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 ——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7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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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

——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

农民在不同时期进行土地流转的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本文在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基础上,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形式有主动长期限流转、被动长期限流转、短期限流转三种。土地流转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重要影响。当前,土地制度安排忽视了举家务工阶层和村庄贫弱阶层的利益,因此,他们对土地制度的态度与“中农阶层”不同。基于实证分析结论,本文提出了保护贫弱农户地权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 阶层分化 土地制度安排

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争论的焦点,许多学者对此展开了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土地流转的形式、成因、影响及规范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等方面,关注土地流转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土地规模经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这些研究成果很少涉及土地流转对当代农村阶层结构变迁的影响。陈成文、罗忠勇(2006)着眼于农村整体结构,关注了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结构重构的影响。一些学者虽然认为土地流转放开会导致农民两极分化(例如温铁军,2008;李昌平,2008),但只是宏观判断,缺乏微观上的事实依据。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农村发展很不平衡,农民分层并不奇怪,我们更需要在农民的微观生活领域考察其阶层分化的情况。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土地占有状况是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20世纪30年代,陈翰笙等人就是从土地入手,科学地证明农村阶级关系以封建因素为主导,农村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1982;1991)也将土地占有状况作为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为全面认识当时中国的阶级状况、为论证土地革命的必要性起了关键性作用。新中国土地改革之后,土地对农村阶层结构分化的影响不再显著,所以,学者对农村阶层结构的讨论主要依据的是职业分化(陆学艺,2002)。取消农业税之后,农业耕作有了可观的收入,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分层和农民阶层分化的重要影响重新凸显出来。2008年9月,笔者在粮食主产区湖北省京山县两镇10村展开调查,在质性访谈和量性统计的基础上,本文讨论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

一、土地流转的复杂现实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国家政策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央一直希望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而有效保护农民权益。但是,现实情况却非常复杂,农民在不同时期流转土地的动机、目的和具体方式有所不同,不同地区农村的具体情况也不相同。湖北京山的土地流转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主动进城务工经商。与中西部农村相比,京山农村市场经济起步较早,因此,土地流转也较早发生。

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农民负担日渐加重,许多农民不堪重负,只好将土地流转或撂荒,被迫进城打工,撂荒的土地则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流转。这种情形在20世纪90年代到2004年取消农业税前更普遍。

第三阶段,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但不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反而还向农民发放各种补贴,种田逐渐变得有利可图,之前撂荒的土地顿时变得抢手,土地流转的形态和具体状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此时,一方面,农民流转土地的愿望普遍降低,土地流转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却因土地太少、种地不划算而不得不流转土地。

由于面对不同的境况,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现实形态有所不同,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

这主要是指农民在城镇立足后放弃村里承包地,或事先预计可以在城镇立足而主动流转承包地。这种情形从20世纪80年代到取消农业税后都存在。在曹镇龚村,60户大面积流转土地的村民中,有13户属于这种情形。其中有6户属于“半边户”进城(夫妻一方在城里有稳定的工作)或制度性“农转非”进城(民办教师或“临时工”获得了“转正”的机会)。这6户放弃土地的做法较为稳当,现在生活也不错。另有7户放弃土地是建立在对自己进入城镇的乐观判断的基础之上,其中6户现在城镇安家能够维持生活,另有1户重返农村,不过他没有回到老家,而是在邻镇的一个村子里买了房子和土地。在城镇安家的这6户中有4户过着较为富裕的生活,另2户的生活相对不宽裕,但也不算贫穷。这两户,一户在镇上买了瓦房,以卖豆腐维持生活;另一户以理发维持生活。当农户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时,受让方当然地按照预期长期获得土地。

2、被动长期限流转土地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到2003年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而粮食价格却持续偏低,农民种田不赚钱,很多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这种流转不但没有报酬,有时还要倒给“补贴”,“补贴”最高时达到了每亩300元。由于土地承担着各种税费,土地抛荒就意味着税费无所着落,基层政府便不允许撂荒,农户即使不耕种也得交税费,这就是李昌平(2002)所描述的“农民想不种地还不成”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农户将房子和土地一起流转给外来的山区移民;一些农户想方设法将全家的户口迁走,甚至成为“黑人”;另外更多的农户干脆横下一条心,不管不问,将土地一扔,外出务工经商,土地因此出现大面积抛荒。有的村民外出时虽然交代了庄邻代耕,但短时间内土地便易手或撂荒。将土地撂荒而外出务工经商,乡村组织也不可能再指望收到税费,因此只得想各种办法将抛荒土地流转出去。

