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时段的争议解决:中国“和谐社会”下的现实调解节目外文翻译资料

 2022-01-3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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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时段的争议解决:中国“和谐社会”下的现实调解节目

通过对电视调解节目的个案研究,本文融入了最近对中国政府正式与非正式调解的辩论,即一些学者所说的一种“破坏法治”方式(Minzner 2011)。我们辩析了突然间出现的中国电视黄金时段播放调解节目的三个理由:(1)电视制作者希望能够挖掘私人冲突(不会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获得商业利益;(2)政府官员对电视节目宣传“和谐社会”的要求;(3)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为了公开表明它们对调解作为 解决私人和邻里纠纷的最“恰当”方式的支持。两个最受欢迎调解节目中的案例表明他们如何将道德与“人类情感”嵌入狭窄的法律应用中。这类节目只能被视为政治宣传的一种方式,即纳德所说的“和谐意识形态”——政府压制社会冲突合法表达的一种方式。然而当意识到需要通过更进一步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改革有利于了解中国社会冲突根源,我们认为电视调解节目有利于使观念受到教育,知道调解在解决家庭和邻里纠纷等小范围案件的利害之处。

中国进入后社会主义改革时代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虽然经济进步大大改善了许多人的物质生活,但经济改革和随之而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衰落也造成了巨大的动荡和社会结构的破坏。社会冲突,不平等和阶级分化现象显著增加。传统形式的社会归属感下降,如工作单位,中国共产党(CCP)的积极会员,以及其他社会和政治组织,如居委会,以及社会孤立感的增强和个人主义的扩散,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带来了公民对社会网络崩溃和公民道德沦丧的重大担忧。面对这些担忧,对于中国政府和希望拥有一个少些国家严控,多些公民自由的中国人来说,最重要的任务是如何去重建巩固社会结构,尤其是如何维护社会稳定和增强社会力量。

自2005年左右以来,政府对这些快速社会变化引发的日益加剧的国内冲突和社会不稳定采取的措施就是强调“和谐”的必要性。中共坚持促进“和谐社会”已经在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法律制度和争议的解决更广泛,原因是在这之中,政府一再肯定其信仰“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调和思想而不是对抗性诉讼。 这种“新”政策在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展现得淋淋尽致,它在中国法庭系统中已经持续了好几年,我们将在稍后讨论。其次,“和谐社会”运动对中国媒体尤其是中国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类型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一些有争议的节目据称煽动了非正统的价值观和影响社会不稳定,近年来一直受到审查,电视台必须拼命寻找促进政府“和谐”理想的方法,同时仍保持收视率并增加利润。 满足这些不同要求的一种方法是制作真人秀电视调解节目。

当这些电视调解节目中的第一个“新家庭调节”时调解员“(新老娘舅),于2008年初开始在上海龙卫视播出,其”人民调解员“通过多种朴实的智慧,道德说服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帮助普通上海公民摆脱人际纠纷,快速建立了声誉。这个节目的受欢迎程度很快导致了其他电视台的许多模仿,自此以后,已有三十多个类似的真人秀节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中一些节目可能仅仅是利用调解的幌子来解决耸人听闻的人际冲突并提高其评级。显然,他们的这种“信息娱乐”已经成为了一个既符合政府审查员促进“和谐”的要求又可以广泛吸引电视观众的的利基。到2010年初,当江西卫视台开展品牌节目“金牌调解”时,真人秀调解已经演变为由当地司法局认可的半正式的替代性的争议解决论坛,并被中共宣传部门视为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朱 2011)。

这些新兴的电视调解节目不仅仅是长期发挥作用的电视和媒体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作为“不端行为和不法行为的监督者”的新型表现形式(Liebman 2011:169),而且还提供了一个关于热门媒体对中国仍然相对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影响。的优秀案例研究。此外,这些极受欢迎的节目提出了更广泛的理论问题,即调解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关于中国调解和裁决的优缺点的争议引起了中国法律界学者的关注,如Evan Minzner,Randall Peerenboom和Xin He,如本文后面所述。并且这场关于争论解决多样性的辩论可以置于更广泛的讨论中。换句话说,我们是否应该更广泛地看待中国的电视调解,以及在法庭外推动争端解决作为劳拉纳德批评为“和谐意识形态”的另一个例子 - 社会中存在的“不容忍冲突”,并且“意图阻止表现纠纷而不是处理其原因”(Nader 1993:285;参见Nader 1990)?中国的电视调解作为一个论坛是否与其他人分享了调解和“非正式司法”的缺陷(Abel 1982):“重要的社会和法律冲突被忽视,重大的公共事务被私有化...权力不平衡扭曲了结果,剥夺了已经从属的权力hellip;并且调解过程鼓励对本需要严格划分和强制执行的原则或权利进行不公正的妥协“(Menkel-Meadow2001:xv)?

