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知识产权 在开放式创新中的作用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08 03:07

合同和知识产权在开放式创新中的作用

The role of contrac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novation

摘 要

在企业开放创新的背景下,我们基于对企业的访谈和调查的探索性实证研究,针对正式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作用提出了若干问题。我们发现活跃在开放创新领域的公司非常倾向于通过正式的合同来管理他们与其他公司的开放式创新关系。此外,尽管开放式创新具有开放性,企业仍然认为知识产权与保护其创新能力高度相关。我们发现企业的开放程度、其正式的法律态度以及其产品市场环境的竞争态势与开放式创新公司对知识产权的偏好有关。此外,企业内部研发能力的提高也增加了开放性与知识产权偏好之间的正向关系。

关键词:开放式创新;合同;知识产权

第一章 介绍

全球化、技术复杂性的增加以及各种各样的环境、战略和经济因素迫使企业将注意力从主要依赖于内部研发的封闭创新转变为“开放式创新”(OI)的模式。虽然传统的封闭式创新模式是基于内部关注和控制的逻辑,但OI模型表明,企业越来越开放其边界来获取外部知识和技术来源,并通过外部途径将内部发明带入市场。OI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不同的机制(例如:合作研发、企业冒险、众包、许可等)来交换企业的知识,并与外部资源(竞争者、客户、初创企业、供应商、大学和其他组织和机构)进行交流。在我们的探索性经验贡献的背景下,我们专注于企业间的OI,并留下更复杂的契约和知识产权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未来研究的更广泛的组织间关系。

这种从封闭到开放创新模式的转变,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战略、组织和管理挑战。其中,两大挑战是对合作创新过程的治理和控制,以及对不同政党知识产权的管理。特别是失去控制权、增加协调成本、产权分散、机会主义行为风险以及意外知识流动,使得OI环境中的关系治理和控制复杂化。

因此,通过正式合同和知识产权(IPR)对组织间关系的治理对OI而言至关重要。公司用来与外部创新来源的关系正式化的合同,被定义为两个或更多缔约方之间书面形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旨在创建法律义务或一系列义务。知识产权是指在无形资产(发现,发明和新设计)方面赋予各种独特新创造所有者的专有特权。知识产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设计权以及技术或商业信息(商业秘密)。

然而迄今为止,社会上对关于OI公司如何通过合同来约束与合作伙伴的关系的具体细节以及这些OI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时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之甚少。不仅对OI文献的大部分贡献以相当笼统的方式讨论治理和知识产权,辩论也主要基于一些一般假设。在关于OI公司的行为和策略方面,很少或根本没有系统地分析这些公司在OI环境下的合同和知识产权的实际选择。除此之外,关于知识产权在OI背景下的作用的一个有趣理论辩论已经出现,其中一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促进知识转移的重要性,另一组学者则认为知识产权威胁到“开放”的概念。

为了阐明OI文献中的这种二元对立,并且为了更好地理解以及关于公司在合同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选择的一些经验证据,我们解决了以下研究问题:公司是否通过经理来管理他们的OI关系合同和知识产权(如果他们这样做,具体是怎么做的以及为什么)?哪些因素决定了企业在OI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的偏好?我们在探索性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解决这些问题。最后,我们采用混合方法,以访谈研究的形式结合定性数据,以调查的形式帮助阐述OI和定量数据中的合同和知识产权现象,以提供关系的初步测试在新的构建体(即OI)和相对建立的构建体(即对IPR的偏好)之间。

第二章 研究框架

2.1面试研究

我们的抽样策略是有目的并以我们的研究问题为指导的,旨在阐述合同和知识产权在OI中的作用。因此,我们根据若干标准对五家大型、中高科技公司的代表进行了一系列访谈,这些公司可以按照一些标准归类为OI公司(例如:参与OI会议、OI在年度报告中的作用、OI在企业网站上的描述、OI的贸易杂志出版物)。定性访谈有利于为我们的调查研究提供背景信息,以及完善关于合同和知识产权在OI中作用的更丰富的细节。

