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外文翻译资料

 2023-01-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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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

概述

负责装运货物的一方是“托运人”或“发货人”。这通常是卖家。“收货人”通常是买方,也就是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术语“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指的是后继的买方,即通过买方在提单上背书购买货物并由收货人将提单交付给他(被背书人)的人。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由“承运人”(船东)交付货物。买方(卖方)经常雇用一个“代理”和船东(承运人)一个“装载经纪人”。货运代理通常必须确定开航的日期和地点,取得舱位,并在提单上注明收货人(买方)的名称,或将货物交付给谁(被背书人)。

一旦托运人(卖方)或他的代理人(运输代理人)知道某一特定行业的船期,通过某种形式的广告,他就与船东(承运人)联系,以便在船上或集装箱上订舱。如果达成了满意的安排,托运人(或他的运输代理人)就发运货物。在此阶段,需要注意的是,托运人(卖方)总是通过转运货物来提出报价,而船东(承运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此外,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提供托运货物的详细情况;通常情况下,这是通过填写船公司的提单形式,然后船公司签署所要求的副本数量。货物由船的大副(大副)签收,并以这张收据换取提单。如果货物状况良好,单据(提单)上不会背书。相反,如果货物损坏或部分货物丢失,该单据将由船长或其代理适当地背书。提单通常是在套三个或四个,一份由托运人(发货人),保留一个接船的主人(船东),和一个提前发送货物的收货人(买方),如果存在第四个,发送到收货人后第一个是遗失或延误。

规则任何与货物占有和出租人所有权有关的权利随第三份提单而失效。

托运人在那里出售货物在信用证下银行设立,或者当他希望获得付款发票收货人取得货物之前,他将通过全套原始账单要他的银行,将在适当的时候安排演示收货人付款。船东或他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将要求在货物移交之前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给hm。此外,他通常会要求支付任何到期运费(“和到付”),如果没有在装运港支付。当一套提单中的一份提交给船运公司时,这一套的其他提单就失去了它们的价值。

如果提单遗失或在运输途中延误,船公司将允许向声称是收货人的人交付货物,如果他提供了赔偿函;这张提单通常由银行会签,如果最终有另一个人拿着实际的提单过来,这张提单就为船公司承保了任何责任。

保释

在我们考虑提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法律方面之前,有必要简要提及“保释”。

实际上,寄托是商品的交付由一个人到另一个特定的目的,而一旦这个目的是货物必须返回受托人,委托人,所有者或人有权接受货物。

从这个意义上说,交付就是转让占有,而委托人不必自愿这样做。占有被认为是对货物的安全保管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程度根据每一方所获得的利益程度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双方受益相等的情况下,需要一般程度的谨慎和技巧,但在受托人受益相对较少的情况下,他的责任就减少了,而如果他获得了大部分的利益,他的责任就相应地增加了。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这是普通法的立场,并且,如果存在合同,就像通常在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自由地在合同中改变这一立场。综上所述,必须清楚地表明,对于保释并没有单一的规则。承运人通常被认为是受托给他的货物的保管人。事实上,非常货物运输合同将是这一事实的明确证据。受托人只能将货物或动产交还给委托人,不得将货物或动产交还给任何其他人,即使明显显示有所有权。如果发生纠纷,受托人应进行“申辩”。保管人未按要求返还货物的,可能因侵权行为或如果适用,在合同中被起诉。

公共和私人承运人

普通承运人是指那些把运输货物作为一项常规业务而从事的人,并且是那些随时准备为任何希望雇用他的人运输货物的人。如果一个人在邀请所有人雇用他的同时,保留自己接受或拒绝货物交换的权利,他就不被认为是普通承运人一个人是否是普通携带者,这是个事实问题共同承运人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一)如果有地方可放,而且货物又合适,他一定会把人们送来的任何货物都带走后者是指货物包装得当,目的地与承运人通常旅行的目的地相同。

(二)承运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运输货物,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共同承运人的责任:任何违反上述特点的共同承运人都可以被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此外,对于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公共承运人应对货主负绝对责任。绝对,指的是不分别的疏忽

然而,如果这样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1)不可抗力或(2)国际争端(3)固有商品或(4)货物的所有者的过失,或(5)在海上运输中因共同海损牺牲,那么普通承运人不承担这样的损失或损害。

