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大工业事故的调查与处罚:环境压力的影响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14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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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大工业事故的调查与处罚:环境压力的影响

摘 要

我国每年要发生数百起重大工业事故,给全社会造成严重的物质和社会损失。事故后的调查和处罚近年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本研究拓展了对不同环境压力下事故调查与处罚的研究。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SAWSC)发布的150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披露的调查报告,我们发现,政府的行政处罚次数、司法惩罚、事故调查期限,都受到环境压力的显著影响,其中压力包括法律环境压力、媒体关注压力、企业所有权压力和行业压力。 根据威慑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惩罚的介入和及时性很好地体现了对观察同伴的威慑效果。 我们的研究揭示了这一点,在某些环境压力的下的事故处罚,可以通过向事故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给出建议,达到最佳的威慑效果。

  1. 介绍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国经济发展迅速,自2011年以来,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每年发生数千起工业事故。其中一些事故是一般事故,另一些则是严重事故。 据中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工伤事故数达到27.29万起,造成58968人死亡,这些事故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恐慌。如2013年山东青岛市“11.22”中石化输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5172万元。

事故影响可以分为物理影响和社会影响(Lindell和Prater,2003; 魏等人,2009)。事故的物理影响包括人员伤亡(例如死亡和受伤)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通常包括对社会心理、社会人口、社会经济和社会政治影响(林德尔和普拉特,2003年)。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工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其中间接损失超过2000亿元,占中国年度GDP的2.5%。除了巨大的物质和社会损失外,重大的工业事故也不同于自然灾害的是人为原因和社会影响。对254起事故的分析结果显示,人为因素在直接原因中占94.09%(陈等人,2011)。要分摊事故的责任和延伸责任,就必须确定因果关系,明确造成事故的人员以及事故的发生原因(哈德森,2014年)。因此,在发生重大工业事故后,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当地安全局、专家、公安局等人员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在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后连同事故调查报告,将给予以严厉处罚措施。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事故损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罚。根据 (达夫,2001)的说法,关注刑事司法系统中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是很重要的。 (泰勒, 1990) 也发现得知司法程序的正义性是自愿遵守法律的最佳预测因素。 更重要的是,事故后的学习非常重要。 (Lecoze,2013)查看了一些事故文献,吸取了有关心理学,社会学和政治方面的教训。Cedergren和彼得森(2011)对铁路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分析,并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对导致失败的因素有了深刻的认识,这有助于提高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的能力。基于对34位天然气管道工程师的定性访谈, Maslen(2014) 调查了有关澳大利亚天然气管道行业建立安全知识的方法。

对重大工业事故的有效处理和惩罚不仅能反映社会公正性和政府效能,还能教育和警告其他企业,这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当犯罪者被捕时,最好确保其他人了解违反法律的后果(凯文等人,2002年)。 中国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了事故调查和处罚原则,我们注意到,其中一些原则与社会环境因素有关。例如,“紧急事故处理法”第48条和第69条规定,事故处理和处罚应考虑其对社会的破坏性后果。巧合的是,中国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轻微、一般或严重情节犯罪的自由裁量权。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很容易定论,而背后的一些间接和潜在原因很难知道。更重要的是,中国是一个注重人际关系的国家,处罚的轻重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我们对探索影响中国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处罚的潜在因素很有兴趣。

本文的目的,是从环境压力的角度来揭示重大工业事故处理和处罚的决定因素,从而对整个社会产生最佳的威慑作用。因此,我们的研究有助于贡献以下方面的文献和实践。首先,利用确切的数据,根据威慑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对重大工业事故处理和惩罚领域进行了试点研究。其次,探讨影响我国工业事故在一定环境压力下的调查时间和处罚决策的潜在因素。再者,我们的研究结果还重点关注了事故处罚结果对于同行公司从中汲取了教训,从而遏制其工业事故的重要性。 最后,通过对政府、司法部门、企业和公众在不久的将来提出一些建议,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和高效率的事故调查和处罚。

