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和识别颠覆性创新外文翻译资料

 2022-02-17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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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译文

定义和识别颠覆性创新

Delmer Nagy , Joseph Schuessler , Alan Dubinsky

摘 要

关于创新的三个基本问题阻碍了学术界帮助管理者确定一项新技术是否对他们的组织具有破坏性的创新。首先,什么是颠覆性创新?第二,颠覆性的创新如何会对一些人造成破坏,而对其他人则是持续的?第三,在一个组织发生破坏之前,如何识别破坏性创新?本文提出了利用创新采用特征重新定义颠覆性创新的三个问题的答案。通过创新特征的相对性,提出了一种启发式的或贝德克的方法,以更好地确定创新是否会对组织造成破坏。演示了这种方法,以展示如何在组织中断发生之前识别潜在的破坏性创新。

关键词 创新;技术采用;管理决策;颠覆性创新

1.定义和预测颠覆性创新

管理者如何确定某项技术是否会扰乱其组织?在“颠覆性技术:抓住浪潮”一文中,作者(Boweramp;Christensen,1995)描述了一个长期影响企业可持续性的想法:新技术可以创造新的市场,或者彻底改变或破坏现有市场的现状。虽然他们不是第一个发现新创新造成的创造性破坏的人,但对新市场和低端创新的识别为研究人员提供了研究新创新对市场影响的结构(Bower Christensen,1995)。描述市场上的创新效应引发了一场运动,以增强对市场上此类技术的理解和预测(Adner,2002;Christensen,2006;Christensenamp;Raynor,2003;Danneels,2004;Hang,Chen,amp;Yu,2011;Schmidtamp;Druehl,2008)。这一研究流的主要目标似乎是预测由新的创新导致的市场混乱。

预测创新的破坏性对市场主导者很重要,这样他们就可以避免忽视破坏性创新带来的有害后果。这些不利结果包括市场份额减少、地位下降,甚至组织破产或死亡(Boweramp;Christensen,1995)。但是,组织管理者如何知道给定的技术是否会导致市场混乱,甚至影响到他们的组织?一个普遍认为的观点是,如果管理者能够在这些技术影响市场之前识别出破坏性的创新,那么管理者可以采取行动,将潜在的市场破坏转化为新的机会,或者至少防止其组织的失败。由于预测颠覆性创新的能力可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研究者们已经着手预测由新创新引起的破坏。然而,这些研究至少有三个共同的问题:(1)破坏性创新的定义是模糊的,因为其定义侧重于市场影响;(2)破坏性创新如何对某些组织(而不是所有组织)造成破坏;(3)通常只有在破坏发生后才生成数据(Govindarajan和Kopalle,2006年;Hang等人,2011年;Myers、Sumpter、Walsh和Kirchhoff,2002年;Paap和Katz,2004年;Schmidt和Druehl,2008年)。上述问题迫使研究人员更清楚、更准确地定义或确定什么是颠覆性创新。

由于Christensen和Bower的特点是市场混乱,或新技术对现有市场的影响,因此有机会定义新技术如何促进这些市场变化。换言之,可以确定有助于市场中断的技术特征,以扩展破坏性创新理论。事实上,至少有六篇文章试图从创新的角度来识别或定义破坏性创新,而不是从市场的角度(Adner,2002年;Christensen,2006年;Christensenamp;Raynor,2003年;Danneels,2004年;Hang等人,2011年;Schmidtamp;Druehl,2008年),但随后的定义还没有确定具体的创新。可以想象的特征可以澄清颠覆性创新的概念。明确定义破坏性创新对于学术和实践都是必要的。在学术上,明确定义破坏性创新对于解决因果参考理论至关重要(Kripke,1977;Putnam,1973)。作为商业哲学家,研究者在他们的领域中用术语赋予意义;作为商业专家,他们为“颠覆性创新”提供参考,正如商业学科提出的术语(Boweramp;Christensen,1995年)。这种学术术语所有权是常见的。例如,“狮子”一词是由动物学家群体定义的;“榆树”的定义是由植物学家群体定义的;如果商业群体的学者寻求对“颠覆性创新”概念的所有权,他们需要对什么是颠覆性创新给出明确的定义。否则,这个术语可能没有特定的定义,因此可能导致它仅仅成为另一个商业术语。

从务实的角度来看,对一种断裂创新的定义是经理的基本要求。一个企业的决策如何能够分析一种技术,以预测一种新技术有可能被一个市场或其组织断绝?毕竟,克里斯滕森认定了创新技术的“一些,但并非所有”效应。顺便说一句,革命可能是一个营销场所或组织的革命,这有可能发生急剧的变化,甚至有助于企业失败?在瞬息万变的技术环境中,商业专业人士是否会盲目经营?