乡村两级所能想到的方法包括划片承包、低价承包、改变土地用途等。划片承包是指村集体为了解决耕作和灌溉问题,将田分片重分,同一农户的田集中在一个片内,以方便修建堰塘、小机台等小水利设施(贺雪峰等,2003),这可以稍微提高农民接手承包地的积极性。低价承包就是村集体以比常规税费负担低的价格将抛荒土地流转出去。这种情况下村干部往往抱着“能拿一分钱的税费是一分,有总比没有好”的态度。改变土地用途就是通过改变耕地用途,吸引村民承包,例如,岗田可以承包用来种植速生杨,低洼田则挖鱼池养鱼。总之,在村集体的主持和村干部挖空心思下,抛荒农民流转出了土地,其他农民获得了土地。

199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中央要求各省进行第二轮承包。由于种田税费负担太重,农民对二轮承包没有积极性。于是,包括湖北京山在内许多地方的干部也只好顺水推舟,让第二轮承包走了过场。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种田有利可图,很多村民回村要地,就与在村种田的村民发生了矛盾。回村农民在法律上拥有农地承包权,而在村农户手中则有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面对互不相让且各自有理的矛盾双方,乡村干部想不出有效办法。这种情况下,2004年11月,湖北省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若干意见》,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确权确地”。文件以当时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采取灵活措施,在维持土地占有现状又不严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为妥协解决土地纠纷提供了可能。

在实践中,京山县乡政府的处理方式是,以当时的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进行“确权确地”,但要求种田大户匀出少量土地,给取消农业税前抛荒的农户每户2亩口粮田。当时矛盾非常激烈,那时镇干部每天都驻村处理土地问题。即便如此,曹镇2005年还是发生了29批次83人次针对土地的上访。至今为止,一些得到土地确权的村民还未能实际拿到土地。这样,2005年没有及时回村要地的村民被迫长期流出了全部土地,及时回村要地的村民也被迫长期流出了大部分土地(京山县人均2亩土地,户均10亩左右)。在龚村60户大规模流转土地的村民中,有47户属于这种情形;他们中的24户现在成了非城郊村的“失地农民”,其中3户因将房子和土地一起卖给了外来移民而丧失“确权确地”资格成为“失地农民”;另外23户村民全家仅有2亩口粮田。与此相应的是,当时获得土地的农民因政策和情境变动意外长期限地获得了土地承包权。

3、短期限流转土地

这种土地流转方式一直比较普遍。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短期流转土地,往往是因为对土地存在较长远的预期,而对其它谋生方式预期不长或感到不安全。当前京山农村的土地流转中,绝大多数都是短期限流转,这些农户大多是在2005年“确权确地”中仅仅获得2亩口粮田的。在龚村一组,现在有承包田的18户农户中,在家种地的只有10户,剩下8户都仅有2亩耕地,于是短期限流转土地,举家外出打工。而在龚村三组,共有25户,全家外出打工的有12户,其中5户将口粮田短期限流转,剩下7户连口粮田也没有。这些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户大多是取消农业税之前就外出了,也因此被动流转了土地,现在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有着更多的土地需求,因此不会将土地长久流转,而存在回村种田的可能性。与此相应的是,土地流转的受让农民短期限获得了土地承包权。

二、土地占有状况与农民阶层分化

从上面的情形来看,存在多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这既与不同时期的“三农”政策相关,也与农民自身的不同处境相关。在不同时期和境遇下,农民对土地采取不同的流转方式;而土地流转对农民的当前处境有着很大影响。京山的村庄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不断有村民离开村庄,外来村民则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进入村庄。笔者以户籍在村的家庭为基础,根据所收集的3个村庄农民的经济状况和就业状况的详细数据,来分析村庄内的阶层分化。大体说来,京山农民可以分为5个阶层:外出经商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小农兼业阶层、举家务工阶层、村庄贫弱阶层。

