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保护理念的破除与民法社会因素的回归:苦乐参半的论战外文翻译资料

 2022-02-0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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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法保护理念的破除与民法社会因素的回归:苦乐参半的论战

Hans-W. Micklitz

摘要:消费者法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作为消费者保护法,旨在弥补导致消费社会大量增加的风险和缺陷。第一代国家消费者法的目标是弱者,那些不能应付增加的选择和由此产生的风险的人。这里提出的论点是,欧盟通过接管消费者立法逐渐但稳步地改变了从消费者保护法到消费者法的前景。疲弱的消费者并不是完成内部市场所需要的人。这是支配当今消费者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规范性设计的著名普通消费者。然而,范式的转变并不排除需要争取覆盖社会最薄弱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消费者法;私法;欧洲私法;普通消费者;弱势消费者

以下文章是为了纪念德国著名学者Franz-Juuml;rgenSauml;cker,他在成立所谓的Muuml;nchenerKommentar desBuuml;rgerlichenGesetzbuches时成名。本评论目前在其第六版中,旨在将理论概念与用于解释Buuml;rgerlichesGesetzbuch(德国BGB)中相应规定的实际建议结合起来。在这方面我遇到了FJSauml;cker。这篇小文章旨在强调2002年将消费者法纳入德国BGB所带来的变化。其主题是整合如何设法在德国BGB中插入如此著名的失踪“社会石油”,它由Ov吉尔克早在1889年倡导。

它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德国的法律,因此可能会引起所有正在进行适当法律设计的人的兴趣,这些设计旨在保护私人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作为国家民法典的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消费者保护代码的方式。

设置场景

20世纪90年代末,我开始认识Franz-Juuml;rgenSauml;cker,他打电话问我是否想要对标准合同条款法案(AGBG)进行注释。我立即同意并非常高兴。那些年来,德国大陆法系教师的法律形态仍然处于相对良好的状态。一方面,Buuml;rgerlicheGesetzbuch(BGB)具有崇高的抽象美,另一方面也有许多广泛的特殊行为,其中包括消费者法上的特殊行为。由于法律实践至关重要,AGB-Gesetz成功进入了Muuml;nchenerKommentar以及消费者法的各种特殊行为。在这一点上,慕尼黑评论会远远领先于时代,因为它还包括消费者法。2000年,在将远程销售指令97/7 / EG转换为德国法律的过程中,第13,14条将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定义集成在一起,这一立法改变了BGB。。在义务法的改革过程中,“实质性”消费者法的主要部分被插入了BGB。只有产品责任法被忽略。AGB-G发生分裂,实质性部分被整合到BGB中,而程序规则被重新安置到Unterlassungsklagegesetz-Injunctions Act(UKlaG)。德国民法学教师的新现代或者后现代世界几乎在一夜之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或者说在2001年的夏天。现在消费者法和BGB已经形成了一个单一的实体,至少从外部的角度来看。Muuml;nchenerKommentar也改变了它的外观。AGB-G的程序规则,前sect;13等。处理强制令的行为已从BGB的Muuml;nchener注释中移除,并转入Muuml;nchenerKommentar有关民事诉讼法(ZPO)的程序中,并以一种说法将其移交给了我。

这一整合行为的事实对所有德国大陆法系教师都是众所周知的。对消费者法纳入BGB和AGB-G程序部分同时降级的后果的关注较少。我们首先会看到这个令人放心或令人不安的发展方面,也许对于我的大多数同事来说是可靠的,但是令我感到不安。在单纯的出现水平上,没有显着的变化。借用Berthold Brecht的图像:Keuner先生遇到了一个他很久没见过的老朋友。后者欢迎他说:“你根本没有改变过。”“哦!”K先生说,脸色苍白。所以一切都顺其自然。BGB的相关评论综合了消费者法律,并且在注释中找到了作者。除此之外,最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致力于消费者法的特定部分的期刊。这特别适用于AGB-G,该标准被重新标记为标准合同条款法,也适用于现在称为消费者贷款法的消费者信用法。即使这个小UKLA为自己建立了一条路,虽然它还没有被认为值得以特殊评论的形式进行真正的升级。消费者的法理学解放了。年轻一代的民间法学家越来越多地关注消费者保护。它们不再纯粹来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消费者运动所持有的观点,而是将它们的科学注意力放在消费者法上,作为民法中几个有争议的部分之一。渐渐地,角度转移了。事实上,2010年,有史以来第一个教授主席是为消费者法而设立的,而不是消费者保护法,这一法律被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授予基金会5年的主席支持。

我不关心外观问题,但是,我的愤怒适用于某些让我担心的问题,也许不仅仅是我。我想继续探讨影响消费者法纳入《BGB》的问题:无论是在2002年立法机关实际上创造了一种,它是否真的相当于编织在一起的元素社会民法梦想或者它是否使用了集成进行完全地不同的发展将改变消费者法律的社会特征。结果是,消费者保护法已变成消费者法而没有保护,事实上,在消费者法诞生40或50年后,谁在乎呢?

