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做点什么来让儿童重新看到希望? ——儿童权利/社区发展原则:以优势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实践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25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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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做点什么来让儿童重新看到希望?

——儿童权利/社区发展原则:以优势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实践

作者:苏珊·杨,玛格丽特·麦肯齐,丽芙·斯甘达普,瑟赛琳·欧麦 ,肖恩·沃克

来自奥特亚罗瓦、新西兰、挪威和西澳大利亚的社会工作教育者在实践工作经验中制定了一个儿童福利工作的框架。该框架包含了儿童权利、社区发展和儿童保护。 本文描述了这个框架的原则和理论基础, 并通过实践的例子说明了其功能。在我们各自的国家里,发展这种方法需要在儿童福利中通过长时间接触来实现。体现优势视角的本土实践和社区发展原则由《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加以补充,并且帮助儿童保护从单纯依靠专家根据“最大利益”标准的评估转向以儿童的参与权为中心加上文化、家庭、身份思考等因素的多维回应。我们结合Ife对Qvortrup的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儿童权利分类的解释 :保护、供给、参与。我们通过审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关键条款扩展了这个联系,这些条款与每一代儿童的保护、供给、参与的功能相关,并在儿童权利和社区发展原则基础上为实践构建一个框架。该框架明确指出,在第三代权利和参与权中,必须使用优势视角的关键实践元素得与儿童保护和福利处在在一个水平。我们认为,使用这个框架可以在儿童福利工作中为社会工作者提供额外的知识和技能。

关键词:儿童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社区发展实践;儿童福利;基于优势的实践

引言

本文就以我们小组的成员肖恩·沃克讲述的一个故事开头,这个故事是我们小组聚集在一起写会议论文时他讲的,本文也是在我们小组的这个会议论文基础上形成的。

我们发现分享实践故事,并描述工作结束时对我们有重要意义和值得学习的因素,为我们锚定各国理论学说提供了基础。讲故事的工作方法澄清了我们工作的实践和经验的共同点,使我们在发展我们提出的理论框架中能够梳理概念并且将概念与实践相结合。

我们能做点什么来让儿童重新看到希望?

在我的社会/社区工作实践的早期,我曾针对一个大家族中的年轻女人工作过,她是一个药剂成瘾者。她家族的人让我陪他们参加一个在当地高中的多学科的会议。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讨论暂停她的学业并且学校打算将她开除。我的角色是家庭支持者和辩护律师。这个女人确信她不会得到一个公平的听证会,并且相信她会被学校开除,只因她15岁就得结束学校教育(在新西兰年龄达到15岁就得离开学校)。她会像其他50%的毛利辍学女性一样没有资格继续接受教育,最终变得一无是处。我在会议前和她会面并达成了一致策略和对应方式(同意对他人的行为方式)。不管发生什么事没人发脾气,也没人说了或做了他们会后悔的事情。包括警察、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社会工作者,儿童律师(法院任命),两个老师和校长在内的许多专业人士也参加了此次会议。当这位毛利女性与房间里大多数人发生了冲突时,气氛变得相当紧张。他们要求我用一个卡拉几亚 (毛利祷文及咒语)开始会议,主持此次会议的校长欢迎了我们,让我们自我介绍并解释我们的来意。当这一系列活动一结束校长就戴上了她的眼镜,打量房间里的每个人,说:

“我们能做点什么来让儿童重新看到希望?”

整个会议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一句话使会议性质从纪律和惩罚转向了建设性的合作和恢复。这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我们以为这将是一场“激烈的斗争会”,但是被重建我们角色的情景所取代,在这个情景中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式确实可以让女孩和她的家庭增能,并且也满足了专业人士的需求 (这让每个人都感到欣慰)。需要规范的问题包括这个女孩的出勤率、欺负其他同学、和和在场的这两个老师争吵、整个周末都消失不见人影、滥用药剂、与比自己年长的帮派同事出去厮混。这些问题让人很失望,同时也让人们深思讨论不责备她的可能性。这个会议中我印象很深的一个记忆是老师和女生互相道歉。这是一个双向的致歉,双方都应该对自己的态度和行为负责,这件事发生仅仅是因为老师教授的内容是那个女孩擅长的。关系修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会影响到教室里的其他关系。另一个转变是在家庭的身心。他们有我之前从未见过的一种信仰。教育被视为彻底改变他们女儿的真正机会而不是为了挑衅和防御。他们不是单独的个体并且也认识到他们需要所有人的帮助。管理方案的特性之一是,我要负责确保创建的关系是完整的并能对这个方案负责。让每个人都对这个女孩的未来负责是很重要的,因为最终这个关系到年轻女人和她家族的自决权,这对我们也是有帮助的。这个过程不是一夜之间发生的,我在那里呆了整整28个月(直到她离开学校,不再需要支持我才离开)。会议结束时我们一起唱了一首毛利歌曲,我还念了一篇祷文。这个年轻女孩的生活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但在我看来这是她人生的一个转折点。最终她在一栋居民楼里成为了一名戒毒康复顾问,后来她又受训成为了一名小学教师。

