事实上,这似乎对于大部分衰退者来说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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