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所有者的法律利益与动产的善意收购方之间的冲突——对解决方案的比较概述外文翻译资料

 2022-03-1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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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所有者的法律利益与动产的善意收购方之间的冲突——对解决方案的比较概述

Dimitar STOYANOV

摘要:

现在的文章将在不同的国家和国家的不同国家立法中对动产的法律规则进行了比对,以分析这三种主要的法律途径的不同,即对流动财产的所有权的原始收购。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下,现有的监管多样性会造成严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在欧盟层面上对这些规则进行统一。第VIII册,第2册的规定。3:101草案常见的参照系为这个统一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有助于解决跨境案件以更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nemo plus iuris”原则;善意取得;原业主;善意收购方;动产转让;比较法律研究;通用参考框架草案

作品简介:

由于其对交易的安全性的重要性,几乎没有一个重大法律体系不包含关于对动产的诚信收购以及对被剥夺的原始所有者的权利的保护的任何规则。特定成员国的立法,以及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立法都不一致,它们在解决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案上存在分歧,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对待罗马原则,即任何人不能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这是一种不同的方式。无论是被剥夺的所有者还是善意的收购者(有时甚至是双方)都必须承担失去权利的风险。商业交易的利益和市场的自由化通常都是对真正的收购者有利的,即便是对公正的基本概念也被认为是被剥夺了它的所有者的权利,有时甚至是违背他的意愿,仅仅因为有人将其处理掉了。当然,如果收购人知道或在具体情况下,应当知道,他正在与非业主或无权转让活动的人员进行交易,那么,每个主要法律制度明确地保护被剥夺的所有人,从而防止他的权利丧失。更复杂的是要解决的是收购者善意的情况,转让人(其已经处理了可动的)在征得其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持有。

就保护善意收购方而言,将当代主要的国家立法分为三大类是可能的。说每个国家都有与其他国家完全相同的一套规则,这是不准确的,包括在同一组中。最重要的是,这些法律的原则有一个共同的法律原则,它明确了他们的法律途径解决了被剥夺的所有者和真正的收购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区分两种极端和一种平衡的法律方法。本文以法律研究的比较方法为研究对象,研究了法律手段在法律上对被剥夺者的法律利益冲突,一方面是善意的收购者,另一方面是善意收购者的法律途径的三种主要类型。

一、原业主规则。

在第一个极端,原始所有者的法律利益是存在的。无论他被剥夺了什么财产,他都受到严密的保护。无论他在哪里找到他的财产,他都有权要求取回他的财产,即使它已经在一个善意的收购者手中通过了。原始所有者规则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在早期(约公元前450年),私法被法克斯·杜德迪姆(十二张表)编纂成册,并以获得性的处方(即所谓的usucapio)获得了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动产的拥有者,使其免于被剥夺其财产的权利,以及在某一段时间内可以获得该不动产的一方。如果规定期间没有运行,则为该活动的所有人提供一种方法来收回他的财产。据罗马法的古典时期,从公元1年到公元3世纪末,关于获取时效的规则有了很大的发展。主要原则,适用不动产和动产,是由Ulpianus制定——“一个人不能获得所有权的人不是自己的主人”连同另一个宗旨,由保卢斯制定“什么是我们不能被转移到另一个不同意”,他们形成一个概念一致的原始所有者的保护。在此期间,业主可以采取的基本行动是收回他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通过复仇,或复仇的行动。最初这一行动的期限为一年。占有人如果证明他的财产已经超过一年,而不需要证明任何其他的东西,就可以拒绝他的要求。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原业主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在共和党时代末期,usucapio的先决条件被设定为五个要素:re - habilis(一种非额外商业活动或不可移动的事物),占有,iustustitulus(仅是一种所有权,能够转让所有权),bona的fides(诚信)和tempus(一段经过的时期)。此外,在查士丁尼和他的《国民法》于6世纪中叶颁布的时候,规定的期限延长到了三年。如果先决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例如,如果由于货物丢失或被盗的情况而不存在iustus的所有权,或者占有人缺乏善意),获得该物品所必需的占有期限被设定为30年。此外,查士丁尼的立法加强了rei的辩护,使业主可以在整个规定期间继续追求他的财产。作为结论,罗马法建立并发展了一种精心保护无产者的方法。这个方法是由一系列国家立法制定的。英国普通法的出发点是尼摩加伊尔斯原则。因此,如果有人处置了不属于他的财产,在原所有者与第三个收购方之间的冲突中,前者拥有更强的地位。这是用艺术来表达的。1979年英国货物销售(SGA)(1)英语和民法在善意取得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个缺乏对尼莫和伊尔斯规则的格内尔例外规则,有利于善意的收购者。相反,1979年的SGA为这一原则提供了几个法定例外。这些例外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丹宁勋爵的声明的影响:“在我们的法律发展过程中,两项原则一直在努力争取掌握。第一个是保护财产:没有人能比他自己拥有更好的头衔。二是商业交易的保护:以诚信为本、以价值为本的人应该得到一个好的称号。”

