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融合教育的权利——人人享有平等机会外文翻译资料

 2021-10-26 11:10

英语原文共 11 页

接受融合教育的权利——人人享有平等机会

摘要 残疾人接受融合教育的权利包括重组教育体系,其目的是消除歧视,确保所有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提到了“包容”的概念,这一概念在国际法源中使用较少。融合教育之所以逐步实现,是因为遇到了一些障碍,特别是我们是否能够考虑到融合教育应包含努力满足残疾学生学术与社会需求的支持措施。对于一些残疾学生来说,尤其是残疾类型不同的学生,在特殊学校和融合学校之间做出选择是一个问题。融合教育是一种理想的教育体系,但对许多州来说,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融合教育是一个真正的挑战。意大利等一些国家很早以前就实施了融合教育体系,现在,意大利的教育体系已经成为其他国家的榜样。

罗马尼亚的融合教育体系的实施是模糊的。虽然有融合学校,但并没有涉及融合教育原则的各个方面,只是将残疾人融入普通学校。应当指出,一体化和包容的概念是有区别的。接受融合教育的权利不只是简单的融合。

关键词:融合教育,特殊教育,残疾人,受教育权

介绍

融合教育,或广义上的普通学校残疾人受教育权,是满足具有不同缺陷个体的教育需求的主要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3:167)定义了“融合教育”的一种形式,“通过普通教育规定、教育水平、社会和其他与其年龄相匹配的成就无法达到或不可能实现的教育形式,其目的是推动他们在这些层面取得进展。”

融合教育的进程得到若干国际法的支持,特别是《萨拉曼卡宣言》(1994)。宣言中陈述了融合学校的基本原则,即“不管存在什么困难或分歧,所有的孩子都应该尽可能地在一起学习。” 包容性学校必须认识到并响应学生的不同需求,适应不同的学习风格和速度,确保高质量的教育”(Salamanca Statement, 1994:12)。这一原则反映了这样一种思想,即学校必须满足学生的需要,必须保证教育质量;更重要的是,它与旧的残疾定义相反。由包括罗马尼亚立法第在内的若干立法来源都表示,残疾的第一个定义是在法律中给出的。 1992年第53/ 53号,即“残疾人是由于某些感官、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而无法完全或部分的根据自身的可能性永久或暂时的融入社会与职业生活并需要必要的特别保护措施的人”。 “感官、生理或心理缺陷”是限制残疾人参与“社会和职业生活”的因素。残疾社会模式认为,社会不应该为残疾人的不适应而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融合教育不但能够传播一些学术知识,而且能够消除边缘化,教导学生接受差异,学习如何共同生活。不仅如此,他们还能够在融合教育中了解到自身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残疾人过去是且现在仍然是受教育权的受益者,并且他们也是没有问题的人,但由于难以满足的需要,他们很难实现最终的学术或社会成果。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这一限制与学校根据残疾类型向学生提供的资源有关。例如,轻度自闭症儿童可以发展他/她的社交能力,如果他/她有可能进入正常学校,他/她可以更容易地接受“正常”的规范。社会方面的发展是教育的结果,学校实施融合教育对大多数残疾学生来说是充分享受受教育权的机会。然而,融合教育的实施过程是难以进行的,《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也提到了这一点,由于社会、经济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融合教育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因素方面,需要改变社会对残疾人形象的看法,特别是对教师、家长和普通学校学生的改变,改变必须辐射到每一个个体。大规模学校的改组及其向融合学校的转变主要取决于分配给教育系统的财政资源,特别是每一项不足之处都是在教育材料的帮助下得到“教育”,此外,需要创造一个适应教育需求的环境。

融资是包容性的基本要素。如果一个国家请求融合,则必须根据这一目标调整立法和条例,尤其是财政方面的立法和条例。如果这些规定不符合指定的目标,实现这些目标的机会可能会减少。在这方面,融资可以成为开展融合的决定性因素,因为融资体系会抑制融合进程,只是将有特殊需求的学生保留在普通学校内是不足以鼓励融资的。(UNESCO, 2016)。

两个教育系统没有尽早融合在一起,使得他们之间产生了社会障碍并导致了歧视的发生。正因如此,目前正在通过融合教育的过程来尝试系统的结合,包括重组普通学校,以便该系统也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如果考虑到人文学科的第一个主张,立法因素与经济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2条作为人文学科开端的否定,其强调,缔约双方不承认受教育的权利,这要求他们建立荣誉或替代教育或任何特定类型或水平的教育。因此,并没有具有积极性的州有义务的创建一个公共教育系统或替代私立学校。尽管这些领域由他们自己选择,但不能认为国家没有确保尊重这项权利的义务。法律当然包含一种具有“实质”和“义务”的权利,因此,对于选择接受授权的教育机构来说,这种权利不能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不是绝对的,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接受一些限制。因此,正如《公约》的内容所暗示的那样,国内当局在作出最后决定时是按照法院的评价作出的,因此,它们的评价是有限的。

