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的多层次责任制度外文翻译资料

 2021-12-3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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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的多层次责任制度

保罗·古吉奇

摘要: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2008年关于审计师责任的建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计师被过度威慑的假设。支撑这一假设的经济理论基础,完全集中于对投资者的责任,以及美国有关证券集体诉讼的说法。这种方法过分简化了问题,因为它没有考虑为什么审计人员真正存在,以及审计人员所服务的不同利益是什么。因此,它忽略了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本文分析了审计责任的多层制度。它调查审计的主体是谁;为了设计最优责任制度,审计人员和这些负责人是否可以进行谈判;市场失灵是否以及在什么阶段阻碍合同谈判;什么样的积极(或消极)干预源于多次谈判和多层次的责任制度;如何设计这样的多层体系。在此过程中,本文借鉴了现存的一些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了评析。然而,它的分析是功能性的,而不是比较性的。文章认为,审计师的责任案例比经济和法律经济学文献所建议的要复杂得多,并得出结论,在我们目前所知的阶段,一种通用的、统一的、全球范围的、有利于减轻责任的方法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关键词:看门人,公司治理,审计师,审计诉讼,多重主体,合同,责任。

1.简介

2001年至2003年的会计丑闻,对审计师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主要看门人的角色提出了严重质疑。审计公司有充分的动机来有效地监督他们的客户,并谴责他们的错误行为,这种想法彻底破灭了。在随后的辩论中,许多学者声称,民事责任形式的威慑已经减少,因此无法阻止审计人员放松其预期的专业精神和谨慎。然而,安然(Enron)破产后,安达信(Arthur Andersen)的解散,为原本属于传统话题的审计师责任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审计市场变得越来越集中,“四大”(德勤、普华永道、安永和毕马威)审计了全球大多数上市公司。因此,出现了两个新问题。首先,法律责任可能会使剩下的四大网络之一陷入危险。其次,如果四大意识到自己“太大而不能失败”,就会产生道德风险。

“四大”立即展开了一场新的全球游说活动,要求获得法律责任保护,理由是对其中一家公司的灾难性判决可能意味着整个行业的终结。审计人员的要求并非无人理会。在美国,有关证券集体诉讼的讨论重新开启。与此同时,审计公司在与美国发行人的合同中积极要求仲裁条款、损害排除条款、赔偿条款和无害条款。在英国,审计员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534-536条获得了法定权利,根据合同限制他们的责任。2008年,在欧盟一级,在委员会就这一问题委托进行的一项经济研究(最后报告)的结果之后,委员会建议成员国采用责任上限,以保护审计人员。对审计人员的责任加以限制的提议,将使该行业处于一种非常类似于少数其他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行业的情况,例如航运、航空和核工业。数十年来,为了获得保护,审计机构一直在游说立法者,欧盟委员会的提议代表着审计机构的巨大成功,也是对审计行业监管的一个转折点。

与此同时,“次贷”金融危机爆发,至少暂时转移了人们对审计机构的注意力。自这场新危机以来,有关审计责任的辩论一直在激烈进行,这为审计责任问题提供了新的线索。新的罪魁祸首之一是评级机构,它们迄今都逃脱着民事责任。许多提议建议对评级机构进行重新监管,而这一监管最终还是建立在它们受到民事制裁的风险之上。自相矛盾的是,安然(Enron)金融丑闻时代,有人建议减少审计师的责任,以保护由现任四大主导的审计行业,而次贷危机则引发了一场关于增加由现任三大主导的信用评级行业的民事责任敞口的讨论。

尽管人们的注意力已转向评级机构、对冲基金和银行,但审计机构最近又重新回到了聚光灯下。在欧洲,这种情况可能更为严重。在欧洲,审计公司对披露2007年至2009年期间资产负债表内外头寸巨额亏损的银行给出了明确的意见,这一事实受到了广泛关注。尽管人们的注意力已转向评级机构、对冲基金和银行,但审计机构最近重新回到了聚光灯下。在欧洲,这种情况可能更为严重。在欧洲,审计公司对披露2007年至2009年期间资产负债表内外头寸巨额亏损的银行给出了明确的意见,这一事实受到了广泛关注。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启动了公众磋商,在磋商结束时,它提出了关于公共利益实体审计质量的新规定,以及一项加强法定审计单一市场的指令。显然,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在随后的讨论中失去了势头。然而,2008年欧盟委员会关于债务上限的建议仍然存在,这是一个来来去去但从未消失的问题。因此,人们必须理解四大为何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尤其是在历史上最大的会计危机之一刚刚过去之后。