第一个例外是表面上的权威(也被称为禁止反言主义),它实际上是在第二部分的艺术中提供的。21(1)SGA“1979”hellip;hellip;除非货物的所有者是通过他的行为阻止卖方的权力出售”。这一原则意味着,如果业主向买方保证卖方有转让货物所有权的实际权利,买方可以获得所有权,尽管卖方不是所有者。

第二个法定的例外是尼莫加上iuris原则被称为可撤销所有权的销售(艺术)。“当货物的卖方对他们有一个可撤销的所有权时,但是这个所有权在出售的时候并没有被撤销,买方获得了一个好的所有权,只要他善意地购买,并且没有发现卖方的所有权缺陷”。如果买方出于善意购买了该产品,并且不知道他的卖方有所有权的缺陷(欺诈、胁迫、欺诈等),它会向买方提供保护。SGA也包含了市场公开的规则,但这一规定在1995年被废除。

其他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在1889年的《要素法》中找到,有关商业机构和卖方在出售后占有的案件。英国《货物销售法》的规定影响了许多普通法国家的立法,如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作为联合王国的一部分)、塞浦路斯、印度、加拿大等。

在国家立法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家中,葡萄牙是唯一一个民法典完全采用了《尼莫法》和《iurisprple》的国家。葡萄牙民法不承认善意取得。没有规则与“占有等于一个标题”的原则,体现在法国法律,甚至sect;929 - 932的规定BGB允许诚信购买尽管增强原始所有者的保护。

这种情况导致了买卖合同的法律结构,卖方既不是所有者,也不合法地有权处置货物,被认为是无效的,就像艺术品一样。892年的葡萄牙民法典明确规定。然而,如果该合同的订立和买方出于善意行事,则葡萄牙立法者因不合理的转让方(艺术)而提出赔偿要求。葡萄牙民法典的第894条。

被剥夺的主人总是可以收回他的活动,无论多少时间已经过去。

二、善意的收购者规则

在第二个极端,一个获得所有权的收购者,通过一个有效的所有权,成为合法的所有者,即使该活动最初是丢失或被其原始所有者窃取。原业主在动产时丧失权利,但可以要求对货物的转让方进行不当得利。《1942年新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了全面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政策,即善意的收购规则。根据意大利民法典1153条,就动产而言,所有权等于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是增加动产流通的确定性,因为如果每个人都是他们的所有者,那么一个人几乎不可能进行彻底的调查。支持采用这一原则的另一个论据是交易发生的速度,而不允许受让人保留交易的完整记录。这里强调的是,拥有一个可移动的东西会使所有权合法化,这样每一个行使权力的人都有权处置它,就像其他人不知道真正的所有者是谁一样。根据意大利民法典1153条,即使货物丢失或被偷走了,前所有者不能对善意的收购方提起诉讼。因此,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消除了非自愿和自愿丧失所有权之间的区别,而加强了在这两种情况下善意受让人的保护。此外,除了它的有效性之外,没有额外的要求,这意味着繁重的和无偿的收购将会导致原始所有者的权利被取消,而善意的收购方将成为新的所有者。

在整个会员国中,没有任何其他法律制度能够如此极端地执行善意的收购规则。其他的国家立法也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影响,要么是通过平衡的方法,要么是由最初的所有者规则来保护被剥夺的所有者的权利。尤其令人感兴趣的是捷克和斯洛伐克立法通过的善意收购政策。这两个国家都有非常相似的民事和商业准则,因此有着相同的原则。他们的民法典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则。是否有可能从一个没有权利处理转让财产的转让方获得所有权。

由于缺乏对财产的处置权,这一契约的后果将是完全无效的。很明显,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民法已经采纳了尼摩加伊尔斯原则。

令人惊讶的是,另一方面,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商业法典编纂了一套非常自由的关于善意获取的规则,只适用于商人(见446个斯洛伐克商业代码和446个捷克商业代码)。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如果善意收购是建立在商业关系的基础上,斯洛伐克商业代码中有409个明确地提供了一个例外。由于没有排除丢失或被盗物品的规则,学者们认为,他们可以以一种原始的方式从善意的受让人那里获得。

另一个国家立法通过了善意的收购规则,但从平衡的方法中获得了一些影响,这就是奥地利的艺术。《奥地利民法典》第367条规定,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从非所有者手中获得动产所有权:在公开拍卖中;如果是在某人的商业活动中购买的。销售此类商品的活动;如果所有者自愿将动产委托给卖方。此外,收购必须是有价值的,收购人必须以善意取得动产。