同样,法理学,司法惯例或立法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如何通过融入BGB改变了一般体制条件的构成?如果不对特别私法和特别是消费者法进行历史回顾,就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内部的人都知道变化是如何发生的。消费者保护法受到迅速改变。这种转变的象征是Norbert Reich和我本人就欧洲消费者法律撰写的专著缩短的英文标题从2003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变为2009年的“了解欧盟消费者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简短历史趋于终结。消费者保护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已经创建了适应我们全球化世界功能条件的现代市场行为法。然而,消费者保护越来越被沦为一套权利,其中保护消费者社会弱者的目标(今天我们所说的信息社会)在60年代消费者政治的目标中逐渐消失。随着消费者保护法成为消费者法,所以最弱的市场参与者被全能的跨国市场参与者所取代。这个消费者与私人小企业主的关系更接近按照规范方法保护的各方,这促进了成员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所以收件人现在是“克林斯曼和博斯曼”,不再是街上的“小人物”。这一过程背后的驱动力是欧盟,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欧盟推动立法发展,以促进建立单一的欧洲市场,并越来越积极地支持消费者权利,而忽视保护弱势市场演员。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原因吗?我想是的,是的。

但这只是故事的一半。我已经在几篇论文中指出了它,并且我的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至少在“消费者圈子”中,借用恩斯特·斯特林多夫的一句话(Steindorff,1990)。在这方面,我将仅限于处理最近的事态发展(II)。更令人兴奋的是从消费者法律中删除保护弱势市场参与者的想法。我想指出的是,一项新的消费者保护法正在发展,同样在BGB之外,但是“好老BGB”仍然是保护弱势市场行为者的核心重要因素,尤其是当人们接受后现代消费者法律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并不完全相同。简而言之,我想扰乱和平(III)。Franz-Juuml;rgenSauml;cker一直处理现代事态发展,即使他以争论的方式反对他们。法律形式的石化不能拖延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动态。这一发展仍在继续,我在这里指望Franz-Juuml;rgenSauml;cker的兴趣,特别是在他迄今为止的消费者法律方面,他们只是处于边缘地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衰落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私营小企业主的转变

1889年,奥托·冯·吉尔克用特殊权利与新生BGB(冯·吉尔克1889)的关系以一种透彻的方式写道:“我们可以得到两种完全不同的精神统治的制度:一种反映纯粹私法的普通民法制度,以及公法对私法规则的束缚和混合的特殊权利。一方面,一个重要的,民主的,受社会启发的法律,另一方面是一种抽象的,个人主义的模板,在静态的教条主义中已经化石化了。rsquo;rsquo;

众所周知,BGB仅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着名的“社会主义石油”纳入其中,这是20世纪建立保护弱者市场行为者的法理学的起点。关于审查标准合同条款的判例演变的范例反映了这一发展。消费者法在70年代兴起,恢复了在BGB下设计的纯粹中立的私法制度与政治,公法影响的特殊私法之间的旧冲突。几乎没有任何其他欧盟成员国是由这种意识形态,尖刻和科学讨论主导的法律领域。特殊的私法和私法的统一是不可调和地相互对立的。德国私法奖学金又被分为两个阵营:一方面是消费者保护法的肮脏顽童,另一方面是纯粹私法理论的倡导者。法院避免陷入冲突,因为他们不得不处理那些理论和意识形态上的讨论并不重要的生活现实。然而,当联邦宪法法院在1993年发表了臭名昭着的个人安全判决4时,有关消费者“结构性劣势”的辩论和对私法的后果简要地重新振作起来。毕竟,这是一个关系到宪法与私法关系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私法社会的意义。然而,2000年和2002年将消费者法纳入BGB的比较和谐地进行。在文献中只有少数人的声音反对实现冯·吉尔克把正式私法与实体保护法融合的梦想。德国大陆法系学者的集体注意力集中在与义务法改革相一致的对BGB的潜在干涉上。

发生了什么事?德国民法学者是否认为结构性社会保护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德国民法学是否卷入了“假战”中关于义务法实质性改革的必要性或拒绝?或者,这仅仅是因为消费者法律融入BGB作为一种技术官僚形式的行为吗?众所周知,德国立法机关既没有意愿也没有力量将这一整合与德国消费法的改革联系在一起。许多场合展现了自己,也不乏建议书,但甚至没有成功地完成各个部分的连贯系统化。挨家挨户推销和远距离销售的规则不协调。在获得正式整合的情况下,例如,关于消费信贷,它最终损害了前一致消费者信用法,根据有关各方的一致意见。立法者的业余工作在《禁制法案》中尤为明显。这项法律涵盖了今天的消费者法的所有程序规定,并不能在其他地方进行。立法不情愿的结果是被截肢者。在一种不能被原谅或解释的方式中,法律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处理集体法律保护时的不安全、模棱两可和不情愿,法兰西Juuml;rg#39;#39;s#39;cck 2006对其(S.Cck 2006)采取了坚定的立场。难民营要么迁移到英国,要么在集体法律保护的情况下移居荷兰。法律体系之间的竞争已经开始。而德国的设施,在Dieter Hildebrandt的话“站在多特德意志”-只是藏起来了。