1、外出经商阶层

这个阶层的农民长期在外做生意,目前对农村土地几乎没有依赖,他们游离于村庄,但户籍在村里,属于村里的上层阶层。从3个村的总计数据来看,占总户数10.4%的家庭属于这个阶层。外出经商阶层的年收入一般在3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至少有10万元。龚村2户最富有的经商者,存款达到了100万元。外出经商的15户村民,有13户在城镇有房子,其中有6户在镇上买了房子或建有房子,7户在县城或其它县(市)买了房子。除此之外,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村里还有旧房子,一般由老人居住。当然,虽说外出经商阶层处于村庄中的上层,其中的大部分人已经稳定地实现了“城镇化”,最成功者甚至可以进入大城市,然而,也有极少数人在城镇化过程中遇到了障碍,重新返回村庄,或要求重新返回村庄。例如,龚村的邓某20世纪90年代在武汉卖米,后因生意不好回村。他们因前期有些积累,回到村里后经济状况尚可。取消农业税之后,土地上的利益结构更加刚性化,外出经商农民不太可能再回到村里。例如,龚村的邓得义,现在60多岁,他20世纪90年代初搬到镇上做小生意,当时将户口从村里迁出但未迁入其他地方落户,“确权确地”时因没有户口而未能得到承包地。他现在收入不多,虽然想搬回村里,但因没有土地而不可能。总体而言,这个阶层中的大部分人在外经商收入较多,并不关心土地。

2、半工半农阶层

这个阶层长期在外务工,同时也从事农业,对农村土地有所依赖,他们属于村庄中的富裕阶层,备受村民羡慕。从3个村的总计数据来看,有23.1%的农户属于这个阶层。半工半农阶层一般都有10多亩土地,种地收入1年可达1万元,打工收入约2万元左右,总收入1年有3万元左右。这个阶层的半工半农状态,是通过吕德文(2008)所说的“不完全家庭模式”实现的。年轻夫妻一起外出打工,老人在家照顾小孩并继续从事耕作成为常态。在京山县,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还从事耕作是普遍现象,帮儿子耕作也是普遍现象。在打工经济的背景下,外出打工是比种田更重要的选择。这样,“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格局,就变成了“老年人主内,年轻人主外”的代际分工和接力格局。这种格局实际上是以打工为主,以农业耕作为辅的,因此,它是“半工半农,以工为先”的,他们常常只是将农地收入看作一项触手可及的收入。

3、小农兼业阶层

这个阶层以从事农业为主,以在县城和镇上务工为兼业,对农村土地有着高度依赖,他们属于村庄中的“中农”阶层,是村民进行“面子”竞争和攀比的基本标准,是贫弱农户追求的目标。从3个村的总计数据来看,有46.4%的农户属于这个阶层。在京山,小农兼业阶层一般都有10多亩的土地,种地收入1年可达1万多元,打工收入1万~2元万左右,一年有2万~3万元左右的总收入。这个阶层频繁地在城乡之间流动,但城市工作不会改变他们的基本生活样态,而只是他们致富的手段。与半工半农阶层以打工经济为中心有所不同,小农兼业阶层是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小农兼业阶层在心态上非常保守,他们有扩大土地的内在需求,却在行动上缩手缩脚。他们期望通过短期限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笔者在调研访谈中,这个阶层的农民都表现出对拥有几十亩土地的邻村“地主”的妒忌,希望自己能够有更多的土地。其实,如果他们愿意,可以通过购买进城农民的房屋和土地来使自己变成“地主”。2008年,两层四间砖混房屋加上9亩地的价格总共才2.1万元。然而,本地的小农兼业阶层虽然有购买房屋和土地的经济实力,却鲜有去实现“地主梦”的,进城农民的房屋和土地往往被外来山区的农户买走。小农兼业阶层更倾向于通过短期限土地流转获得一户两亩左右的少量土地。

4、举家务工阶层

这个阶层以外出务工为主,目前对农村土地没有依赖,他们属于村庄外的“流浪者”,他们往往只在春节时回一趟家。有的举家务工者甚至干脆在城镇买了房子,除了户口还留在村里外,已经与农村和农业脱离了联系。从3个村的总计数据来看,有10.7%的农户属于这个阶层。在京山,举家务工阶层一般有2005年“确权确地”时所确定的2亩口粮田,有的甚至连口粮田也没有。他们在家种田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一般都是将土地流转而举家外出打工。他们一年打工收入有2万元左右,这是他们的家庭总收入。也有少量农户有10亩左右的耕地,但不愿意守着耕地而举家外出打工,能有2万元以上的收入。举家务工阶层的农民对土地有着特别的要求,这种要求不是马上种地的要求,而是期望能够重新分地,将土地“确权”给自己,然后他们会转手流转出去,继续在外打工。举家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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