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少年犯的社区支持和转移措施:旧遗产,新时代外文翻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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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少年犯的社区支持和转移措施:旧遗产,新时代

T. Wing Lo amp; Dennis Wong amp; Gabrielle Maxwell
Published online: 17 August 2006
# Springer Science Business Media B.V. 2006

摘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导致香港重点关注从居住培训和拘留转变为基于社区的措施的论点。引入了警戒和社区支持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的评估发现,大多数受访者对它们的满意度很高。这些服务可能会对受访者的越轨行为,家庭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产生积极影响,但其中五分之一继续犯下越轨行为。父母的参与度不高。少年犯很少为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也不了解他们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受害者没有参与制定干预计划。结论得出了有关香港未来的问题。

关键词:转移注意力,恢复性司法,少年司法制度,警方警诫

1.从惩戒福利到转移和社区支持

自从制定了第一个针对少年的立法以来,香港在对少年犯的待遇上一直非常重视福利和培训。最初的1932年《少年犯罪者条例》建立了少年法院系统,并规定设立缓刑官员以监督少年犯罪者(OBrian,1994年)。在1950年代取代了《少年犯条例》,从而加强了少年法庭的适用范围,并扩大了旨在为犯罪者提供福利的条款,重点放在了符合他们“最大利益”的步骤上。实际上,与其他国家一样,这样做的结果是:

少年犯经常被监禁。实际上,未犯罪的少年,也因此不会被拘留如果他们是成年人,通常会长期监禁。在这种情况下,少年法庭的目的可能是提供治疗或照料,但事实仍然是这些年轻人违背了他们的意愿hellip;hellip;。在香港hellip;hellip;许多初犯在缓刑院受到监禁。(奥布莱恩,1994:166)

同样,Gray(1991)提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少年因相对琐碎的罪行而被捕,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其置于羁押状态。因为他们的家庭发现他们很难管教或控制,或者因为学校报告他们有不守规矩的行为违反校规。不规律的工作习惯、深夜外出或在台球室和视频厅消磨时间被视为需要纠正的生活方式的证据(Gray,1991)她还评论:...少年司法机构的范围已大大扩展;对青少年不当行为的容忍度不断降低;针对青年的警务战略;以及可能的“网络扩大”,导致对少年的正式处理,这些少年以前是由社区或警察非正式处理的。(Gray,1991:37)

她继续分析培训和拘留中心的使用情况。她评论:... 即使在1988年,惩教署的统计数字显示,在20岁以下的男子中,分别有68%和76%曾在训练中心和拘留中心接受过一次以上的定罪。毫无疑问,在香港,居住照顾和监护的使用在青少年犯罪生涯中的特点远比其他国家的一般要早。(Gray,1991:37)

在整个1970年代和198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明显的是,旨在康复的策略正在失败(Gelsthorpe和Morris,1994年)。将儿童安置在机构中实际上使他们脱离了社会,结果导致他们被剥夺了许多促进积极发展的正常经验。另一方面,年轻犯罪分子的聚集使他们能够相互学习。换句话说,这些所谓的良性机构是“犯罪学校”。在这里长大的人比在家长大的孩子更容易冒犯年轻人,并在社会适应和人际关系方面遇到其他困难。换句话说,监禁年轻人也带来了同样的不良后果,他们被拘留在旨在为他们提供更积极生活方式的机构中。

根据这些研究结果,人们呼吁在国际层面上将儿童和青年人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参与程度降至最低,以符合公共安全的需要,同时在社区中为他们及其儿童建立支持家庭(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199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2年)。[1]

人们越来越强调转移和非机构化,使用社区安置,使用限制性最小的替代方案以及增加提供服务和方案以加强家庭和满足儿童本身的需求。与这种方法一致的是,全世界越来越多地使用警察警告和社区判决。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相当宽松的非法定警告系统组成的1998年前的青年司法系统,现在已被更具限制性的法定制度所取代,该制度包括不同类型的一次谴责然后是最终的警告,然后起诉(Dignan,2003年)。尽管加拿大与许多其他国家相比,较少使用警察对未成年人进行筛查(Hornick和Rodal,1995年),但其新的《青少年刑事司法法》(2003年4月1日生效)包含明确提及警察警告的规定。在澳大利亚,警察将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如果犯罪行为被时间分隔且情况需要,他们可能会收到不止一种警告(Chui et al., 2003)。