本文的结构如下。在第二部分,本文回顾了我国社会环境压力下的惩罚、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和多维概念,并给出了我们的假设在第三部分。在第四部分给出了方法和数据。在第四部分,给出了回归模型的结果。之后,我们总结了影响事故处理和处罚的环境压力和重要因素。最后讨论管理影响、限制和未来研究。

2.理论和假设

2.1处罚,法律和裁量权的不足

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惩罚是指他违反了重要的社会规范的情况下,故意强加给个人的负担以此来保护政治团体成员的共同利益(Bennett,2008; Beyleveld和Brownsword,2008年)。传统上,有两个广泛的正当理由适用于使用惩罚:惩罚和效用(边沁,1962年; 康德,1952年;Vidmar和米勒,1980年)。Van den Haag(1981) 列举了惩罚的五大职能:特定威慑、全面威慑、报应、康复和失能。研究表明,当被要求提供解释或分配惩罚时,个人强烈支持功利主义理想(Vidmar和Ellsworth,1974; 埃尔斯沃思和罗斯,1983年)。 这种大多数描述的形式惩罚——监狱,做的监狱时间和劳动都旨在诱使所有个人完成成本法律分析,通常会阻止他们实施伤害(凯文等人,2002年).

定义犯罪及其惩罚是法律。然而,法律的普遍性,抽象性和滞后性使其具有模糊性和不明显的用途。根据中国政府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故单位和被调查者对重大工业事故的常用处罚为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和刑罚。上述法律与刑法一样,根据事故的严重性规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但没有说明究竟应该对多少人进行准确的处罚及轻重,只是规定了处罚的合理范围。

现代犯罪的复杂性,法律的不完备性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使得酌情决定权变得合理,特别是在中国。关于自由裁量权,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是:在某些条件下,按照权力作出决定的权力,以使其公正和正确。著名的法国人 快乐的男人(1983) 指出自由裁量权,为了实现真正的正义,不能坚持法律,也要能够不断地理解法律符合社会的变化。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被广泛用于事故处罚。例如,“紧急事故处理法”第48条和第69条规定,事故处理和处罚应考虑其破坏性的社会后果。 巧合的是,中国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轻微,一般和严重情节犯罪的裁量规则。

2.2环境压力在事故处罚中的影响

在处罚决定时应该考虑许多因素。 Clegg和Dunkerley(1980)建议根据过去的经验,陈规定型观念,偏见和对当前刺激的高度特殊化的看法作出决策。 汤普森(1967)认定与因果关系有关的不确定性在司法裁判量刑方面尤其突出。 由于对刑事司法系统运作的反对假设而引起的法律/法外辩论中进行的大量实证研究(霍顿,1966; Chambliss和罗伯特,1971年; Quinney,1972)。 对于量刑结果的超法定变量的影响, 法雷尔和Swigert(1978),Hagan等人 (1980),Spohn等人 (1981年)发现了社会经济地位对判决严重程度的直接影响。 Carroll和Payne(1976),Shaver(1975) 和 霍金斯(1980) 建议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以对行为有贡献的个人和环境因素为前提的。当前,中国正在经历转型,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变化,各种利益需求使得酌情考虑更多因素Peng等人,2014年).

为了分摊责任和延伸责任,就必须决定因果关系,明确造成事故的人员以及事故的发生原因哈德森,2014年). Jane(1999) 反对使用简单的单一措施来评估惩罚性,并指出这一点惩罚性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 三个独立的变量:道德承诺,被认为是法律惩罚的威胁和社会反对的威胁似乎构成了一套简洁的因素,可以抑制非法行为哈罗德和Donald,1980). 错(1961)也暗示了法律惩罚的威胁和社会反对的威胁对非法行为具有累加效应。严厉的惩罚是基于惩罚通过提高其观察到的风险和预期结果来阻止观察者未来的违法行为的基本原理Zimring和Hawkins,1971年).

