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你的想法的权利?重新思考强制撤销在消费者合同法中的效用外文翻译资料

 2022-03-11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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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你的想法的权利?重新思考强制撤销在消费者合同法中的效用。

Jan M.Smits

将于2010年7月22日至24日在多伦多举行的国际商业和消费法学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提交的文件

1.导言
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经常使用所谓的反悔权。这些“冷却期”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时间内终止合同。在过去的十年里,这些反悔权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仅许多欧洲指令包含了这样的权利,而且它们在源于民族的私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在美国,冷静期也是众所周知的现象。有趣的是,反悔权的有效性很少受到检验。虽然乍一看,这些权利似乎是保护消费者免遭草率决定的有效途径,但问题是,情况是否真的如此。因此,本文件认为反悔权与这些权利所要实现的目的相比是有益的。它首先审视了欧洲和美国现有的合法权利,以及它们应该具有的功能(第2节)。然而,在我对反悔权的广义定义中,我不能将自己局限于对法定权利的分析。消费者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受一般条件的制约,值得注意的是,标准形式的合同是否给予消费者额外的反悔权(第3节)。为本文件的目的,了解零售商在实际中如何对待对产品或服务不满意的客户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这可以使我们深入了解引入法定反悔权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第4节)。这又导致分析反悔权应当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择性的,应当在何种级别上(国家或欧洲/联邦)给予反悔权,以及反悔权应当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还是仅适用于某些类别(第5节)。

2.欧洲和美国的反悔权

反悔权的典型特征是,它们允许取消合同,而不给出任何理由。消费者不需要解释他们为什么要取消合同:他们只需要在冷却期内退回货物或向卖方发出取消通知。显然,这是对传统合同法的重大背离,因为传统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合同的约束力才能被排除在外,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是基于错误的假设('格式错误'),或如果不履行或履行有缺陷的情况下,由对方履行。在这方面,反悔权主要是不同的。本节简要概述了欧洲和美国现有的反悔权。欧洲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大多数指令都要求服务的专业销售者或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通常是详细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权利,此种信息义务往往以撤回权作为补充。在关于远距离销售的第97/7号指令(第6条:7个工作日)和关于远距离销售消费金融服务的第2002/65号指令(第6条:14个日历日)中,可以找到这种信息义务和提款权的结合;关于人寿保险的第2002/83号指令(第35条:最多30天)、关于消费者信贷的第2008/48号指令(第14条:14个日历日)和关于分时度假的第2008/122号指令(第6条:14个日历日)。于上门销售的第85/577号指令3也规定消费者有权退出(第5条:7天),但该指令不要求卖方提供除该权利存在以外的任何其他信息。广泛讨论的关于欧洲消费者权利指令的提案4试图通过提出一套统一的一般信息要求(第5条)和一个14个日历日的统一撤回期(第12条)来协调各种指令,如果没有提供必要的资料,可延长至三个月(现有的几项指令中已经使用了这一处罚)。这14天是符合实际的。《欧洲私法共同参照框架草案》中的i-5:103,该草案用了整整一章论述反悔权问题。
应该指出的是,大多数欧洲指令只提供了最低限度的规范:成员国被允许在其国内法中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护。因此,在远程销售的情况下,当涉及7个工作日的退出期时,欧洲成员国以不同的方式执行了这一规则。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6个国家都遵守这一指令,但意大利允许在10天内反悔,德国、瑞典、丹麦、芬兰和葡萄牙则允许在14天内反悔。
除了欧洲起源的规则外,一些欧洲国家已经在欧洲法律未涵盖的领域引入了反悔权。荷兰法律提供了一个例子,允许房屋或公寓的购买者在合同签署并移交给买方后三天内终止合同。这种冷却期的明确目的是允许买方征求专家的意见,并对订立合同的草率决定作出补救。德国法律中的一个例子是远程教育中的反悔权:学生在收到第一批教材后的14天内有权取消合同。在这里,(有疑问的)目的是使学生对课程的质量有更清晰的了解。在法国法律中,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方面,法国法律承认一种所谓的“恢复弹性”,即禁止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接受要约。在不动产信贷合同(10天)、远程教育(7天)和购买用作买方私人住宅的不动产(7天)的情况下,存在这样一个审议期。一方面,法国法律也允许严格意义上的冷静期,即所谓的“反悔权”。除了欧洲立法所涵盖的议题(法国在被欧洲立法机构通过之前,通常对这些议题都有规定),法国法律允许消费者撤回(例如)交通事故受害者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与婚姻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在美国,冷却期也是众所周知的,尽管他们在联邦一级的数量是相当有限的。联邦规则的两个最重要的例子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三天冷却禁令和类似的《借贷法案》的真相规则。可追溯到1972年,允许买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取消25美元或以上的购买,以备在买方家中或在非卖方永久营业地的地点进行销售(例如作为酒店、会议中心或餐厅)。销售人员必须在销售时将取消权的情况告知消费者,并给他两份取消表。在门到门合同的情况下,这一联邦规则可以最好地与欧洲反悔权进行比较。它不适用于远程合同:通过邮件或电话(或在线)订立的合同被明确排除在外。该规则也不适用于出售房地产、新车和在交易会上出售的艺术品或工艺品。取消后,卖方有十天的时间退钱。
根据众所周知的1968年贷款法,消费者也有三个工作日的时间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涉及消费者主要住所担保权益的消费信贷交易(除非贷款主要不是为了个人家庭目的,或贷款是购买款贷款(即购买房屋))。与欧洲消费者法一样,如果贷款人没有将撤销权充分告知消费者,则延长这一期限。除了这两条联邦规定外,许多州都有自己的“取消法案”。对纽约州法律的简要调查表明,根据州法律,如果消费者(举几个例子)购买汽车,通过电话与专业卖家签订合同,他们就有反悔权。租赁或购买细分的土地或与信贷服务业务,健康俱乐部,应急服务或约会服务的合同。在许多其他国家,类似的权利也存在,甚至有更多的反悔权被接受。因此,加利福尼亚州不仅在纽约允许的大多数情况下允许取消合同,而且在移动电话合同、葬礼合同、电力服务合同、牙科服务合同等情况下也允许取消合同。许多类型的保险合同、二手车服务合同、家用电器和新机动车辆服务合同、信贷修理合同、抵押赎回权取消咨询人合同和与舞蹈工作室的合同。此外,在折扣购买、就业咨询、移民和工作安排等领域的服务合同,也要实行3至60天的降温休业期。
上述情况充分说明法定反悔权的实际范围有多广。这就使得我们有必要问一下,使用这种权利的理由是什么。对欧洲和美国立法者所使用的动机的审查表明,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动机,以使消费者有时间重新考虑合同。这两个动机都是基于消费者需要受到保护的想法。第一种保护是防止缺乏心理力量,第二种保护是防止缺乏信息力量。如果另一方使用激进的销售技巧(如上门销售),就会出现心理力量缺乏的情况,让消费者感到惊讶的是:即使消费者拥有它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它也可以仍然在心理上被迫签订合同。缺乏信息能力是一种更常见的现象:在某些类型的合同中,消费者不可能准确了解正在销售的产品或另一方的可靠性(如远距离合同)。许多立法者认为,撤销权可以用来补救这种信息不对称:它允许消费者在交货后通过(例如在远距离合同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检查来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