《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第2条以“教导权利”的形式规定了“受教育权”的含义。必须指出的事实是,“教育”和“教学”这两个术语是有区别的,“教学”的意思是教学的过程包括在教育的过程中。通过参考“罗马尼亚语解释词典”中“教导”概念的意义,注意到该术语的含义是学习而不是教育。 虽然“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指定似乎是“教学权”,但在其内容中,立法者提到了“教育和教学领域”,从而强调了这些术语之间的差异。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融合教育的适用性。首先,该条款的规定更多的是指学术学习获取的积累,而融合教育提出了一种以塑造人格为核心的教育学,其次,保障融合教育的权利需要国家承担比第2条议定书更多的义务。残疾人很少有案件向法院提交审理。法院表示,只要有可能,残疾儿童必须与同龄的正常儿童一起就读于盈利学校。虽然这项政策不能适用于所有残疾儿童,但当局可以流出一片无障碍区域运用特殊资源来管理这些儿童。 (ECHR 2015)。

2006年以前,国际一级强制性立法文书的规定并没有特别把残疾人作为一个目标群体,而是列入保护所有人受教育权利的一般范围。残疾人不包括也不排除在国际规定的内容之外,他们也属于人权保护的范畴,但在教育方面没有明确的强调属于残疾人的特定框架。“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的出现成功地改变了与这些人有关的社会观念,除此之外,有147个国家签署了《公约》,这一事实决定了各国开始考虑接受残疾人在普通教育体系内的新一体化的影响(UNICEF, 2011).

《残疾人权利公约》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称为“教育”的第24条,这一条旨在改革人权公约中已经存在的权利。《公约》第24条的实现引起了有关残疾定义以及《公约》内“包容性”概念的争端。在融合方面,各州没有义务在教育系统中强制实施融合制度,这涉及到每个普通教育系统的重大变化,最好确保这种包容制度只适用于那些想上包容学校的人。

通过对第24条的阐述,作为融合教育的支持者,有可能改变社会观念,从而促进人人都能理解和利用多样性的某些道德价值观。理想情况下,这些国家将使用《公约》的24条作为本国法律的典范,保证残疾人接受融合教育的机会,具有提高生产力、经济增长、减少文盲的理想,这些都是实现残疾人教育平等和机会的因素(Kanter, Damiani和Ferri, 2014)。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1)款,缔约国承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在继续解释之前有必要定义“受教育权”的概念,因此参考Al(1990)《世界教育宣言》第一条中对教育的描述,“能受益于教育机会设计来满足他们基本的学习需求。这些需求包括必要的学习工具(如文化、口头表达、计算和问题解决)和基本学习内容(如知识、技能、价值观和态度)所需的人类能够生存,发展的能力,尊严的生活和工作,全面参与发展,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做出明智的决定,继续学习。基本学习需要的范围和应如何满足这些需要因国家和文化的不同而不同,而且不可避免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 教育既包括对学术技能的习得,也包括对某些价值观和态度的习得。对于有严重缺陷的学生,很难谈论教育或某些价值观或学术技能的积累。有些情况下,个人能获得的唯一教育就是对原始本能的管理。某些严重缺陷需要另一种教育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对罗马尼亚而言,特殊学校比普通学校更有能力提供严重缺陷方面的必要教育。第24条第1款是对确保国际教育权的条款的改组,“世界人权宣言”第26(1)条,“儿童权利公约”第28(1)条等条款,重点是严格关注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加强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支持,称这项权利将“不受歧视”并“在平等机会的基础上”履行。残疾人歧视问题是大众教育体制与特殊教育体制分离的产物。虽然立法保障残疾儿童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进入正规学校就读,但在开展融合教育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障碍。融合教育需要重新思考教育体系,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要。教育不能以转移知识为目的,而应以巩固学习能力为目的(Beco, 2014)。