我的回答是,对审计师责任的经济分析帮助将讨论引入歧途。事实上,审计师的责任必须减少的假设基于两个论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人员必须受到保护,因此,即使在非寡头垄断环境中,责任限制不是最优的,但在寡头垄断环境中,责任限制可能是最优的。我将不在本文中讨论这个论点。正如我所提到的,“四大”将被视为受保护个体的传统观点,是基于一种在其他环境中被认为完全不可接受的理由,而欧洲最新拟议的审计改革,为旨在开放高端审计市场的监管机制提供了条件。

然而,第二个理由与对审计市场集中度的担忧无关,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2011年的新监管提案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报告称,全球(尤其是美国和整个欧洲)现行的责任制度,对审计机构的威慑作用过大。因此,它声称审计责任必须减少,因为它不是最佳设计。该声明依赖于单层最优解的分析。需要注意的单一层面是对市场投资者的责任,至少在事实上,经济文献将市场投资者视为审计机构所服务的唯一组成部分。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的叙述为这种有限的经济理解提供了基础。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事实上,事情要复杂得多。一般来说,民事责任应促使审计人员投资于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监测管理人员和减少财务报告中误报的风险,从而使审计人员能够为股东、债权人和投资者(视情况而定)提供其愿意为之付费的高质量的审计工作。在没有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责任制度应由有关各方掌握,因为他们有一切必要的动机来设计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选择将自己暴露于何种制裁之下。当市场失灵被很好地识别并将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监管工具时,就可以强制承担责任(法定责任),因此有效设计民事责任制度的责任就落在了法律上。因此,任何关于审计责任的讨论都必须调查有关各方是谁,他们是否能够谈判以设计最佳的责任制度,市场失灵是否以及在什么阶段阻止了合同谈判,多场谈判和多层次的责任制度产生了何种积极(或消极)干预,以及应该如何设计这种多层次的制度。

据我所知,这是国际上关于审计责任的文献中第一篇全面分析和讨论审计责任的多层次制度的文章。我处理审计员所服务的不同利益集团,并考虑适用于每一层的不同法律策略。然后阐述了在设计最优多层体系时必须考虑的一些问题,并讨论了不同的政策选择。在此过程中,我参考了一些现存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了评述。特别地,我认为美国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学家和律师经济学家的参考点,他们研究责任问题和影响政策。我还考虑了欧洲法律和经济学专家经常提到的英国制度,以及意大利制度,在许多审计责任问题上,意大利制度与美国和英国制度有很大的不同。然而,我的分析是功能性的,而不是比较性的。我认为,审计师的责任案例比经济学和法律与经济学文献所建议和得出的结论要复杂得多,即全球范围内支持减少责任的普遍、统一的方法没有科学依据,至少在我们目前所知的阶段是如此。我的推论是,2008年欧共体的建议是糟糕的政策,必须被遗忘。

本文的内容如下。第二节回顾审计诉讼研究,以及法律和财务文献如何涵盖审计责任问题。我的目的是展示经济文献是如何完全集中在一个层面和一个角度:从美国法律的角度对投资者的责任。第三部分对2008年欧共体审计责任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欧共体审计责任制度是完全错误的。从第4节开始,我开发了我的多层功能分析。我按顺序进行。第4条包括审计师对公司的责任。它还分析了公司和审计师可以围绕审计师责任订立合同的制度所带来的主要问题。第5节讨论了一般私法原则下的审计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并分析了水闸理论,认为这是法律和经济学文献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一个关键概念。第6条涉及招股章程、审计责任以及在该特定领域商定的审计师责任上限。第7节讨论了审计人员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责任,讨论并批评了“财富转移论点”,这可能是主张审计人员责任过大的主要理由。第8节介绍了多层责任环境所带来的问题。9节为总结。

2.有关审计诉讼的经济文献

2.1 简介

有大量关于审计诉讼的经济学文献,要么提出调整审计责任制度,要么评估对这些制度的修订的影响。人们对会计的兴趣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上半叶的美国,这是过去10年美国发生的一些重大会计丑闻的结果,这些丑闻导致诉讼激增,通常被描述为灾难性的。这些爆炸性事件也是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最终报告”CP)第23条修正案引起的,该修正案为现代证券集体诉讼开辟了道路。在这场诉讼爆发之后,出现了两股文学思潮:一股是定性的,另一股是定量的。

