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的“高价化”:从就业法角度看协同经济的一些想法外文翻译资料

 2021-11-05 09:11

英语原文共 21 页

劳动力市场的“高价化”:从就业法角度看协同经济的一些想法 作者:Stefan Ner6inckx

摘要 新的协作经济模式正在影响现有业务。协作/平台经济最明显的例子包括租赁公寓,共享汽车(TNC)以及提供商品和服务。调查揭示了协作经济中的重要经济潜力,但在权利和义务(负债,客户保护,监管框架,税收和社会保障待遇,就业状况......)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但协作平台经济也会增加竞争,改变消费者行为并带来挑战。该议题在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政治议程中占据重要位置,并且正在启动大量法庭案件以澄清事情。本文从欧盟的角度关注协同经济/平台的就业法结构。

关键词 优步 协作平台 协作经济 就业状况

1简介

1.1 emsp;本文从欧盟的角度关注协作经济/平台的就业法方面,新的协作经济模式通过增加竞争和改变消费者行为来影响现有业务,同时产生不确定性。

1.2 emsp;协作/平台经济的最明显的例子涉及到租用的公寓,共享汽车(TNC),商品和服务的交付。调查揭示了协作经济中的重要经济潜力,但在权利和义务(负债,客户保护,监管框架,税收和社会保障待遇,就业状况......)方面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

1.3 emsp;其中一个重要影响确实与协作经济中的就业关系如何组织有关。如果有的话,从三角形客户 - 服务 - 提供者 - 平台结构的法律角度来看,就业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实质上,问题是当事人是受薪雇员还是自营职业者。就业关系如何构建?目前的法律框架是否适合或设计用于这种新的工作形式?换句话说,通过协作平台订购的草坪或修剪草坪的人的就业状况如何?

1.4 emsp;协作经济不是唯一从就业法角度提出问题的新商业模式。欧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基金会自2000年以来至少确定了九种新的就业形式,包括合作就业 :

  • 员工分享
  • 工作分享
  • 临时管理
  • 休闲工作
  • 基于ICT的移动工作
  • 基于凭证的工作
  • 组合工作
  • 人群就业
  • 合作就业。

灵活性是所有新形式就业中固有的关键概念:由于雇主,雇员或两者都需要增加灵活性,新的就业形式已经出现。人们希望在日常生活中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并且技术的巨大改进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表现良好的同时做到这一点。现在,人们更容易与他们的工作保持联系,无论是通过智能手机,还是通过允许他们远程登录工作系统的技术。这是技术发展的合理结果。

1.5 emsp;然而,确定的大多数新的就业形式在其经营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没有适当的,具体的或(集体商定的)法律基础。这可能归因于它们的新颖性和它们在实践中的出现,而不是战略性计划的劳动力市场发展。

尽管没有为大多数新的就业形式设定具体的监管环境,但挑战和问题是巨大的:

  • 保护工人和工作条件,如报酬和福利,工作时间,假期,合同安排,责任和责任以及保险;
  • 工会和员工代表的角色:是否以工会为代表的协同经济中的个人?
  • 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和所得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贡献是什么,法定社会保障或补充福利的好处是什么?如果有的话,税收的性质和税率是多少?
  • 法律制度和主管法院:受商法或劳动法管辖的关系是否属于商业法院或劳动法院?

1.6 emsp;我将在下面调查现有的监管框架 - 确定与协作平台有关的人员的就业状况 - 是否足够,或者是否必须制定新的监管框架以应对工作结构的新变化。

2现有的法律框架

2.1 emsp;本组织工作纳入合同关系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雇佣合同,合作伙伴,员工的用户,服务协议,代理/中介合同,成员之间的协议,框架协议,以及其他的可能性。

2.2 emsp;几十年来,所有不同的欧盟法律制度(民法或普通法系统),就雇佣关系的性质而言,至少提供了双重资格:自营职业和有薪工作(公务员制度)除)。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欧盟成员国的定义甚至标准所依据的标准都是相同的; 定义各不相同,或多或少都有所发展。此外,除了资格本身之外,另一个复杂因素是对雇佣关系的不同方面存在不同的定义; 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税)和所得税相比,劳动法的定义不同。

这种结构化雇佣关系的方式不仅在欧洲得到采用:其他国家,如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