最后,请注意,如果某人不是普通承运人,那么承运人的责任将只由受托人承担。

总体平均

在海商法和海上保险法中,“平均”一词仅指海上财产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指必须由遭受损失的海上财产承担的部分损失。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海损,即部分海损,不仅可以由遭受损失的海事财产承担,也可以由同一航程中涉及的其他海事财产承担。因此,这种部分损失,平均,将被称为“一般”。在海上航行中,遇到危险时,船长有很大的行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必要,船长可以牺牲财产或招致其他损失。

一般安全费用如果某一财产的所有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那么这一损失将在所有有关各方之间进行分摊或调整。这种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或费用。

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故意牺牲货物或船舶的一部分,或为避免这种危险而额外支出的,此种损失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分摊。这将按船舶和货物的获救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例如,假设一艘船搁浅了。如果它停留在岸上,一场即将来临的风暴可能会把船撞在岩石上,所有的船和货物都会丢失。为了把船拖回深水中,可能不得不严重使用发动机,以致发动机都损坏了。船东随后可以要求货主做出赔偿。但是请注意,只有为了共同安全而自愿发生的损失才可以要求赔偿。在本例中,搁浅船舶所遭受的损失不是共同海损情况,而只是随后为使该船脱离危险所必需的经济损失。

虽然理论上这个想法很简单,但在实际情况下,它的实际应用可能会很复杂。假设托运人X遭遇共同海损损失1,000英镑。船东指定一位海损理算师,他必须确定船舶和货物的总成本,即300万英镑。如果货主的货物没有受损,但经评估价值为3000英镑,则该货主将被要求捐献:

或1英镑作为他在共同海损付款中的比例。这当然需要时间来计算,有时可能需要数年。

船舶所有人负责收取所有共同海损分摊金,因此,在失去对货物的留置权之前,他可以要求他在各卸货港的代理人在卸货之前,向收货人收取共同海损保证金或保证金。因此,确保因牺牲而受伤的人得到赔偿的责任在船东.

请注意,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适用航程结束港的法律来调整各种分摊。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一套关于共同海损的标准规则,通常在合同中加入一条。“约克-安特卫普”这个名字来自于这些规则诞生的会议举办地。为了牺牲或花费共同海损分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整个冒险中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危险

这种危险实际上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仅仅是主人想象出来的,不管这种恐惧有多么合理。此外,部分货物已经卸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排除船东向船东要求共同海损分摊。

牺牲或花费必须是真实的和有意的

因为放弃的东西已经失去了,所以没有真正的牺牲,因此也就没有贡献的要求,例如,砍掉一个实际上已经无用的东西。

牺牲和花费一定是必要的

一般来说,决定牺牲或费用是否必要的责任由船长承担。

这种危险绝不能是索赔人的过错

为了防止一个人以被击中为由收回共同海损分摊,该击中必须构成可起诉的过失。因此,当船东允许船在货舱中冒烟或货物没有妥善装载时,他不能要求共同海损分摊。

财产必须是真正从牺牲中获益的

如果共同海损行为成功,但由于新的原因造成船舶和货物的损失,则无须分摊。如果发生共同海损行为,有关财产必须实际上经历了航程,否则,该财产的所有人将得不到任何利益。如果人们记得做出共同海损行为的出资是根据共同海损行为的出资的,那么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在冒险结束时所保存的财产的价值。因此,发生共同海损行为后,整个航程可能全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共同海损分摊的理由,因为没有共同海损分摊的资金。

只有直接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的损失,才准予作为共同海损。因此,由于共同海损行为而造成的迟延造成的市场损失,不能被视为直接损失,因而不能得到补偿。

租船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有两种类型:(i)以提单为证据的合同,和(ii)包含在租船合同中的合同。前一种运输合同主要由立法加以规定,并在本部分稍后予以考虑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有权就船舶达成协议的人同意水上运输货物或为此目的修理船舶,以换取一笔称为高度的费用的合同。因此,我们有了“货物运输合同”这一包罗万象的表达,它仅仅意味着货物运输的付款合同。这样租船合同而言,他们被分为三大类:

(l)租船契约,这是“出租人”(出租人)地方的装备,载人飞船的处理“承租人”(承租人)的同意的时间内考虑称为“雇佣”支付在指定的时间间隔期间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出租人)将所有(或部分)的承载能力处置的“承租人”(货物运输航次租船人)达成协议,在一个或多个航行,考虑称为“运费”根据货物的数量。

(3)转管租船合约,是指“出租人”(船东)将船舶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交付给“承租人”(转管租船人),承租人完全占有和控制船舶,包括支付租金和控制船长和船员。

租船合同主要适用普通法的规则,因此,船东可以通过与承租人的协议,修改其作为承运人的正常责任。适用于简单合同的法律原则适用于租船合同,因此不需要特殊的合同格式,租船合同也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就所有基本条款达成明确一致之前,“合同就不存在”因此,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受租船公司的管辖。然而,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提单,随后转移到第三方,然后一个新的运输合同和船东之间形成受让人管辖不是由租船合同而是通过法案的条款。

适航性

如果货物是根据普通法租船合同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有供应适航船舶的绝对义务。这样的责任在性质上被法院认为是一个中间无名条款,这意味着违反该条款仅在导致或导致严重失败的情况下,这是称为绝对责任,因为它不依赖于错,但纯粹的问题上该船是否有那种程度的健身这一个普通的小心和谨慎的所有者需要他的船在航次开始她的考虑到所有可能的情况下,“船在哪里调用,各种港口同意航行期间,离开时必须适于航海的每一个船舶符合适航性手段设计、结构、状况和设备,以应付航行中常见的危险它必须有一位称职的船长和称职而充足的船员在这种情况下,适航性包括货物,例如,船舶适合她,她有所有必要的证书文件,以运载特定的货物等。最后,《海上保险法》第39(4)条对适航性的定义如下:“当一艘船在所有方面都合理地适合遭遇被保险的海上冒险的普通危险时,它被认为是适航的。”

偏离航道

第一百二十九条出租人根据租船合同载运货物的,约定船舶应当按照约定的航次前进,不偏离原定的航线。如果这没有定义,正确的过程是正常的贸易路线。

约定航程的偏离,必须是船东或者船舶高级船员故意行为的结果,为不合理的偏离。因此,如果船舶在风暴中被吹离航线,或由于其领航员的疾病或依赖有缺陷的罗盘而被设置在错误的航线上,将不会违反这一义务。根据普通法,在下列情况下,偏离正确路线是正当的:

  1. 为了救人性命或在生命可能有危险的情况下与遇险船只联系。
  2. 避免对船舶或货物造成危险。风险可能来自自然原因,如风暴、冰或雾,也可能涉及政治因素,如战争爆发,或担心被海盗俘获如果运输合同中有明示的条款允许因特定原因发生偏差,即使是由于
  3. 最初不适航造成偏差,也可以证明偏差是合理的。允许拖船或协助其他船只的条款是常见的,而在中途港口,船东可酌情给予停靠的自由。

最后,似乎一个(无理由地)偏离的船东将以与普通承运人相似但不相同的方式承担责任,即对货物负有严格责任。他会因此只能依靠异常(1)天灾,(2)女王的敌人,(3)在货物内在缺陷,(4)货物的所有者的过失,出租人可以显示会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如果偏差并没有发生。

货运单

提单被定义为由承运货物的人(或他的代理人)签署的装船收据,并说明货物交付和装船的条件。提货单的主要目的是使货物的所有人能够迅速地处置货物,尽管货物不在自己的手中,而是由承运人保管。当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海域,说,伦敦,纽约,和提单已经转发给买方和买方因此在纽约已经成为商品的持有人,代表货物的提单使买方能够保证货物在纽约与他的银行在新加坡或转售他们不得不再买。

提单的功能提单有三种作用:(1)它是货物装船后的所有权凭证;(2)是货物托运人与船舶所有人订立合同的证据;(3)这是交付给船主和承运人的货物收据。

(一)如前所述,提单的主要目的是使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人能够在货物运输途中处置货物。根据商业惯例,对提单的占有在许多方面等同于对货物的占有,提单的转让通常与货物的交付具有同样的效力。没有提单,通常无法获得货物的交付。因此,它使收货人能够通过背书和交付提单来处理货物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

a)提单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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