《奥地利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并没有对丢失或被盗的货物提供例外。这种情况使学者们认为,这些货物的善意受让人有可能以一种原始的方式获得所有权。只有当善意取得的其他先决条件存在时,这种影响才会发生。尽管有这些限制,奥地利民法典提供了一种加强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使他能够获得所有权,即使是丢失或被盗的货物。学者们倾向于将奥地利法律归类为对诚实的购买者最具保护作用的司法管辖区之一。Marcel Planiol拒绝了,然而,自“收购”以来一直处于矛盾之中。处方预先假设一段时间实际上已经过去了。

最近的一种理论解释了善意取得条款的法律性质,认为这是一种不可名状的假设。所有权有利于占有人。普遍的观点是,以法国Cassation法庭的判例法为支持,善意取得是一种独立的、独立的方法,以一种原始的方式获得所有权。“就动产而言,占有等同于所有权”的原则的主要影响是,它超越了转让方对信托滥用的义务的规定,甚至是合同的无效。因此,善意收购者在派生的基础上,既没有获得所有权,也没有立即获得所有权,而是通过法定条款获得了明确的所有权。为了充分理解法国法律的善意取得,人们必须牢记这一点。711法国民法典中,所有权是通过继承和赠与(双方都是vivos和mortis causa),而仅仅是一种义务的影响而获得和传播的。这一规定使我们得出结论,法国的转让制度是自愿的,这可以从第1138条的更仔细的审查中得到:交付一件东西的义务是由缔约双方的唯一同意完成的。它使债权人成为所有者。

因此,art2276(1)的提供具有双重功能。首先,它提供了一种证据-占有规则,确立了一种法律推定,即无论谁行使了对amovable的事实权力,都被认为是它的所有者,除非另有来源。

第二,它包含了一种物质规则,即拥有一种可移动的物品的行为,使其拥有者作为所有者,以防被无权处分的人转让给他。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所有人必须在他有权援引占有人的规定之前举行会议。这就是判例法帮助该研究所发展的原因。现在,如果一个非所有者转让给他的可移动的东西,如果他得到实际的(“真正的”)占有,并且他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他的让与人对移动的所有权没有所有权,这是毫不含糊的。所有权的转移不是由义务的影响引起的,而是由占有引起的。这种占有代表“诚信受让人”创造了新的所有权,而不是衍生自原始所有权。没有要求交易是繁重的-任何有效的法律行为能够转让动产的权利是充分的。平衡的方法和善意的收购者规则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丢失或被盗货物的态度。

与意大利的自由主义做法不同,法国的民法典规定,善意受让人即使在丢失或被盗的物品上也能获得所有权,但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将他们排除在善意取得的物质保护之外。这种例外的原因可以在损失和盗窃导致非自愿丧失占有的情况下发现。如果财产丢失或被盗,原始所有者可以从持有它的人手中收回它,即使是善意的受让人。由于其性质有些激进,法国立法者限制了从善意取得的日期起的三年内提出这样的要求的时间,但从动产丢失或被盗的那一刻起(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276(2)条)。

一个丢失或被偷的移动的善意受让人不会完全空手而归。依照法国民法典第2277条,目前拥有的东西丢失或被盗公平或市场买了它,或在公开出售,或从一个商人出售类似的事情,原始所有者可能回到他只有偿付的所有者的价格成本。这种中世纪起源的非凡规定被称为“市场公开”规则。它提供了一个主要的功能,为在正常的、不可疑的情况下获得善意丢失或被盗的动产的受让人创造一个反例外。

另一方面,它保护他免受可能的资不抵债和/或无法追溯他的转让人。如果被剥夺的业主收回他的货物,善意的买家可以省去试图找到卖方和退还购买价格的困难。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一种更加快速和实用的方法。在原业主与善意收购者之间的法律利益冲突中,最可能达成妥协的解决方案是,业主有义务赔偿损失或被盗货物的价格。在收到这笔款项之前,所有人甚至有权对动产进行保留。这种平衡的方法,导致了被剥夺的所有者与善意的收购者之间的法律利益冲突的妥协,被撤销的意大利民法典第707条采用。意大利民法典第707条在1865年最重要的功绩之一就是扩大了诚信收购机构对无记名工具和金钱的保护。古老的意大利民法典对许多属于罗马法家族的国家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包括保加利亚的法律家庭。在保加利亚,关于善意取得的第一个规则是在1904年颁布的关于财产、所有权和Servitudes的被撤销的法律。该法案执行了被撤销的意大利民法典的所有权和其他实际权利的规定,并严格遵循了在善意取得方面的所有权转移和平衡的方式。它的第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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