这个会议和教训对我一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还是能经常在我家附近的超市看见那位校长,她现在退休了,但她工作时的个人魅力和声望却一直都在。她是我认识的最有智慧的人。有一句谚语是这样说的:

“智慧来源于知识。”

它不仅是指我们知道什么,还包括我们是怎么做的。

这个故事包含审查儿童保护不同视角的因素。因为一直存在可能被惩罚的行为,以前当局和家庭很少有接触。除了暂停儿童的学业,其他补救措施可能包括兄弟姐妹的附加审查,保护方法被使用的可能性,包括儿童转移、用于女孩和她家庭的法律费用以及其他措施。专业人士偏向支持当局,因为对家庭和儿童存在一些看法,例如失职的父母,部分失控和有冒险倾向的孩子,非法活动,甚至是整个家族都存在犯罪嫌疑。至少这个女孩和她的家人将会受到权威决策的影响,虽说这些决策是为了他们而制定的但却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校长的提问有两个作用:第一,它针对女孩的问题提出了所有人都能参加进来的合作方法;第二,它提供了一个补救的希望和可能性而不是惩罚和失败。这些元素和他们的根本前提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

行动前提摆脱了需要用理论解释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发生各种情况,时候干预理论则建议针对特定结果来采取行动。实践者将这些定位在学科框架内。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社会工作者可以将女孩的冒险行为理解为是为了保护她自己,或者至少可以让她的弟弟妹妹从家里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学校和警察解释可以用法律制裁。虽然在社会工作理论解释可以不同,但他们可以追溯到社会性世界共同核心的理解,这个社会性世界的指令可以改变失败的个体,失败的社会,或通过审查社会环境寻找补救措施和支持来适应周边环境而非寻找失败的情况。针对这个环境以及特定的目标,女孩本身以及恢复自我的需要才是最重要的。

社会工作者常常需要使用简单的指令处理复杂多变的情形,以此来满足机构、政策制定者和公众的期望。一个发生在当前英国、西澳大利亚、奥特亚罗瓦、新西兰地区的例子:儿童保健政策指令被采纳或永久搁置,而不是只停留在寄养这一阶段(巴特勒-斯洛斯宣言,2013;社区发展原则,2013;社会发展部,2012)。保留身份和民族或种族的问题会被新建家庭的需要或新建家庭结构的需要所代替。父母有过错(例如:无法提供给儿童适当的照顾)会通过转移儿童,剥夺父母抚养权对其加以惩罚。通过永久性安置孩子使社会经济需要得到满足,因此,用“好”的家庭取代“坏”的家庭能消除国家和社会需求带来的长期财务负担。这不是故事的全部,但它是越来越多的福利国家与儿童保护的故事。上述故事中的儿童或她的兄弟姐妹,可以享受到一个或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这个结构中,离开这个充满危险环境的需要比她毛利人的身份更重要。一个儿童拥有稳定、温馨、对儿童无害的家庭的权利优先于儿童在家庭中拥有的权利、身份、民族或种族归属。儿童的“最大利益”是由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决定的,这些人使用的信息和理解来源于专家的专业定位、他们的理论理解和政策及机构的迫切需要。这仍然回避了任何国家干预都应该做到最小伤害的问题。整个家族上述的策略都是为了确保年轻女人能有一个好的结果,同时尽量减少国家干预。因为数量不成比例的毛利年轻人在国家儿童保护机构中,毛利人家族在1980年代早期就以一种阻力的形式开始做这个。这不是他们想要给她的结果。国家后来将这一战略作为1989年《儿童,青少年和他们家庭行为(新西兰)》的一部分。