这两个动机都符合传统的消费者保护目标:保护消费者不受经济上优越、信息更灵通的一方的侵害。这就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反悔权在多大程度上确实有效地履行了这一职能。不过,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合同中有关退货权的规定。

3.非法定的撤回行为的严格性:关于退货权的合同惯例。

除上一节所讨论的法定权利外,有一种普遍的做法是顾客可以退货:世界各地的许多零售商店都采取了这样的政策,即顾客可以随意退货,并可以收到合同价格或至少一张信用证,然后在网上购买不同的产品。同样的店。这种退货政策通常是在零售商的一般条件下制定的。这些合同权利甚至如此普遍,以至于一些国家的公众似乎认为有归还货物的一般权利。令人惊讶的是,目前几乎没有什么实证材料来检验这些回报政策的真正普及程度。因此,本文的部分内容是对商店退货政策的一个非常有限的调查,从这些商店使用的一般条件中可以看出这一点。虽然这些数据在整个零售业务中(尚未)具有代表性,但它们确实给人以现有退货政策的良好印象。
我的调查是根据消费者经常光顾的32家商店的一般情况进行的:这些商店涉及超市、百货商店、药店以及服装、家具、电器、玩具和书籍的销售者。我的初步调查主要是基于这些公司在荷兰使用的一般条件,但这些条件与其他一些国家(尤其是比利时和德国)的商店的条件进行了比较。我知道,为了代表整个欧洲,这项调查需要扩大到其他国家的商店,但目前我的唯一目的是对一些国家的零售做法有个印象。我对网上销售和“正常”销售的一般情况作了区分。
在网上销售方面,大多数荷兰公司都利用了荷兰零售商专业组织与荷兰最重要的消费者协会合作起草的一般条件范本。这些条件受到欧洲关于远程合同的第97/7号指令的很大影响。虽然该指令规定了最低冷却休息时间为7个工作日,但模型条件允许消费者在14天内退出合同。荷兰的大多数商店都采用了这种模式,尽管我所看的大约一半的商店都将这一期限延长到了30天。这种做法似乎与其他欧洲国家没有什么不同,但与美国的零售商店政策相比,这种政策似乎并不那么宽松:在美国,退货期为180天也不例外(尽管在大多数州,网上合同没有法定反悔权)。这项调查还证实了我们的看法,即在商店定期销售的情况下,反悔权是大规模存在的。在抽样的32家商店中,只有一家商店不允许消费者退回货物,或是获得合同价格的偿还,或是收到信用证。但在冷却淡期的长度上确实存在差异:大多数商店允许14天,其次是大量商店,允许顾客在30天内退货,甚至90天内退货(在国际活跃的家具销售商的情况下)。四家商店使用8天的时间,一家荷兰大型超市甚至允许退货,而不规定任何时间限制。又来了,这种做法似乎与比利时和德国的做法没有太大的不同,而在美国,与大型零售商签订合同的期限似乎更长(在这种情况下,90天甚至180天的期限并非例外)。

