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勒比海联邦反腐败战略:新的体制框架外文翻译资料

 2022-03-10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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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外文文献的中文翻译

加勒比海联邦反腐败战略:新的体制框架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加勒比海联邦政府为了打击腐败而制定的新的法律、战略以及体制框架。该文首先论述了在反腐败过程中的主要措施。包括设置公共采购合同中的反腐败条款,设立反腐败机构,审查公务人员资产申报表,引入公共部门的伦理准则,限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比如合约委员会及中央招标委员会招标程序的限定,以及提升腐败惩罚的刑事定罪的力度。所有这些都是新出现的反腐败制度的一部分。

加勒比海联邦反腐败战略:新的体制框架

加勒比海联邦政府目前正在执行的反腐败战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项战略是以公共服务的职能改革为中心。这包括改进制定政策的程序、简化行政服务的程序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监管。大部分人支持这一观点,其理由是,一个负责任的并能反应迅速的公共服务部门可以减少腐败,特别是系统性腐败。在这之中,还包括设立反腐败机构。另外一项战略即是更新立法框架,并通过立法解决洗钱和贩毒等问题。后一种战略的设立的前提是先存在两个假设。

首先,假设从事洗钱和贩毒的罪犯往往能够破坏公共部门的治理机构,而减少洗钱和贩毒即能够减少这些活动对公共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二,由于非法活动的所获得的财物需要存放在某处并以合法途径流进市场,消除这些资金流入市场的渠道,那么将使从事非法活动的工作不那么有吸引力。立法改革的一个方面是直接针对公职人员,要求披露其资产。这是提高公共服务透明度的努力的一部分。但是,资产的披露通常是向法律规定的委员会作出的,而该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使得这种策略的效果不一定很好。通常来说,除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个例外,规定要公开披露一些数据但并非所有的具体数据。在其他加勒比海联邦地区,只有在对违法行为提出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被保密的信息。