2.2 定性研究

假定(或概念性)研究为先验的有效责任制度建立了模型。学术兴趣主要集中在对第三方的责任上。法律文献中最有影响力的研究可能是Goldberg教授的研究,他首先断言审计师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是不必要的,因为如果第三方愿意的话,他们可以从审计师那里购买保险(通过公司,它是审计师和市场之间的中介),其次,他指出声誉保护是审计师采取充分注意的强大动机。2001年至2003年的会计危机表明,仅凭声誉是不够的。尽管出现了这场危机,许多研究仍然认为,在对审计责任制度进行建模时,至少应该考虑声誉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这一论点可能会引起质疑,因为它不仅适用于审计人员,还应该适用于侵权索赔中的任何被告。然而,正如我将说明的,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责任可能足够具体,使这一论点在这个受限制的领域有部分可取之处。

其他定性研究建立了审计准则与审计责任或审计财富的相互作用模型。许多人将不同的责任规则或连带责任制度与比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这些研究也关注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侵权责任。不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因为公司和审计师之间的关系可能被认为是主流的合同责任场景,显然没有提供足够具体的研究问题。对债权人的责任也不是一个问题,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在美国的法律情景中(经济学家和律师——经济学家在国际文献中引用的参照点),审计师通常不对银行和贸易债权人承担责任。

2.3定量研究

第二部分是定量研究,旨在了解美国诉讼危机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概率较高。随着上世纪80年代末储贷危机之后的诉讼浪潮,这些定量研究呈指数级增长。当时,审计机构被指责由于其松懈的做法导致了这场危机。

2.3.1 前“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期研究

这些研究的很大一部分分析了审计诉讼的预测因素。被调查的预测因素包括客户公司的资产结构和特征、客户破产的可能性、审计师独立性、审计客户成为收购目标的可能性、审计师的特征、审计师辞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此前发布的会计和审计强制执行文件(AAER),以及修改审计意见的作用。必须再次指出的是,这一系列研究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它们通常汇总针对审计机构的各种诉讼,而不区分不同的法律场景。

显然,预测因素不足以断言审计诉讼危机即将到来。为了评估这个问题,必须了解审计诉讼的是非曲直是否重要,或者审计人员是否卷入旨在强迫和解的无根据诉讼。在亚历山大教授开创性的研究之后,Zoe-Vonna Palmrose教授将她的研究议程的很大一部分专门用于这个问题,分析涉及独立审计师的法律纠纷审判的经验证据。并回顾文献得出的实证结果,以表明在美国诉讼中是非曲直可能并不重要

2.3.1后“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期研究

由于审计公司的游说压力,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PSLRA)修改了诉讼场景,从而保护审计人员免受证券类诉讼。上世纪90年代末的许多研究分析了新形势,预测审计质量将不受影响,因为声誉是审计质量的关键驱动力。然而,其他的研究则持不同的观点,它们表明,责任风险(即深口袋理论)比声誉更能激励人们谨慎行事。一系列的实证研究,包括经济和法律文献,已经开始衡量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对股票价格、股权成本和非妨害索赔的影响。

2001年的会计危机始于重述季节,研究人员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危机过后,风向发生了变化,随后的研究开始比以往更公开地假设,诉讼风险会提高审计质量。如前所述,著名的法律学者强调,危机是由看门人减少了对责任的承担而引起的。

2.4 公司治理指标

学术界和投资者顾问都制定了衡量整个法律体系或单个公司的公司治理质量的指标。但对于法律与金融文献对审计师的责任规则关注不高。2006年,在一篇被广泛引用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文章中,首次提到了它们,但只涉及招股说明书责任。后面的文章没有对此进行展开说明。这是令人费解的,有以下三个原因。首先,相对于IPO来说,大多数会计文献倾向于描述二级市场的责任。其次,由于审计师过度负债的假设在20世纪90年代的法律和会计文献中已经成为一种口头禅,在那几年法律和金融文献开始了研究——这一调查后来变得非常流行。和广泛的评论。第三,也是更重要的一点,由于审计人员历来是监控管理层人的关键人物,实证研究也提供了证据,表明投资者依赖审计人员作为欺诈检测工具。审计人员遵循SAS 99和ISA 240规定的欺诈检测程序。因此,完全没有审计责任指数是不可思议的。同样令人困惑的是,由商业公司开发的最流行的公司治理预测系统的公司治理商数(CGQ)系统。它考虑股东对管理层选择审计师的批准,但没有估审计师的责任。然而,这一领域的任何诉讼律师都清楚,审计师的角色和责任是公司治理体系事后评估的核心问题。

2.4 评估

对审计诉讼的研究可能具有高度误导性。总体而言,它都基于美国和投资者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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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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