鉴于上述辩证法,本文试图回答以下三个关于颠覆性创新的基本问题,从而为管理者提供一个视角,通过这个视角来看待新的创新,并回答关于这种技术类型学的三个长期问题:(1)什么是颠覆性创新?(2)颠覆性创新如何会对某些采用者造成破坏,而对其他采用者又是增量的或持续的?(3)在组织中断发生之前,如何预测破坏性创新?这些问题将通过转移颠覆性创新定义的重点来解决。现有的颠覆性创新理论侧重于市场特征、新市场和低端创新。通过使用创新采用理论,可以确定三个创新特征,以在技术而非市场中实现颠覆性创新:(1)技术标准;(2)功能性;(3)所有权(随后将提供对这些特征的定义进行低估的理由)。然后,通过这种重新定义,与组织使用的现有技术相比,对创新特征的检查可能用于识别创新对组织的相对影响。最后,通过使用价值链,可以更好地了解潜在破坏性创新对组织的影响:可以对创新及其影响进行评级,从其破坏性的一级或二级运营。本文将首先回顾德国文献,以帮助定义什么是颠覆性创新。其次,对颠覆性创新的相对效应进行了解释。第三,提出了一种在破坏发生前识别破坏性创新的方法。第四,提出了该方法在新兴技术中的应用实例。本文最后讨论了重新定义的好处、对从业者的潜在应用以及未来的研究领域。

2.文献综述

什么是颠覆性创新?虽然确定破坏性创新对组织或市场的影响相对容易,但要对破坏性创新作出清晰的定义仍然是难以捉摸的。也许这是因为克里斯滕森发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颠覆性创新:新市场创新和低端创新。这两种颠覆性创新对市场的影响是不同的。

正如他们的名字所暗示的那样,新的市场创新通过创造对新技术的新需求而起作用,从而导致消费者对这种新产品的需求。相反,低端创新提供了与现有技术相似的特性,但成本却大大降低。综合这两种不同类型创新的影响,Christensen指出,尽管有些创新对一个群体具有破坏性,但同样的创新可能会持续到另一个群体(Adner,2002;Christensenamp;Raynor,2003;Christensen,Bohmer,amp;Kenagy,2000年a,2000年b;Danneels,2004年;Schmidtamp;Druehl,2008年)。尽管文献认为颠覆性创新会导致市场行为不同,但这些颠覆性创新会对市场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换言之,哪些创新特征导致市场混乱?以创新特征为基础的颠覆性创新的定义将提供对创新特征导致市场变化的洞察。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基于创新特征,学者和实践者都在追求幻影:没有一致的同意,破坏性创新的本体论或本质,以及认识论或破坏性创新的知识很难前进。关于正在研究的内容(Brymanamp;Bell,2011;Gubaamp;Lincoln,1994)。

学术界和实践者没有规定的定义,也没有基于精确定义的概念定义,而是保留了一个提取的定义,或者一个基于词的常用用法的定义(Kripke,1977;Putnam,1973)。不幸的是,该词的常见用法允许上下文推理和潜在的多样化含义:换句话说,根据该词的使用方式,破坏性创新可能会破坏,也可能不会破坏。

规定的定义是一个定义,其中一个术语被赋予一个特定的含义,目的是在一个上下文中的一个给定的论点。对于破坏性创新,它应该以创新的特性为基础。这个基础是必要的,因为讨论的主题是创新本身,以及创新的破坏性部分。任何关于颠覆性创新的定义,如果不涉及创新特征,似乎都是在讨论创新本身之外的事情。因此,需要一个基于创新本身的颠覆性创新的定义来推动这一知识体系向前发展。对规定定义的需求已被其他商业学者视为对颠覆性创新的根本批评(Markides,2006年,Schmidtamp;Druehl,2008年)。因此,对颠覆性创新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定义(Adner,2002;Danneels,2004;Schmidtamp;Druehl,2008;Thomondamp;Lettice,2002)。