主要措施

在过去二三十年来,关注公务员腐败问题既不是加勒比海联邦地区所独有,也不是所有急求经济发展的国家或区域共同关注的,事实上,它一直是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一直所关切的。桑普福德、普雷斯顿和博伊斯认为,1987年的股市崩盘和1990年代初的房地产崩盘暴露了一些政府管理私营企业治理方面上采用类似的“商业”方式的结构。同样,目前的国际金融和抵押贷款崩溃也是由于金融腐败监管和治理方面的弱点所致。虽然英国前保守党政府参与并启动了史无前例的公共部门改革方案的制定,且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务提供举措,但它符合机会主义理论,被大众媒体中认为是“卑鄙的”。英国、詹姆斯bull;赖特(James Wright)和纽特bull;金里奇(Newt Gingrich)在美国进行的国会道德调查,以及日本屡次发生的总理腐败丑闻,都是此类失败的最新例证。澳大利亚的情况有点类似。1989年关于昆士兰警察腐败的菲茨杰拉德报告,西澳大利亚皇家委员会1993年的报告,新南威尔士皇家警察腐败问题皇家委员会的报告,独立人士新南威尔斯的廉政公署(廉署)和昆士兰的刑事司法委员会(刑事司法委员会)都是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内揭露了许多公营部门贪污的例子。同样地,美国联邦政府早在水门事件后就着手解决这个问题,1978年的《政府行为道德法》和《监察长法案》也因此获得通过。随后还有其他立法规定。其中包括1989年的“道德改革法”和1995年的“游说信息披露法”。我们现在知道,至少早在1975,甚至可能更早,英国一些政府官员就开始担忧通过外汇控制机制,能够使他们对贿赂外国官员有更多的了解。比如最近,英国政府不得不应对BEA-沙特丑闻(沙特阿拉伯丑闻)。对加勒比海联邦各国来说其他国家对公共部门道德准则的密切关注是一种冷酷的安慰。近年来,加勒比海联邦国家推出了若干行政和立法倡议,以改善公共部门治理措施及程序。比如行政行为要有效,必须由公共管理工作者(行政人员或授权人员)执行,并得到公众的支持。如果加勒比海联邦国家遵循其他国家的路线,那么很有可能就像桑普福德、普雷斯顿和波伊斯所建议的那样-出于公众对公共部门腐败的担忧,为了寻找罪魁祸首,立法机关将会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并强制执行更严厉的制裁,,只有当这些法律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才会进一步要求改善职业道德规范。扎加里斯(Zagaris)和奥里(Ohri)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新的行政制度框架不会在一夜之间克服长期的腐败障碍。我们也不应认为,成功取决于大批道德人士突然涌入公共服务部门。正如斯坦福(Sampford)、帕斯顿(Preston)和博斯(Bois)所阐述的那样,解决腐败的办法基本上是依靠制度化的法规法条,改进的公共部门道德体系也必须是与原体制相联系的。虽然在如何衡量机构治理和腐败方面存在一些争论,但存在一个有效的指标即公众的看法。加勒比海联邦各国政府正面临着安抚公众的挑战,这是因为人们对于现有的公共服务机构和服务机构对公共服务供应商的行为标准的提高缺乏信心。可以说,当代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FCPA)-——非法行贿的行为影响了外国政府官员的职责相关规定是建立反腐败结构的催化剂。mm Dalton认为,如“反海外腐败法”一样的,把基于道德原则而非经济原则的贿赂定为非法行为,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经济后果。“反海外腐败法”是在美国政治丑闻的背景下颁布的,涉及非法政治捐款和“垃圾资金”,“垃圾资金”是指将资金用于贿赂外国政府官员。无论该法案的起源是什么,有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论点,“反海外腐败法”对国际协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最著名的是《美洲反腐败公约》和《经合组织国际商业交易反腐败公约》(反贿赂公约)。《美洲反腐败公约》、《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协定,反过来又影响了各签署国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腐败行为。这些公约的内容表明,对腐败的担忧已从贿赂对公共行政的削弱作用到现在的对洗钱、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贩运的额外关注。12个加勒比海联邦国家是签署或加入1996年“美洲反腐败公约”的22个国家之一。这是第一项反腐败国际公约,其目标值得称赞,但在其适用存在问题。例如,“美洲反腐败公约”第九条规定每一缔约国有义务遵守其宪法和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当hellip;hellip;一个政府官员的资产大幅增加时,而他又不能合理地解释资产来源于其在履行职责时的合法收入,即现称为非法致富。作为一项配套措施,该公约成员国可以互相要求提出反腐败立法,要求全面披露公务员的资产。与前一项关于非法致富的规定不同,后一项关于披露资产的规定不是缔约方的义务。根据第三条第4款,缔约方同意考虑建立“登记履行公务人员的收入、资产和负债的制度”。早在1973年牙买加国会议员就开始制定资产立法。但该立法并未将非法致富定为刑事犯罪。在该条约签署之后,几个加勒比海国家制定了执行第九条的一系列公职人员立法,涵盖范围广泛。加勒比海联邦国家面临的最令人烦恼的问题之一是根据第六条将非法致富条件作为一种“腐败行为”的国民待遇,加拿大和美国在签署该条约时对非法致富条款持保留意见,因为这些条款被认为不符合其宪法或“条约”的继承人法律制度这一基本原则。

例如,加拿大对关于非法致富的第九条的理解如下:规定,缔约国确立非法致富罪的义务应“符合其宪法及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由于第九条所设想的罪行将违反加拿大“宪法”所保障的无罪推定,加拿大将不执行本条款所规定的第九条。美国在第九条中保留了一些类似的条款:然而,“公约”第九条规定的非法致富罪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不符合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虽然加勒比海联邦国家与加拿大和美国有着共同的习惯法传统,但没有一个加勒比海联邦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有所保留。第九条规定的义务将被取消,虽然巴哈马最高法院警察专员诉伍兹案中提出该问题,但并没有被解决。这一问题对在其法律中引入与巴哈马类似规定的其他法域产生了影响。

