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船舶的法律地位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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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船舶的法律地位

常言江,博士;张潮,博士,助理教授;王楠楠,博士,助理教授;

中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中国青岛大学法学院

中国大连海事大学海事经济与管理学院

文章信息

关键词:无人驾驶船舶国际法律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摘要: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在军事和民用上都有广泛应用。然而这一概念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因此使无人驾驶船舶的法律概念成为富有争议的敏感领域。确定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的国际法律地位是对其进行保护和监管的先决条件。本文在分析规范不同类型无人驾驶海船的国际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从海洋法的角度探讨了不同情况下无人驾驶海船的法律含义。该文件最后建议,沿海国应促进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并考虑到现有的国际公约,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相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以便适当处理外国无人驾驶海上船舶。

  1. 介绍

2016年12月16日,中国海军在南中国海捕获了一艘美国无人水下航行器。美国声称,无人水下航行器被用来监测海水的盐度和温度,以便绘制水文图,使用无人驾驶海上航行器(UMV),包括无人驾驶水面航行器(USV)和无人驾驶水下航行器(UUV),包括在水面或水下航行的动力装置,没有直接的人的控制,但通过自动控制、遥控或预设程序,这些概念已经在军事行动领域。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思想和新技术发展迅速,在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的发展中,这些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不断提高其自主性、功能性和安全性水平。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有许多潜在用途,包括军用和民用。在军事领域,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被广泛用于各种用途。它们被用来替代人类执行危险的、耗时的或劳动密集型的任务,从而在打击海盗、海上侦察和监视、反潜活动和扫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这些飞行器被许多海军服务部门用于作战任务中。此外,它们还在海上搜救、海上巡航监督、海洋数据测量和监测以及气象支持服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人类暴露于危险和相关的成本,减少由于疲劳、缺乏沟通、注意力缺乏而导致的人为失误造成的事故,还可以提高航行安全。

在此背景下,各国加大了对无人驾驶海船的研究,以抓住这一领域的机遇,提高海洋发展水平,维护国家海上家园安全。例如,在2012年,由欧盟委员会资助的“海上无人驾驶导航网络情报”项目,使用自主船只作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网络情报来驾驶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2016年,美国国防部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声称,其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海洋猎人”可以成功追踪敌方潜艇。2017年9月在青岛举办的中国海洋科技展上展出的三体无人驾驶军舰D3000不仅不被发现,而且可以在海上运行数月。

然而,由于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的多样性及其广泛的应用,参与不同行动的不同类型交通工具的法律地位差异很大,。此外,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尚未根据现行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得到明确定义和监管。因此,在这一领域,这种方法的使用可能有很大不同,法律的适用也可能有很大不同。此外,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的使用往往涉及相对敏感的军事问题,因此,目前的法律模糊性也威胁到沿海国家的国家安全。

本文在分析不同类型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的国际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从海洋法的角度讨论了此类运载工具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影响,并提出了沿海国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应对外国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该文件的结论是,由于在诸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UNCLOS公约”)等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上仍未达成共识,当外国版本在沿海水域作业时,可能会对沿海国家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再次强调UNCLOS的规定,以维护国家安全和沿海国家的利益。此外,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是否应被视为船只,取决于船旗国国内法的定义,任何解释都将对其他国家具有约束力。因此,有人建议,只有这样,才能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适当限制和有序发展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的活动。

  1. 无人驾驶海船的类型及其法律含义

大多数文献根据自主程度将无人驾驶海船分为三种类型:遥控型、自主导航型和遥控与自主导航相结合的模式。为了研究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的法律性质,根据其控制方式,本文将交通工具分为四种类型:自主导航型、程序控制型、遥控型和武器型。自主导航型具有自主规划、自主导航和自主环境感知能力。程序控制的无人驾驶船由一个预先建立的程序控制,根据一个内置的程序进行导航和执行任务。遥控船舶使用电信技术,在无人驾驶海上船舶和陆上控制中心或工作母船之间传递信息,释放船舶并用于遥控船舶。武器型无人驾驶飞行器被设计用来攻击和破坏目标。他们自己可能是武器,也可能在水下运输和发射武器。值得注意的是,武器型无人驾驶飞行器可以具有前三种类型的特点。然而,它是一种不同的类型,不是因为它如何操作,而是因为它的用途。必须澄清的是,“船舶”,是国际海洋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是否应归类为“船舶”,是衡量相关国际公约适用性的一个关键因素,如UNCLOS公约。