2.3 emsp;欧盟成员国有责任确定谁在其国家法律秩序中被视为“工人”; 在欧盟层面,法院(CJEU)通过适用欧盟法律,界定了“工人”的概念。根据欧盟法律,为了要求和保护作为工人的权利,后者必须处于“雇佣关系”。这主要是在工人自由流动的框架内制定的。有人裁定,“ 就业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在一段时间内,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指导而在另一个人的指导下进行服务,以换取他获得报酬 ”。

2.4 emsp;2003年,欧洲委员会 - 基于佩鲁里研究区分两种定义工作关系的方法:第一种方法利用法律定义来定义工作关系,而第二种方法使用通过判例法建立的区别,创建一系列标准可以用来定义每个案例中的工作关系。两种方法通常同时使用。

2.5 emsp;所述的有薪酬工作关系被从属的链路,这是雇佣合同关键的基础上定义的。定义合同雇员关系的最常见标准 - 即从属关系 - 是:(1)雇主有可能就如何,何时和何地执行工作发出指示,(2)雇主的可能性制裁雇员,以及(3)雇主控制雇员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新的就业形式正在削弱从属关系,因此考虑了下列其他因素,主要是国家判例法作为表明从属关系的一种手段:

整合程度

财务风险程度

工资支付

工作安排自由

业务的所有权

提供材料。

这些标准之间没有等级; 只要满足一个或多个就足以得出结论存在从属关系就足够了。标准只是法院的指标,它们本身并不决定合同关系。

通过纳入附加标准来扩展“从属关系”的定义,导致更多的合同关系被视为雇佣关系。

2.6 emsp;所述的个体经营合同关系的特征是没有链接到从属或其中没有显著元件存在断定从属的链路存在执行劳动。这是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所采用的所谓“逆推理”方法。这是一个剩余类别,它决定了当这个人没有在“从属关系”中工作时,他们就被认定为自雇人士。

自雇活动可以涉及外包,服务提供,租赁,特许经营,保理咨询,软件生产和许多其他类型的工作。鉴于自营职业活动的部署方式多种多样,很难提出一个涵盖所有自营职业活动的定义,同时明确区分自营职业活动。有薪职业。此外,对一定数量的活动进行分类变得越来越困难; 尽管如此,虽然这可能并不容易,但确定清晰明确的定义以确定自雇活动的含义至关重要。

一些国家,如法国和比利时,已采用特定的工业或职能部门 - 附加标准,因此根据这些标准确定(可驳回的)推定,以确定自营活动的性质。但是,比利时政府的社会审计服务现在抱怨了许多标准及其应用的模糊性。在一份评估报告中,社会审计服务表明,他们在应用确定就业状况的法律方面面临两个主要障碍:一方面是将一般标准和部门标准相结合的复杂性(这使得调查非常复杂); 另一方面,应用部门标准的事实并不总是那么容易,例如当同时进行不同的专业活动时。

2.7 emsp;此外,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最终资格取决于活动的实际执行情况,即工作如何在现实中进行。各方给出的分类总是可以颠倒的。通过分析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立法,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没有人有权就“自雇人员”/员工分类作出决定; 分类将基于实践中专业活动的性质和执行。因此,在比利时尽管各方有权自行定义专业活动的性质 - 法官最终将确定各方选择的分类是否与进行活动的现实相对应。

2.8 emsp;受薪工人和自雇工人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欧洲人。美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承认工人有两种可能的状态:雇员和独立承包商。在那里,二分法是基于对传统的长期雇佣关系的期望。就业和劳动法已发展为为雇员提供各种保护,例如获得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的权利,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歧视的保护,延长的社会福利保护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然而,独立承包商不依赖于一个客户的生计,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如何以及是否为特定客户执行工作。因此,他们通常不会得到受薪雇员的福利和保护。

在下一章中,我将研究比利时立法,以便更详细地说明立法者制定的不同措施,以及近年来判例法在解释这些标准以确定专业人员性质方面的演变活动。

3欧盟法律框架的一个例子:比利时

3.1 emsp;过去,比利时的判例法和原则在各方(作为自雇人士或雇员)对协议进行分类的重要性上存在分歧。对于一方而言,当事方对协议的分类只是评估中的一个要素,但并非必要; 而另一方面,它是一个(关键的)起点。自2002年12月23日以来,比利时最高法院作出了几项重要裁决,称为“合格判决”,终止了这一讨论。在这些判决中,最高法院非常明确地优先考虑当事方对协议的分类。