在一般条件下给予消费者大量的反悔权,即使没有法定的这样做的必要(或者因为根本没有法定的权利,或者只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出了一个令人感兴趣的问题,即在这一领域实行强制性法律如何影响企业允许消费者退货的自愿行为。这是一个更普遍的问题的一部分,即强制性反悔权的实际效力如何:因此,下一节将考虑反悔权与这些权利打算实现的目的是否有用。
4.法定反悔权的效力:论对互惠的排挤
我们在上面看到,反悔权的作用是弥补消费者缺乏心理或信息能力的问题。不难看出,在第2节提到的所有应用程序中,这一职能并不总是得到满足:众所周知,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类型,冷却淡期的长度和权利的进一步设计是否给予该权利将是成功的。众所周知,强制性的信息义务加上提取期可能实在是太多了:这不仅会把货物供应商赶出市场,而且还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由于信息超载的风险,在承担大量的信息义务的同时,撤回信息的额外效果并不能帮助消费者下定决心。如果是金融服务(如保险产品或信贷协议),冷却期也不会有帮助,因为这类产品的可能后果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会清楚。在其他情况下(如荷兰法律规定的购买房屋的三天休眠期),很难看出如何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可以收集在购买前尚未获得的任何额外信息。然而,就远程合同而言,反悔权是有用的,这并不是因为反悔权可以保护较弱的一方,而只是因为反悔权允许消费者检查产品并决定其是否真的想购买。众所周知,给予反悔权的前提是消费者是理性的,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并愿意强制执行他们的权利,所有这些假设都在行为研究中受到批评。这可能产生这样的效果,即这类保护主要不是由最需要保护的人(因为他们无法行使其权利)使用,而主要是由不需要保护的消费者使用。(欧洲)立法者是否意识到这些问题,并以最好的方式设计反悔权,这是值得怀疑的。此外,法定撤销权还有另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可以质疑在法规中赋予这些权利是否是一件好事。我们在第3条中看到,许多零售商自愿给予反悔权,在没有法律义务这样做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些合同权利绝对不受法定权利存在的原因的驱动: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产品,则不被认为是意外或缺乏有关产品的信息。因此,零售商授予这些权利的另一个原因很可能是: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与其客户建立信任。除了提供保证,从事广告和参与标签计划,允许客户返回的产品可以帮助建立对这个特定的卖方的信任。因此,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给予退赔权的合同做法使人怀疑零售商允许消费者退出合同的动机,因此怀疑这一领域强制性立法是否有用。显然,强制规定提款权所依据的假设是,当事人的行为受自身利益驱动,准予反悔权不符合这种自我利益。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值得怀疑:如果建立信任确实是当事人授予反悔权的动机,那么如果立法者规定法定反悔权,这一建立信任的过程就会受到损害。我现在要说明的是,这种“挤出”效应很可能会发生。

首先是社会规范的重要性:尽管有立法,但社会规范控制着行为。人们普遍认为,这些社会规范受到互惠(甚至一般公平)考虑的影响。行为研究清楚地表明,人的行为是由社会规范控制的。因此,组织的动机不一定是自我利益。但是利他主义的行为可以受到监管的负面影响:内在的,,“其他方面”,人的动机被外部动机所取代,从而导致机会主义行为。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其中有许多例子。在一项著名的研究中,Titmuss表明,在英国自愿献血的制度导致了大量的高质量的血液供应,超过了在美国的有报酬的制度:支付献血费用并没有使捐血者的人数有效增加。另一个例子是在以色列的日托中心进行的一项实验:对晚接孩子的父母实行罚款,导致捐血者的人数翻了一番。这种“激励挤出”现象可以很容易地解释:在没有“正式”奖励或制裁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表现出其帮助他人或“做正确的事情”的内在动机。一旦实行金钱奖励或罚款,其他人就会认为这种有益的行为没有利他主义的动机,从而降低了以这种方式采取行动的意愿。在日托实验中,家长们只是把罚款看作是迟到的代价,因此,对迟到的抑制也就小得多了。以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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