    1. .从海洋法的意义上来说,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应该被归类为“船舶”吗

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中,很少有关于定义或标准的规定,来确定什么才算是“船舶”。虽然“船只”和“船舶”这两个术语在UNCLOS经常使用,但它们的含义没有明确界定,它们只是条约的一个先决条件。这种定义的缺乏似乎提供了将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视为“船只”的可能性。很少有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文件对“船舶”做出任何定义,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此外,习惯国际法中没有普遍接受的“船舶”定义。因此,本文将审查相关法律文书中“船舶”的定义,以提取核心判断标准。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3条,“lsquo;船舶rsquo;包括各种水上交通工具,包括非在航航行器、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交通工具。”这一定义确认了船舶的人造性质,并侧重于船舶作为一种运输方式的基本特征。根据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第2条,“lsquo;船舶rsquo;是指在国际海运贸易中用于运输货物、乘客或两者的任何自航海船,但总注册吨位低于500吨的船舶除外。”该定义规定了船舶运输的目的和适用的最小尺寸限制。与上述定义相比,国际法协会美国分会给出的定义更加简洁:船舶被定义为能够在海上航行的人工装置,包括潜水器。根据这个定义,一艘船最重要的特征是它在水上航行的能力。

尽管在相关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书中对船舶的定义不统一,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船舶的构成。然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定义中仍然有一些基本特征。因此,如果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具有这些特征,它们只能被归类为船舶。在此基础上,构成“船”的三个必要条件可以归纳如下。首先,设备必须是“人造的”。第二,设备必须能够用于航海,但不包括设备曾用于或计划用于导航但不再用于航海的情况。第三,设备应具有运输功能或用于此类操作。

基于上述讨论,在国际社会中就“船舶”的定义寻求共识仍然是一项困难的任务。因此,可以公平地说,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是否应被视为船只应由船旗国的国内法来界定,这种解释将对其他国家具有约束力。上述论点的法律依据是《UNCLOS公约》第91条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授予船舶国籍、船舶在其领土上注册和悬挂其国旗的权利的条件。”由于UNCLOS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海洋治理法律框架,包括由船旗国在本国界定的船只在其他国家管辖区域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运作。因此,国家定义的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符合UNCLOS 的目标和宗旨。因此,可以公平地说,UNCLOS的“船舶”一词可以包括新型船舶,如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条件是一个国家指定它们为这类船舶。一旦船旗国确定了船只的“船舶”地位,其他国家就必须承认船旗国部署的特定船只有权行使授予船只的航行和其他权利。因此,人们认为,UNCLOS规定了每个国家如何使用其船只,但将什么构成船只的问题留给国内法来决定。

2.1.2.无人驾驶水面运载工具的特点

由岸控中心控制的自主导航型、程序控制型和遥控型无人驾驶水面舰艇,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明显符合人造标准的同时,可以在水面航行并具有运输功能或用于作战。由于其潜在的作战用途,武器型无人驾驶水面运载工具在定义和使用上更接近武器,而不是船只。

由工作母船释放或控制的无人驾驶水面运载工具是否应归类为船只,这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船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构成“船舶”,但它们符合船舶附件的必要标准,因此它们的性质是作为母船的附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缺乏自动推进设施、导航功能受限或依赖外部能源供应和通信系统等因素可能不会妨碍将其归类为船舶。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是母船的组成部分,是母船的延伸,因此可以从母船获得“间接”船舶地位,因此,所有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都应被视为船舶,无论其大小或任务。将结合以下问题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2.1.3.无人潜水器的特点

当无人驾驶潜水器在水面航行时,其法律地位与无人驾驶水面航行器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然而,当无人驾驶潜水器被淹没时,在确定其法律地位时,很少有专门针对水下海船的法律文件可供参考。这一问题仅在一些国际公约中提及,其规定类似于在水面航行的船只。例如,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2 (4)条规定,“船是指在海洋环境中作业的任何类型的船只,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浮船和固定或浮动平台。”该公约将潜水器视为水面船只。另一个例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将潜水器纳入该立法所规范的船舶范围。该法第50条法律规定,“船舶”包括所有类型的排水或非排水船舶、排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其结果是,确定“船舶”的标准同样适用于无人潜水器,其法律地位与同类无人水面舰艇相同。

2.2.军用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是否属于“军舰”?