最高法院认为,当提交给它的事实不允许排除当事方根据从属的一般原则进行的分类时,法院不应重新认定当事方给予的分类。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受当事人给予的资格约束,或者法院不必审查事实情况。但是,法官只能确定提交给他的事实是否与当事人对协议的资格一致。

3.2 emsp;根据这些最高法院案件,比利时立法采用的原则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劳动关系是就业协议还是自营合作协议。然而,实际行使雇佣关系可能不违反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立法标准。

3.3 emsp;“2006年12月27日比利时方案法”为评估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提供了四个一般标准:

合同中表达的各方意愿;

安排工作时间的自由表明缺乏从属关系;

规划工作的自由表明缺乏从属关系;

行使等级监督的可能性表明存在从属关系。

3.4 emsp;实际上,布鲁塞尔劳工法院上诉法院最近决定没有雇员关系,其中(i)当事人决定拥有自雇关系,以及(ii)对服务的执行时间没有限制(没有严格的时间表或在某些时间工作的义务),尽管必须传达假期和经理可用的时间。虽然委托人可以在轻罪后制裁服务提供者,但这本身并不与自雇身份相矛盾。

3.5 emsp;除了2006年的一般标准外,2012年8月25日的法律引入了评估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由皇家法令确定。因此,这项法律在建筑,安全,运输和清洁部门引入了可反驳的推定就业假设。皇家法令也可以将这一推定扩展到其他部门(在法律确定的机构的建议之后)。

如果法律规定的九个(特定)标准中有一半以上符合就业状况,那么劳动关系可以被推定为由就业协议裁定。

该(特定)标准清单仅适用于它们所规定的特定部门或职业。但是,在评估没有引入特定部门标准的部门的案例时,没有什么能阻止法官考虑这些标准。因此,这些标准并不是新的,并且经常适用于判例法,以及可能或可能不表示特定情况下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的各种其他标准。我将在后面说明在实践中如何应用经济依赖的九个标准,与确定人的社会地位有关,与平台有关。

3.6 emsp;2006年12月27日的“计划法”(根据2012年8月25日的法律修改)还规定成立一个委员会来规范劳动关系,以提高法律确定性。参与劳动关系的人可以要求委员会就劳动关系的性质作出规定。这被称为社会裁决。

4迈向新的工作方式——优步的情况

4.1 emsp;如上所述,欧盟成员国将在协作经济的背景下确定专业活动如何根据国家立法进行资格审查:例如,作为受薪雇员,自雇承包商,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由其他人承担地位25由国家法律确定。因此,成员国有责任确定其国家雇员和自营职业概念,以及适用于这些状态的相关法律。

4.2 emsp;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采取单一方法来确定如何使成员国之间的合作经济中的就业状况合格。雇员和自营职业者之间的区别在客运方面尤其具有挑战性。事实上,最近交通部门(主要是人员的运输)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竞争对手,主要是通过非专业司机用自己的车将人员从A地运送到B地。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客户和驱动程序通过所谓的传输网络公司(TNC)汇集在一起​​,使用平台将各方聚集在一起。

在某些情况下,各国提供出租车司机可能是雇员或自雇人员的可能性,这取决于他们与运输经营人签订的合同类型,他们工作的小时数以及现有的从属关系类型。法国和波兰就是这种情况。在其他成员国,出租车司机原则上被视为“独立”提供者。在德国,大多数出租车司机被视为自雇人士或自由职业者。其他会员国采用不同的方法。在意大利,出租车和VTC司机(带驾驶员的旅游车辆)既可以是个体企业家,也可以是工人合作社的成员,也可以加入财团。

虽然出租车司机可能在大多数国家都有专门的就业身份,但对于与(TNC)平台有关的人来说,却不那么直截了当。其中一个著名的跨国公司平台和常规客运部门的新竞争对手是优步。它提供不同品牌的不同运输服务。由出租车司机直接挑战的服务是优步,它依赖于私人司机,并且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许可证相关问题)构成与出租车司机的直接竞争形式。其中一个原因是优步司机是否进行专业活动并不总是很清楚,如果他们这样做,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雇员或自雇活动。虽然优步本质上是一个移动平台,但它对驾驶员的控制以及这些驾驶员融入公司的程度已经模糊了人们传统上被视为“雇员”和“自雇人士”之间的界限。目前尚不清楚优步司机是否以及何时成为常规(运输)服务提供商,并且原则上他或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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