颠覆性创新的一个定义是关注创新的功能质量和成本。这一定义将颠覆性创新定义为具有“足够好”功能且成本较低的创新(Christensen、Baumann、Ruggles和Sadtler,2006;Christensen、Bohmer和Kenagy,2000a;Christensen、Horn和Johnson,2008;Paap和Katz,2004;Thomond和Lettice,2002)。理论上,低质量和低价格的创新不断提高,直到最终创新与市场领先产品竞争,从而扰乱市场现状(Boweramp;Christensen,1995)。将颠覆性创新定义为低价竞争的低质量产品似乎不是定义技术类型的适当创新特征。事实上,价格变化反映了各种因素,从组织流程和材料到市场条件。“足够好的质量”是比较完成类似任务的两个或多个创新的功能。价格和感知质量不是固有的创新特征,而是价格和感知质量在商业战略决策中的体现。此外,在价格和质量上的竞争是一种普遍接受的商业战略,但价格和感知的质量都不是固有的创新特征,以此为技术类型学的定义奠定基础(Besanko、Dranove和Shanley,2009年)。因此,这一定义基本上侧重于有关市场进入的业务战略,忽略了具体的创新特征。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一项创新的特性会造成客户期望的变化,从而扰乱现有市场,或可能创造新的市场,而不是价格点或进入策略。

颠覆性创新的另一个定义不关注创新的成本或质量,而是关注市场特征。Danneels(2004)、Markides(2006)和Tellis(2006)主张颠覆性创新会改变市场的性能指标或消费者期望。这一定义推动了对什么构成颠覆性创新的讨论,因为它将焦点从市场战略转移到了创新特征与市场预期的一致性。然而,这一定义并不能确定可能破坏市场偏好的创新特征。具体来说,哪些创新特征或特征会对市场造成破坏?此外,这个定义并不能回答破坏性创新的相对性,也不能回答创新如何对一个群体产生破坏性,而对另一个群体产生持续性。因此,这种破坏性创新的定义仍然有些模糊,因为没有确定具体的创新特征或一组特征;相反,认识到了市场协调的重要性。

2.1 识别颠覆性创新特征

上述对颠覆性创新的现有定义均未确定可能具有颠覆性的特定创新特征。相反,这两个定义都侧重于创新之外的因素,特别是市场因素、成本、质量、性能指标和/或客户期望。这些因素是创新的外部因素,因为它们会发生变化。创新的特征是内在的,或者说是天生的,并且基于创新本身。成本是由所有者以及基于创新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来确定的。用户可以感知质量,以及与创新外部的同行创新相关的变化。与其他创新相比,客户期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也是创新的外部因素。这些作品通过描述可能导致市场混乱的市场条件来扩展克里斯滕森的定义,而不是确定具体的创新特征来扩展破坏性创新理论。这些因素都不是创新的内在因素或先天因素。然而,本文提出,创新采用理论,特别是那些涉及创新特征的理论,可用于识别创新固有的特定创新特征,这些创新特征可导致市场混乱。

创新采用文献中确定了三个创新特征,即具有改变市场的潜力:激进的功能性、不连续的技术标准和创新的所有权(Thomondamp;Lettice,2002年)。在创新采用文献中,通过描述激进创新的文章,或为用户提供进行新行为或完成创新发明前不可能完成的新任务的创新,可以认识到根本功能(Abernathyamp;UtterbacK,1978;Andersonamp;Tushman,1990;Dahlinamp;Behrens,2005)。激进的创新通过创造新的市场来扰乱克里斯滕森新市场时尚的市场。不连续的技术标准也被认为有可能改变创新采用文献中的市场(Dewaramp;Dutton,1986年)。不连续的创新,或利用新材料或新工艺创造现有技术的创新,通常通过在现有技术的创造中使用成本更低的材料或更高效的生产工艺来扰乱市场。不连续的创新扰乱了市场,正如克里斯滕森的低端创新所描述的那样。激进的功能性、不连续的技术标准和创新的所有权可以在几种创新采用理论中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找到(Atewell,1992;Rogers,1995;Swanson,1994)。也许创新采用理论的典范是创新扩散理论(IDT),它提出了五个创新属性影响创新采用(Rogers,1995):相对优势、相容性、复杂性、三元性和可观察性。相对优势明确指出创新的功能影响技术的采用。相对优势的概念认识到,技术之间的创新功能不是绝对的。正如结构的名称所暗示的那样,功能在技术之间和用户之间是相对的。兼容性和复杂性的IDT结构直接与创新的技术标准联系在一起。兼容技术有相似的技术标准,而复杂技术有新的技术标准,为用户创造了知识壁垒(Attewell,1992年)。复杂性迫使采用者克服知识障碍,最大限度地提高新技术的有效性(Atewell,1992年)。最后两个IDT属性,三元性和可观察性,与市场意识或分销渠道有联系,并且依赖于创新的所有权。创新拥有者决定创新是如何在市场中以三元性和可观察性的方式呈现的(Rogers,1995年)。

功能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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