2.警诫及社区支援服务

香港也对这种哲学的某些方面做出了回应。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人们越来越重视法院的替代选择,监护权以及新的基于社区的转移权利选择和社区支持服务的发展。警察使用警告来转移起诉的范围。警司酌处权计划旨在转移犯有轻罪的年轻人免于受到起诉。自1963年以来,担任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已获律政司司长(现为律政司司长)授权,告诫年轻人,他们通常是初犯,犯下轻微罪行。该计划最初针对的是14岁以下的人群,但在1966年,该方案扩展到了16岁以下的人群。1987年进一步扩大到17岁以下。1994年进行审查后,年龄进一步扩大到18岁以下。根据该计划,在2000年,约有41%的犯罪青年得到了处理(Legislative Council,,2002年)。

有许多标准规定了警告的使用。现有证据必须足以支持起诉。年轻人必须自愿明确地承认这一罪行,他们及其父母必须同意这一警告。在正常情况下,只会警告一次违规者。警察只有在有明显理由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第二次警告,但警告数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在决定使用警告时,警察会考虑犯罪的性质,严重性和普遍性,犯罪者的过往记录,申诉人的态度以及犯罪者父母的态度(Lo et al., 2003; Choi and Lo, 2004)。那些受到警告的年轻人,必须参加警察少年保护科负责的事后监督。而且,尽管没有诸如家庭小组会议(Dignan和Marsh,2001; Maxwell和Morris,2001)和受害人调解(Schelkens,1998年; McCold,2001年)之类的措施,但是警察可以转介罪犯接受咨询和支持。社区支持服务计划提供的服务(请参见下文)。如果有关的年轻人不同意使用警告或拒绝实施该罪行,则将案件移交给少年法院。

在1990年代少年司法系统的重大发展中,社区对少年犯的支持有所增加,并且越来越强调加强和支持家庭的服务。这些紧随国际趋势之后。例如,在新加坡,如果少年犯成功完成了为期六个月的指导计划,他们将被警方警告(Choi,2003年)。在新西兰,警察可以将少年带到警察少年援助处进行跟进,在少年父母在场的情况下会警告他们,或者可能要求少年犯向受害者道歉或受到其他制裁,例如在社区工作。 (Maxwell et al。,2002)。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受到最终警告的年轻罪犯都应参加康复的“变革计划”(Dignan,2003年)。1995年在香港发起了社区支持服务计划(Community Support Service Scheme (CSSS)),以帮助警察注意的年轻人;参加该计划是自愿的(儿童和青年中心服务审查工作组,1994年)。该计划通过结构化的计划和社区内部的监督活动,为违法青年提供了支持服务。符合先前对寄宿医疗影响的关注(Gray,1991; OBrian,1994),目的是使年轻人远离保护机构,并减少他们将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初,只有两个计划是由非政府组织运作的,但是在实验的基础上由社会福利部提供了全部资金。在2001年将其扩展到五个计划。服务的目的是使被该计划提及的未成年罪犯重新融入主流教育,或开始进入劳动力市场,发展可接受的行为,并将其精力重新投入建设性和合法的渠道,减少他们再次被卷入刑事司法系统的可能性,转移他们不再需要住宿或看守服务,如果他们以前曾被关押在机构中,则可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区(儿童和青少年中心服务,1994年)。CSSS提供的程序是高度结构化的。为青少年和他们的父母或照料者在监督孩子方面遇到困难提供个人和团体咨询,技能学习课程以及冒险和户外活动。治疗目标包括帮助年轻人应对生活中的问题和纠正任性的行为,满足个人需求,改善自尊心和人际关系,树立社会责任感并加强家庭支持(Lo et al。,1997)。

3.社区支持服务评估

虽然社区支持服务已将香港定于正确的方向,但随着国际青少年司法趋势的发展,其实现上述目标的程度仍是一个令人严重关注的问题。为了研究这些问题,以下是对香港社区支持服务使用情况的评估。主要目标是确定参与CSSS的程度导致未成年犯的态度和行为发生变化,并评估他们对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