在巴哈马最高法院警察专员诉伍兹案中,被告被控拥有贩毒所得的财产。控方依赖于第20(6)条推定关于贩卖毒品行为,以没收其财产。法条具体内容如下:针对任何人来说,有证据证明有第(2)款所订罪行而的为以下:任何人已取得大量金钱、土地、财产、股份、股票、债券、票据、债权证股额、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或任何其他证券;根据具体情况,该人没有明显的合法收入来源以获取就第(a)款所述的货币、土地、财产或任何担保,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初步证明(A)段所述的金钱、财产、保证或财富是明知来自贩毒而该人参与的。控方的理由是,由于被告没有合法理由来解释他取得某些财产,因此必须推定他是从贩毒活动中取得该财产的。在审讯过程中,控方在休庭时单方面向预审法官提出申请,要求根据该法第22(2)条作出命令,要求银行作出答辩,并提供指定材料。答辩人以原诉动议的方式向巴哈马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并成功地获得了一项声明,即在不违反“宪法”,根据关于刑事指控公正审理的规定的情况下,对申请的审理是单方面进行的。被申请人又得到一项声明,即法院不能根据该法第20(6)条考虑到在该法生效前获得的财产,如果这样做,那么将有悖于“宪法”第20(4)条禁止追溯适用刑法。上诉法院驳回了警察专员对伍兹的上诉,认为该法第22条规定的权力是打算在调查过程中使用,而不是在审判过程中使用。单方面申请侵犯了“宪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被告获得公正审理的权利。

初审的Georges CJ和上诉法院的Henry P、Smith和Melville JJA都依赖枢密院关于苏里南·辛格·甘达诉马来亚联邦政府一案的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丹宁勋爵(Lord Denning )曾说过,“反对偏见的规则是一正确的事。”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另一种权利。这两条规则是通常所说的自然公正的基本特征。它们是支撑它的两根支柱。因此,指控被驳回。上诉法院对该法第20(6)条是否允许法院考虑在立法通过之前获得的非法财产存在分歧。第20(6)条规定如下:任何人已取得大量金钱、土地、财产、股份、股票、债券、票据、债权证股额、单位信托计划下的单位或任何其他证券;根据具体情况,该人没有明显的合法收入来源以获取就第(a)款所述的货币、土地、财产或任何担保,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初步证明(A)段所述的金钱、财产、保证或财富是明知来自贩毒而该人参与的。Georges CJ还认为,在适用该法第20条第(6)款时,法院不应认为确定的且来自从事贩毒活动所的,在该法颁布前所取得得财产为“非法致富”,在这一点上,大多数人不同意Georges CJ的观点,

附录二:外文原文

COMMONWEALTH CARIBBEAN ANTICORRUPTION

STRATEGIES: THE NEW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law, strategies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established by Commonwealth Caribbean Governments to combat corruption.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main themes in the anticorruption project, including anti-corruption clauses in public procurement contracts, the establishment of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the declaration of assets by public servants, the introduction of public sector codes of ethics,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public bodies,the role of Contractors-General, Contracts Commission and Central Tenders Board, and the trend to increased criminalization. All of these form part of an emerging anticorruption regime.

COMMONWEALTH CARIBBEAN ANTICORRUPTION STRATEGIES:

THE NEW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The current anticorruption strategies being pursued by the several governments in the Commonwealth Caribbean are proceeding along several lines. One strategy centres on the reform of the public service.

This involves improving policy development, improving services delivery, and establishing responsible financial controls. The argument in support of this is that a responsible and responsive public service will reduce corruption, especially systemic corruption. This also includ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Another strategy involves updating the legislative framework, and introducing legislation to address issues such as money laundering and drug trafficking.There are two assumptions that underlie the latter strategy.

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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