我们提出了一个不同的方法,这一方法将孩子的多面且交错的权利视为起点。我们增加社区发展原则和实践,并认为这个基本上可以给儿童保护提供基础优势实践。我们之前就已经提出(杨,玛格丽特,斯甘达普等,2012)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社区发展原则是很有用的,特别是能够通过审查儿童保护实践的有效性来确保我们对身份,文化和家庭真正的重视。并且,身份、文化和家庭在儿童安全方面都是决定性的因素。我们目前对这方面的研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并且将这些想法与Ife的三代权利的概念,Qvortrup的保护、供给和参与的儿童权利保护分类联系在一起。

社会工作之所以受人称赞是因为它是一个关乎人权的职业,但它也是一个基于日常生活关乎人类需求的交易。在Ife看来,社会工作职业的工作方式是通过满足人们的需求来研究人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工作者是无意识的人权工作者。为了能做到这一点,社会工作者必须投身于包含人权条例和公约的复杂工作之中,并且能够管理有着许多潜在矛盾的实践活动,例如父母权利和儿童权利之间的矛盾。Ife告诫社会工作者需意识到他们的归纳性实践和演绎性实践对人权实践做出的重大贡献。他认为这些是在他们工作中通过发展以权力为基础的实践来完成的。从第二代到第三代的权利实践(这种集体参与式的实践是社区发展的标志)能使这种实践活动推广到其他类似的场合中。Ife的第三代权利的观念告诉我们对儿童福利实践的审查、如何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社区发展原则可以领导这一领域的权利实践。

表1阐明了这一概念构思,其中第一代提供法律救济,第二代提供福利或服务补救措施,第三代提供协同社区补救措施以保障人权。这个概念可以与另一个儿童权利分类理论联系起来(Qvortrup,1994),这一理论将儿童权力分为保护的、供给的和参与的权利,并被视为人权的子集。综上所述,与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相关的条款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保护是一种法律行为,在西方世界,保护若被社会工作运用就得使用调查、转移、改善儿童的安置环境以及其他法定措施。这与确保儿童安全的第一代权利一致,并且条款3和条款9可以作为支撑。供给权利是指社会工作者倡导为家庭和儿童提供资源,并设计和实现支持项目,如育儿课程,但工作者没有法律责任。这些可以被描述为第二代权利,并且是构成社会工作实践的主要部分。重要的是,许多西方国家通过提供免费医疗和教育服务来实现这些权利。第7、8、18和19条均与此相关。参与权是最不发达的,可以说是最受争议的一类。第9、12条制定就是为了确保儿童和他们的家庭对相关保护措施有一定的话语权。第三代权利是强调使用社区发展作为实践选择的集体权利,这些参与的权利就可以包含在第三代权利中。虽然Ife并没有明确在这个分类中讨论儿童保护实践——只提到了因竞争价值和权利造成的矛盾,事实上大多数儿童保护是与社区发展分开讨论的——我们相信第三代权力是对优势的合理定位,是儿童权利实践的社区途径,是基于参与的权利,因此能为儿童保护实践做出贡献。

参与权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原因是,虽然大多数社会工作理论和伦理准则强调参与,但因为所谓的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儿童的参与权还是要看成人的决定。

对儿童参与权的产生兴趣和认知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儿童社会学。雷特·霍内斯 (詹姆斯,普劳特,1997)认为为了发展有助于适应力和应变能力的自信、自尊和自我价值感,孩子的观点和能力应给予关注、尊重和重视,因为个体积极的发展取决于主体间的关系中社会承认的经验和成就。儿童社会学认为,从儿童早期儿童就已经对社会参与具有积极的态度,并且对他们准备接触的外界有了自己的看法。这种观点与之前的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先前的研究认为,儿童是不足的、不理性的、欠发达的,这种观点则认为儿童是有能力的行动者,能够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意见(索玛,2004;赛瓦森,1998)。随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纳入政治和社会工作议程。尽管如此,社会工作实践往往是作为主体而不是作为参与者直接介入儿童。当社会工作者作为儿童生活的代理人时,应尊重儿童,并要符合国际社会工作实践的伦理原则。

表1 儿童权利和社会工作

第一代:保护

第二代:供给

第三代:参与

名称

公民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集体权利

举例

表决权,言论自由,免受虐待和歧视的自由

教育,住房,健康,充足的收入,社会安全

经济发展与繁荣,包容所有社会地位,社会和谐

社会工作

宣传,难民工作,监狱改革

直接服务,政策发展与宣传,研究福利工作

社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个人/精神等方面的发展

儿童权利条款

第3条,第9条

第7条,第8条,第18条,第19条

第9条,第12条

儿童保护

法律消除,安置,惩罚罪犯

比如英国的“确保开端计划”,家庭支持和澳大利亚的“儿童支持政策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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