研究表明,普通学校的残疾儿童教育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 融入大众教育体系的残疾儿童有更多机会在社会发展方面带来优势,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融合教育也有助于建立一个宽容的社会,这将决定未来的成年人与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的和睦相处(Kanter et al.2014)。在那些制度分离严重的国家,特殊学校不能突然关闭,因为如果这些儿童不再接受教育,这将导致对残疾儿童的歧视。 专业学说提出了实施包容的方式。 专家们认为,特殊学校必须继续发挥作用,逐步从隔离到包容性教育系统。 这种转变可以通过建立混合形式的教育来实现。 其中一个解决方案是将两个系统放在同一个校园内,以便普通学校使用特殊学校的知识和材料。 特殊学校向资源中心转变。 当然,这种学习资源必须是一种临时解决方案。如果不考虑包容性原则,将两个系统结合在一起可能意味着系统实际上是分开的。一段时间后,学习资源中心必须并入正规学校。资源也必须从特殊学校转移到普通学校(Beco, 2014)。

简单的整合是不够的。还必须提到的是,全纳教育不等于综合教育这一事实,这反映了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残疾儿童仅仅进入普通学校是不够的。应当采取措施整合所必需的资源。 融合教育认识到所有孩子都是不同的,无论有怎样的不同,他们都必须能够参与到一般教学系统中来(Kanteret al.2014)。

融合和整合的概念之间经常发生混淆。“融合”一词从1960年至今仍在使用,它要求改革制度,使残疾人能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过去,许多国家限制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通常把他们送到医疗机构。因此,要求通过特殊学校的建设,通过融合来确保残疾人的受教育权(Vislie, 2003)。该领域的专家Sebba和Ainscow(1996)认为,融合教育是一个满足学生所有需求的过程,不但能够减少为特殊教育学校专门设计适合于各种障碍人群学习课程的人力资源,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教学人员和学生能够获得重新定位,以实现对人类多多样性的感受与对残障学生的理解。

基于包容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机会平等。因此,任何有缺陷的儿童都不应被区别对待。教育的目的是必须对每一个学生都具有同样的共同的目标,正如《儿童权利公约》所述,即所有权利都适用于所有儿童而不受歧视。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1993)明确将融合教育定义为将残疾人纳入普通教育体系,使其成为机会均等的一种方式(Huei, 2009)。

按照《标准规则》的规定,通过平等机会,可以理解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可以获得社会和环境的各种系统,如服务,活动,信息和文件等的过程。 ”。 就残疾人而言,平等机会是指为每种残疾以及适应环境而特别设想的材料,并由第24条第a,b,c款确定缔约国提供支持。采取措施而不是为残疾人提供便利。 缔约国采取的这些“支持措施”用于调整普通教育系统,一般措施包括提供个人援助,包括医疗援助,以及必要的设备和材料,包括盲文和手语,正如“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第(3)款规定的那样。 还必须在学校外采取支持措施。他们必须促进残疾学生和其他同学之间的互动。为此,学校有必要促进对多样性的尊重,以对抗对残疾儿童的刻板印象和偏见(Beco, 2014)。

将自闭症患者融入普通学校

残疾的法律定义在欧洲和全世界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尽管世界卫生组织作出了努力,但残疾并没有法律上的普遍定义。最近一项关于不同欧盟国家对残疾定义的研究表明,各国对残疾的定义不尽相同(Degener and Quin, 2004)。

虽然《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条第2款对“残疾”进行了定义,但其规定了残疾是一个演变的概念,这意味着只要定义的内容可以改变,就不可能对残疾作出明确的定义。

人文学科的规定。

公约第一条借用了社会模式的要素。这一定义的重点反映了制约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的各种障碍。毫无疑问,这一定义将决定更多的其他州审查关于残疾和残疾人的定义(Quinlivan,2012).

尽管没有明确自闭症属于残疾,但必须提到的事实是,在美国,被诊断患有残疾的儿童必须影响教育表现,因此必须要求提供特殊服务。 为了获得特殊服务,学生必须证明他/她患有残疾,属于以下13类残疾,包括:自闭症,成长障碍,学习障碍,智力障碍,情绪或行为障碍,沟通和语言紊乱,视力和语言障碍,身体缺陷,注意力障碍,多重残疾和创伤性脑损伤(Cordiella和Horowitz,2014)。 在残疾人领域,自闭症患者被视为特殊残疾人群体的一部分,因为它需要在整个生命中不断学习。 将教育系统引入自闭症患者的需求对于他们的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在他们的社会融合方面。

自闭欧洲组织向法国政府提出申诉,因为根据《欧洲社会宪章》第15条,若干自闭儿童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尊重。欧洲委员会作出的最后决定表明,法国没有在教育系统内履行其对自闭症患者的教育义务。专业文献认为,满足残疾人需要的一种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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