2.3社会学习理论和假设

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1968) 告诉我们,存在两种学习方式,一种是直接体验学习,另一种称为“观察学习”,通过目睹同伴的行为,观察者可以获得与他们自己一样的学习效果。 Bandura(1969) 还发现对同伴侵害的惩罚可能会在观察对象中产生抑制性学习效应(Yiu等人,2014年)。 在他看来(班杜拉,1968年)惩罚同伴的观察产生观察者的惩罚期望信息,然后他们将调整自己的行为并相应地引发反应行为。 通过社会学习理论,社会观察学习过程受到“模式”特征,观察者特征及其相互关系的影响。 Madsen(2009)还发现之前的灾难经历降低了组织遇到未来灾难的可能性。

通过比较分析 刘等人。(2005年)已经表明,中国的事故和死亡事件比西方国家要高得多,这意味着中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应更加关注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改善。目前的大部分研究都集中在工业事故的物理损害及其技术或人为因素上。然而,他们很少看到在某些环境压力下的事故处罚和事后对同业企业的“威慑”影响。

处罚的确定性,严重性和直接性决定了它的威慑作用。 Jensen等人。(1978年)表明被访者对逮捕概率的看法是参与非法行为的更好的预测指标。环境压力对重大工业事故处理和惩罚的影响尚不得而知。因此,本研究揭示了不同类型的环境压力及其对事故处罚的影响。图1介绍了我们关于环境压力下事故处罚假设的基本模型。

2.3.1法律环境压力:与安全有关的法律

对法律和犯罪学的研究发现,惩罚的确定性显着地影响了认识到的制裁威胁,这是法律社会化过程的一部分,这种法律社会化形成了随后的风险认知和决定是否冒犯Grogger,1991; 托马斯等人,2012年)。法律制裁通过让受惩罚的人对未来的法律威胁更加敏感来压制犯罪(Zimring和Hawkins,1971年)。根据班杜拉(1969),替代性惩罚的相关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环境的模糊程度。 当法律制度更加发达时,企业可以从明确的法律规则以及执法中直接轻松地理解,惩罚将更加明确和具体。 Lampel等人 (2009年)发现公司通过监管机构进行学习,监管机构已经将惩罚事件的经验总结并转化为规则。杰克逊等人。(2002年)表示担心未来可能受到惩罚导致遵守法律,风险计算受到预期的惩罚可能性以及对其严重程度的判断的影响。 中国的安全法律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我们不能忽视现代中国的法律环境压力,法律压力越大,调查时间越短,惩罚越大越严格,以获得更好的威慑效果。所以我们预测我们的第一个假设:H1,在这个阶段,当安全相关的法律发展水平较高时,处罚的数量会更大,调查时间更短。

3.2.2媒体关注压力:意外突出

理解惩罚措施很重要,因为政治家和决策者在改革或制定刑事司法政策时经常提及民意调查(简,1999年). Dena和John(2009) 已经证明,将公众的看法纳入刑事司法政策是重要的。大众传媒已成为公众意识和社会学习的重要渠道。到2014年底,国际电联(国际电信联盟)发布了全球互联网年度报告,显示全球互联网用户突破30亿人。 人们浏览网页以获取信息和网页数量,直接影响到游客对危机事件的理解。 Miller(2006)证明媒体的关注有助于确定公司的金融欺诈行为。 媒体监督有效地取代司法惩罚的不足Dyck等人,2008)。媒体的高度关注压力刺激了司法机关的干预,增加了违规成本。在这个信息社会中,媒体关于某个事件的报道符合其突出的地位。对声望,权力和能力较高的惩罚“模式”对于观察员而言具有更大的研究价值(班杜拉,1971年)。获得越来越多宣传的案件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增量(凯文等人,2002年)。为了获得突出模型的更好的威慑效果,毫无疑问和迅速的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发现媒体关注压力和事故处理以及处罚之间的关系,我们在这里预测我们的第二个假设:H2。 网页数量与事故处罚次数和调查持续时间显着相关。

2.3.3所有权压力:企业所有权

以前的研究表明,有效值和事故率之间存在关系(Hinze和Raboud,1988)。全国性企业由国家创建,在国家安全和重点经济领域具有核心地位的行业提供产品,公众特别关注这些企业,期望他们能及时准确地传播信息(Yiu等人,2014年)。 一项研究 McVittie等人 (1997年) 表明事故率随着有效值的增加而减小。在中国,大多数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大,政府职位更多。萨瑟兰(2001)认为国有企业不一定是中国最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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