2.2调查

我们收集的大部分数据是基于一项调查的,该调查使用关键信息法为更多的OI活跃企业收集数据。由于我们想强调OI、合同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所以故意抽样策略是恰当的,因为它最大限度地发现了这些关系的可能性。数据收集是通过名为Exnovate的“开放和协作创新的欧洲卓越网络”组织的。参与该网络的公司通过OI获取外部知识和技术,这使得它们与我们的研究问题相关。因此,通过专注于从事OI的公司,我们正在进行抽样以找到代表特定利益维度的事例——即OI。 Exnovate网络由来自欧洲各国和北美的约850家企业组成。通过Exnovate,我们可以直接向这些涉及外部知识采购和OI公司的关键人员进行咨询。我们的调查根据Dillman(2007)量身定制的设计方法进行设计和实施,并通过小型试点研究进行了预先测试。我们的101样本对应的回复率约为12%。我们通过比较首次和最后百分之二十五的受访者对OI和公司特征的关键变量进行了无回应偏见的测试。分析表明,两组在所有变量上统计相似,表明无回应偏倚不会造成问题。为了解决对常见方法的偏见,我们采用了一些程序性补救措施,例如通过访谈和预先测试来改进规模项目、保护被访者的匿名性、确保受试者没有正确或错误的答案、以及平衡问题秩序等。此外,Harman的单因素检验也表明,数据不会受到常见方法差异的影响。

第三章 合同与知识产权在开放式创新中的作用

3.1关于OI和合同的文献背景

Chesbrough的开创性贡献已经强调了在OI背景下策略性管理知识交换的重要性。他承认OI可能太过公开,并且存在其他人挪用创新性努力的风险。这表明保护创新能力不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可以通过与合作公司的合同关系来保护创新能力。最近的一些研究对在OI中使用合同更为关注。Munsch(2009)规定,鉴于OI努力的不确定性,OI合作伙伴之间必须就所有权、资源承诺、知识产权、排他性、终止条件和终止权利进行谈判。换句话说,在OI中活跃的公司将面临在标准公司间的交换中发挥作用的所有契约的错综复杂。Lee、Nysteacute;n-Haarala和Huhtilaienen也强调公司间合同和公司合同能力应在OI中发挥作用,以建立所有权并控制拨款和意外事件。有趣的是,这些作者补充说,鉴于OI的动态性质,这些OI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不完整的。并且由于私人订购的灵活性,如果情况需要,合同方也会接受其合同的不完整性质并努力进行调整。

其他人则表达了OI的另一种观点,即不包含公司间契约。例如Chesbrough的原始贡献。这些贡献可以被称为分享“开放式和分布式创新视角”,强调OI应该提及知识的公开披露以及与所有感兴趣的各方分享这些知识。例如,贝宁(Peacute;nin,2011)指出,根据这种替代观点,基于契约的组织间协作形式,合资企业和合同联盟等不被视为真正的OI的一部分。因为这些合同合作通常限制知识传播给有关各方,当然也限制在第三方。Von Hippel和von Krogh(2006)提到,OI的特点应该是“所有相关公司和组织都可以获得的产品和工艺设计的自由披露”。或者,正如鲍德温和冯Hippel所述:“......当所有信息(......)是公共利益时,创新是lsquo;开放的rsquo;(...)——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最终结果对OI的这种特殊理解是,只有相关知识可以被所有人共享及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并且合同的作用很小或没有作用时,创新才会开放。有趣的是,这种对OI特殊看法背后的基本想法似乎和麦考利(Macaulay,1963)的#39;没有合同的商业世界#39;相似,在那里正式的合同几乎没有相关性。

除了文献中的这种普遍的二分法之外,关于合同在这种环境中可以发挥的具体作用知之甚少。然而,合同可以从法律角度用于控制与合作伙伴的合作进度,也可以从更实际的流程角度监控合作进度。这表明了这两个观点在这些OI合作合同背景下的相关程度,以及OI公司是否认为这些合同主要服务于一个目标的问题。换句话说,这些合同在多大程度上用于监督OI合作流程的进程或合约控制与OI合作伙伴的合作?