目前,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越来越多地用于军事领域,其使用容易引起争议。由于UNCLOS对“军舰”的规定与其他船只不同,因此,非武器型军用无人驾驶海船是否属于国际海洋法中的“军舰”,关系到主权豁免问题,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这个问题仍有争议,有待进一步讨论。

根据UNCLOS第29条,“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的船只,带有区别其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任命的一名军官指挥,其名字出现在适当的服役名单或同等名单上,并由受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约束的船员操纵。”根据这个定义,军舰首先应该被认为是一艘“船”。无人驾驶的海上交通工具,没有船舶身份,因此,不应该被视为军舰。即使无人驾驶的海上交通工具拥有船只的身份,它也不属于军舰类别,因为它的“无人”特征不符合军舰必须由军官指挥和船员操作的要求。迄今为止,习惯国际法尚未将军舰的定义扩展至包括军用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然而,基于上述关于由母船发射或控制的无人驾驶海船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其法律地位应归类为“军舰附件”,而另一些人认为,这种类型的无人驾驶海船是其母船的延伸,就其类别而言,属于母船。在后一种情况下,其军舰地位直接“继承”自其母舰,因此不受“无人驾驶”因素的限制,并可享有与其母舰相同的主权豁免。

  1. 海洋法视角下的无人驾驶海船

本节讨论两项重要的海洋法条约,即《UNCLOS条约》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COLREGS条约》),以了解它们是否适用于具有独立船舶法律地位的无人驾驶海船。

3.1.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UNCLOS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它可以适应变化和新的环境,并在一定的背景中保持其生命力。因此,UNCLOS善于应对新的技术变革。如前所述,由于很大一部分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享有船舶的法律地位,因此,UNCLOS可以适用于此类运载工具。可以被解释为与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密切相关的UNCLOS方面包括海洋管辖系统、不同程度的航行权和海洋科学研究。

3.1.1.当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在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时

《UNCLOS公约》第17条规定船只在沿海国领海无害通过,以平衡航行利益和沿海国的安全利益,并允许船只继续快速航行,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然而,在现实中,根据UNCLOS第19条,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的许多常规活动被认为“有损于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例如武器演习、研究或测量活动、船上发射、军事装备的着陆或回收等。其结果是,在其他国家领海内航行的无人驾驶海上运载工具极易引起争端。因此,有人建议,沿海国可以通过法律来管理无害通过其领水的权利的行使,只要这些法律符合UNCLOS的规定和国际法规则。这些包括确保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的法律。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必须根据这些法律行使无害通过的权利,但是,这些法律不得涉及“外国船舶的设计、建造、人员配备或设备,除非它们实施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或标准”此外,为了保护沿海国的安全,无人驾驶潜水器在其他国家的领水航行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然而,由于无人潜水器仍是新技术的产物,其功能尚未完全开发,这意味着,随着进一步开发和功能目的的出现,将会产生义务。是否所有无人潜水器都能满足这一要求,仍有待进一步和未来的发展和考虑。

3.1.2.当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时

《UNCLOS公约》第38条规定了船只航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权,允许船只为连续和快速过境的目的行使航行自由。因此,那些享有船舶法律地位的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利用这一权利,这一权利的定义没有无害通过那么笼统,无人驾驶潜水器不需要在水面上航行。然而,无人驾驶船只必须遵守有关海上安全的国际条例、程序和做法,不得对海峡沿岸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构成任何威胁或使用武力,也不得违反1945年《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任何国际法原则。此外,大量无人驾驶海上交通工具被用于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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