3.1方法

在1995年5月至8月之间,向每名进入CSSS的少年犯分发了一份自我完成调查表。他们要求在计划完成后(通常在6到12个月后)再次填写相同的调查表,以便进行后期测试。问卷包括有关行为,价值观和态度的七个方面的许多项目。测试后问卷还包括有关客户对服务满意度的问题。对每个量表的项目间信度进行了评估,所有7个量表的alpha;系数满意度至少达到0.6。通过社会工作者收集了有关青年罪犯的人口和犯罪信息。为了进一步了解他们对所获服务的看法,对20名年轻人以及他们的父母或照顾者进行了重点访谈。

3.2 受访者简介

总共收集了388份服务前问卷和279份服务后问卷(占初始组的72%)。在279名匹配的受访者中,男性占64.1%,女性占35.9%。他们的年龄在9至17岁之间。在完成预测试问卷之前的三个月中,主要学习的占87.4%,正在工作和学习的占3.9%,主要在工作的占4.3%,既不在工作又不在学习中的占4.3%。进行后期测试时情况已经改变;以学习为主的受访者比例下降到79.6%,以工作为主的受访者比例上升到14%。

关于受教育程度,大多数(88.1%)在初中或以下(9年级);10年级或11年级达到11.9%。单亲家庭约占五分之一(19.4%);98.5%没有宗教信仰。超过半数(53.8%)居住在公共住房中。不到四分之三的受访者(72.7%)犯了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是盗窃和商店盗窃。另有13.5%的人对该人犯了罪,例如殴打。只有少数被调查者犯有违反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罪行,或预防犯罪。没有人犯有与毒品有关的罪行。[2]

3.3服务影响

表1报告了测试前和测试后的总体平均差异。数据显示,“权威态度”在五个维度上有正向变化,“学习态度”在-0.064内有负变化,而“学习态度”则在-0.454中有负变化。统计检验(t检验)显示,在三个维度上,测验前和测验后的得分差异显著(Plt;0.01),并且在每个维度上的变化都是是

positive direction. The three dimensions showing positive changes were those designed to assess deviant behaviour, family values, and a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Details of these results are discussed below.

正向。显示积极变化的三个维度是那些旨在评估越轨行为、家庭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维度。下面讨论这些结果的细节。

表1价值观,态度和行为的变化(msd平均得分差异)

3.3.1越轨行为的变化

异常行为量表包括十个项目,探讨未成年犯人是否故意破坏,滥用毒品,吸食海洛因,打架或殴打,盗窃,招募帮派信徒,与三合会成员在一起,勒索和骚扰,抢劫和贩卖非法毒品。如表1所示,46.1%的受访者在“越轨行为”上表现出积极的变化,而只有20.3%的受访者表示“消极行为”的变化。此外,总体平均差异为正(即0.618)。这些结果表明,CSSS在自我报告的越轨行为方面对相当多的个人产生了积极影响。

此外,结果显示,有33.6%的受访者报告他们的偏差行为没有变化,平均得分为4.93(请参阅表2)。由于平均分数为5表示“没有犯过偏差行为”,平均分数为4表示“有犯过偏差行为”,这表明“无变化”的受访者在治疗期间很少犯下任何偏差行为。考虑到“积极变化”和“没有变化”受访者的总百分比(79.7%),就控制偏差行为而言,结果令人鼓舞。尽管如此,尽管期望通过CSSS的任何人都不会再冒犯,但事实上,五分之一的被调查者的行为比以前更加反常,这表明CSSS还有改进的余地。在20.3%“负变化”受访者的比例似乎高于类似海外项目的报告比例。新加坡指导计划报告的再犯罪率为14.6%(Choi,2003年),在澳大利亚的社区会议上报道的比例在15%至20%之间(Luke和Lind,2002年)。但是,读者应该意识到,这种跨辖区的比较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问题,因为该计划的性质以及所招募人员的性质将有所不同,社会背景和服务内容也将有所不同。

表2“无变化”和“积极变化”组的平均得分

3.3.2家庭价值观的变化

对受访者的家庭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调查可以表明社会依恋程度和对公认价值观的符合程度,以及随后与社区融合的程度。比较家庭价值发生正向和负向变化的受访者人数(即53.1%与36.9%),发现赞成正面变化的受访者之间相差16.2%。较高的总体平均差异为0.861(P lt;0.01),表明CSSS有助于向受访者灌输积极的家庭价值观。

3.3.3社会责任感的转变

在“社会责任感”这一维度上,有51.8%的受访者表现出积极的变化,而有32.6%的受访者则表现出“负面变化”。此外,总体平均差异为0.455(P lt;0.01),这也是积极而有意义的。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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