特殊消费者法通过B-GB反应的形式技术性整合,源于其自身的逻辑。一场科学的,甚至是民主的议会辩论,讨论了这种整合的后果,这使得荷兰在改革“WiWiBek”的过程中占据了几十年。由于消费品销售指令的推迟换位而引发的国家责任的前景笼罩在像Damocles这样的问题上,没有时间进行广泛的政治讨论。指令99/44/EG为债务法的现代化提供了引擎。关于特殊私法意义的旧冲突必须在BGB内部解决。最后,结果相当大的法律花招。但是,是否有争论,有讨论,是“以科学的方式重新加工”的“社会主义石油”延迟整合的后果吗?在我看来,他们不是。

相反,在过去的10年中,人们可以观察到两种进化。一方面,BGB内部的消费者法被科学隔离或甚至被忽略。民法学学术界对瑕疵履约法或限制法的改革所产生的后果,比保护主义的概念纳入BGB的价值体系的调整要大得多。关于弱势市场参与者。在这种程度上,德国的改革可能是欧洲法律在最好的民法体系之间竞争的发展的标志,因为事实上,他们预期欧洲后来的演变。事实上,即使是DCFR,也很难处理那些站在欧洲民法上的“学术”项目背后的价值观。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对消费者和供应商的概念也有一定的学术关注。特别是,他们产生了一系列的论文和Habilitationen。然而,这些论文只是偶然地超越了消费者私法与私法关系的狭隘框架。到目前为止,关于消费法内容的更为重要的主题是欧洲委员会在本世纪初发起的关于欧洲私法的实现和必要性的辩论,而不是这些边缘的学术辩论。它为德国法律科学的大部分提供了一个改革消费法律的平台,我将其追溯为《消费法》中“没有保护”的道路上的转折点。“故意”,因为这种“后现代”哲学与时代精神相对应,不能为社会问题提供很多空间。因此,消费者可以进入BGB的回报。要用一个简单而无恶意的修改亚历山大·克鲁格的《博文》:它相当于《BGB马戏团圆顶》中的“消费者”。我不想掩饰我的观点在德国民法奖学金中没有被大多数同事所认同。事实上,与我不同的是,他们可能会向后倾斜,相当满意,因为恐慌似乎已经结束。

发生了什么事?长期以来,欧洲私法或多或少等同于消费法。专家讨论一直保留给“消费者圈”,直到93/13号指令/ EWG关于控制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颁布,特别是指令99/44/EG激起了整个欧洲民法学者的不信任,才有了。欧盟开始协调国家民法的核心领域。2001,欧洲委员会在欧洲议会的压力下,向欧洲学术界提交了一份绿皮书(欧盟委员会2001)。到那时,它不再是实现欧洲消费者法的问题,而是欧洲合同法的实现,甚至是欧洲包容性的民法法典化。这里,除了欧洲消费者圈内的研究者之外,还需要输入。整个射击比赛马上就要展开辩论:欧洲民法的理念和实现,欧洲可以而且应该统一。关于这一问题的学术性辩论,如果在一个后国家的国家中实现这样一项任务,就从来没有像欧盟委员会那样以一种典型的官僚和务实的方式行事。100年后,在一位德国教授身上隐隐传来恶毒思想的小鬼:“嗨!rsquo;rsquo;

作为对绿皮书引发的欧洲广泛辩论的后续行动,欧盟委员会在2005成立了一个研究池,由Christian van Bar指导下的自治研究小组成员和指定的UCICIS小组成员组成。汉斯·舒尔特恩·诺克。研究小组代表了欧洲民法学,其方法是比较的,而UcGIS小组代表了欧洲合同法的专门知识,从而事实上和法律上签订了《消费者合同法》奖学金。其出发点是《欧洲私法》的《开明公社》,也就是欧洲消费者法的内容。在2008和2009,这些团队签署了共同参考框架草案,这是一个成熟的欧洲民法组织,它把研究和UCISIS小组的工作统一为一个文本,并将强制合同法与强制消费者规则相结合。通过欧盟委员会内的能力变化,从DG Suno到DG正义2009,或者从Kuneva专员到雷丁专员,欧洲委员会重申了行动的特权。十八名专家,其中14人参加了DCFR,一直致力于制定一个可选的文书,其中应包括不超过150条,可由合同各方选择作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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