3.2合同在OI中作用的实证分析

鉴于控制权和合同在OI中的使用有不同的观点,第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认为自己是OI的典型代表的企业是否确实在OI协作中使用合同?有趣的是,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我们样本中的绝大多数公司(即95%)在与OI合作公司合作时使用正式合同,而很少有公司依赖非合同伙伴关系进行OI活动。

我们的访谈研究还表明,OI公司更愿意与他们的OI合作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正如其中一次采访中所述:“......每当我们进入合伙或协作时,就有一个框架协议......”另外,正如另一家公司指出的那样,企业似乎不愿意在与其他公司进行OI时无利益参与。该公司经理披露:“......我的意思是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是免费的。它是开放式创新,它肯定不是免费的......所以谁在开放的环境中拥有什么? ......我们就如何做到这一点达成了协议和合同......”这些正式合同往往在术语表之前,规定了管理OI合作公司联合活动的初步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表可以帮助企业明确双方的期望并加快合约进程。正如其中一位经理所解释的那样:“......从一开始就得到双方的正确期望是非常重要的。在你开发合同之前,通常最好的做法是,你首先有一个关于双方期望的条款清单,然后让律师参与达成共同开发协议或任何形式的协议。否则,在您达成协议之前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所以,你应该首先就条款达成一致,然后再讨论细节......”在制定更正式的最终合同之前,这些条款表作为谈判的第一基础。正如下面的引用所示:“...我们制定一个术语表,指明我的是什么,你的是什么,以及我们共同发展的......”

与其他正式的公司间合同类似,这些OI合同包含一系列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所有权、排他性和经济补偿。然而,鉴于新的合作伙伴和新的研发项目进入后OI的环境变化频繁,我们采访的经理强调,这些合同预计将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这种情况要求我们使用前文描述的通过合同灵活的私人订购方式。正如其中一位管理人员提到的,这意味着即使特定的OI合作伙伴在延长的时间内继续合作,“......合同不是永久的,因此合同运行了几年,然后必须更新......。”

关于这些合同的具体作用,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活跃于OI的公司将法律(控制)视角和实践(监督)视角视为高度相关。平均而言,我们样本中的公司认为合同是控制其与OI合作伙伴合作的重要法律机制,如利克特7分量表(标准偏差1.5)的平均得分5.35所示。正式合同作为监测合作进度的手段的重要性有点低,以7分的李克特量表(平均值1.6)平均得分为5.06。

3.3关于OI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背景

与提到合同在OI中的作用的文献一样,有一小部分文献明确关注知识产权(IPR)的作用(专利、商标、版权、设计权和商业秘密在技术或商业信息方面的作用)。有趣的是,这些贡献似乎有点类似于关于合同的辩论,一些作者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对OI活跃的企业来说有益,而另一些则强调知识产权与OI之间的紧张关系。Sandulli和Chesbrough(2009)扩展了Chesbrough(2006b)的说法,强调知识产权可以在OI中发挥作用,以确保企业能够从创新活动中获取价值。更加明确的是,Pisano和Teece(2007)在理解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间知识交流的强有力的专有制度的作用时,他们认识到,鉴于知识产权,他们的无形资产将很难被模仿。Graham和Mowery(2006)分享了这一理解,他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资产转让创造了一个平台......”(第185页)。他们认为,Chesbrough的OI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智力资本市场,这需要强大的正式的知识产权支持。

另一方面,贝宁(2011)则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威胁到知识产权,因为知识和技术的广泛获取是知识产权的关键要素。为了确保这种可达性,知识产权不应该将控制权转让给单一所有者,而应该禁止企业适应任何创新或未来的改进,因此这将保持OI的开放性。 West(2006),West和Gallagher(2006)以及Laursen和Salter(2014)似乎都在专家和反知识产权论争之间的某个位置。一方面,他们承认,知识产权使OI中的企业能够获得创新努力的回报,同时确保与其他企业的交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与开放的共同理解相冲突,通过共享外部信息,合作伙伴无需承担大量费用。

3.4知识产权在OI中作用的实证分析

鉴于关于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些不同观点,企业是否认为自己是知识产权的典型代表,认为知识产权是其创新能力的相关保护机制,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在我们的访谈研究中,我们采访的每位经理都强调,这些OI公司是否拥有lsquo;基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专属性rsquo;和lsquo;保护知识rsquo;的意识对他们来说有多重要。他们指出,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他们将不愿意与其他公司合作,因为基于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愿意投资于可与他人分享的创新活动。

我们调查的结果显示了更详细的知识产权角色。事实证明专利和技术和商业信息(商业机密)被视为保护企业与其OI合作伙伴的创新能力的最重要手段,正如我们样本中约90%的企业所表明的那样。大部分企业(分别超过70%和65%)认为商标和外观设计权利是相关的,而少部分企业(近50%)认为版权的相关性可以保护他们的创新能力。

这些发现与我们的访谈研究一致,这表明企业认为知识产权对他们的OI战略是敏感和关键的。访谈表明,在OI环境下,普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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