或者说调解是否为中国公民那些普通的在法院上纯粹基于法律裁决而无法公平解决的纠纷提供了一个高效或优越的替代平台?作为调解的支持者声音,Carrie Menkel-Meadow认为,“如果目标是最大化共同利益,或者至少改善那些最糟糕的人的社会条件,那么我们将需要所有可能起帮助作用的工具和策略 ... 通过促进谈判和同意而非外部强加的决定所达成的结果被广泛认为会导致更高的满意度,合法性,可实施性和自觉顺从性“(Menkel-Meadow 2002:50,53,57)。

在接下来的几页中,我们将首先概述中国政府在过去十年中重燃对调解节目兴趣的原因,并介绍一些法律学者对这种明显的“反法律”行为的批评和辩护(Minzner 2011)。接下来,我们将解释中国电视上真人秀调解节目的突然出现,将其置于对中国真人秀凸起有争议的背景下——这种现象涉及各种社会和政治代理人追求他们自己的,有时相互冲突的议程。我们将通过代表性的真人秀“新家庭调解员”分析法律以及电视调解的道德论述,展示电视如何调解将法律教育和应用,专家评论,道德说服和娱乐融合在一起,使电视台符合官方文化政策,同时又不牺牲其制作人的商业利益。最后,我们将研究自2010年“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电视调解节目的最新发展和新趋势,特别关注最近热播的节目“金牌调解”。

我们通过启发这些电视调解节目展示了中国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和矛盾性来结束这篇文章。 确实,这些展览结合了“和谐意识形态”的一些负面特征,例如过于关注社会稳定和宣传,并且为了提高收视率和盈利,他们偶尔过分强调俗气的娱乐因素。 但是,尽管存在这些缺陷,这些节目确实为某些法院系统无法处理的棘手的人际关系和家庭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平台。 当他们被其他非电视媒介(如人们的媒体工作室)补充时,他们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工具提醒观众,诉讼可能并不总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或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

近期官方推动调解处理新兴社会纠纷

过去十年中社会不稳定性上升和随之而来中共对“和谐”的关注严重影响了中国法院和法律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政府一直在努力建立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包括通过数千个新的法规,涵盖民法和刑法的各个领域,法院程序和律师和法官的资格和职责认证(Peerenboom 2002)。这种重建是必要的,因为在毛泽东时期(1949-76),公正的法官的正式审判和裁决经常被批评为偏袒剥削阶级,大多数民事纠纷必须通过法院调节或所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通过对抗性诉讼(Huang 2010:200-03)。事实上,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有法院都被关闭,许多法官和律师因所谓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遭到迫害(Lubman 1999:ch.3-4)。这种情况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742个真人秀电视调解节目使人民法院系统逐渐变得更加专业化,并且通过正式裁决而不是调解来解决法律纠纷的比例大大增加(Fuamp;Cullen 2007:10- 12; Peerenboom 2002:57-58)。

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大众媒体至少负有部分责任对增长的法律意识和随之而来的诉讼增加。中国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以促进现代的,可预测的和公平的“法治”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毛泽东时代反复无常,不稳定,经常不公正的“人治”社会(Lubman 1999年:第7章; Peerenboom 2002:第3章)。从法律文献到电视和广播法律教育节目,大众媒体在传播有关法律的想法和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Kinkley 2000)。 然而,诉讼的偏好也是由于法官激励制度的变化,鼓励他们进行正式裁决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进行调解(Minzner 2011:957)。

在所有这些制度,政治和媒体的支持下,诉讼率急剧上升 - 尽管宣称的中国传统文化厌恶诉讼 - 以至于到2002年,每年的民事诉讼数量已增加到约350万起,相较下1978年仅有超过300,000起(Peerenboom&He 2008:5)。 相比之下,虽然调解仍然是正式审判程序的常规部分,但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案件数量从1989年的约70%缩减至2004年的约30%(Fu&Cullen 2007:53)。 如上所述,正如Philip C. C. Huang所说,在法庭外进行的非正式的,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仍然是整个改革期间争议解决的核心方法(Huang,2010:51-52)。

但是,这些成功的法律改革努力和政府在更广泛的人群内促进法律意识是有代价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培训足够数量的法官和为新法院处理大量的法律纠纷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民事诉讼和家庭诉讼(Fu&Cullen 2007:21-25)。即使在最近的21世纪初期,许多法院,特别是偏远地区或农村地区的法院仍然没有经过正式法律培训的法官,这不仅包括低级法官,还包括地方法院院长,他们在很多情况下都站军事或党的立场,好像法院只是地方政府的另一个部门。法院缺乏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任命和工资被控制在同一水平作为法院的政府,这种情况导致在涉及当地政治利益的案件中法官的决定经常被干涉。法官的工资仍然很低,诱使许多接受来自争议当事方的贿赂和其他礼物(Hawes 2006)。

这些广泛流行的问题的结果是民众对法院判决的不满意增加抵制判决的执行,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小城镇。 反过来,这导致通过法外方法寻求补救的争议者数量急剧增加,包括示威和暴力对抗,以及媒体和互联网宣传活动(O#39;Brienamp;Li 2006)。 农村或小城镇的争议者也大量增加,直接前往北京和其他主要城市,向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求助:所谓的信访系统(Minzner 2006)。

急剧增加的的大规模示威游行和首都中较少的愤懑公民伴随着经常负面的媒体关注使中共(正确或错误)认为,处理争议的既定法律机制存在严重错误。 到了21世纪初,党的领导人得出的结论是,法院的诉讼不再是解决多种社会纠纷的有效方法,特别是那些因经济改革“成长的痛苦”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诉讼,劳资关系纠纷等,家庭或家庭争吵(Minzner 2011:947; Peerenboom&He2008:13)。 因此,除了开展宣传活动,以促进和谐社会和引入政策减少对农村公民和农民工的歧视,党还要求改革法律制度。

从2002年左右开始,最高人民法院(SPC)开始再次强调法官调解案件的必要性,而不是正式裁定案件(Hand 2011:133;熊2006:97)。 在接下来的十年中,SPC发布了三篇意见强调了法院内外调解解决的好处(SPC 2004,2007,2010)。 例如,2007年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包括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支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公正...人民法院既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性力量,又要是维护和谐社会的保护力量...[为此]他们必须增加通过[法院]调解解决的诉讼比例... 并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SPC 2007:第1和第20条)。

许多法院随后将其激励制度改为经济上奖励法官以增加他们的调解案件率。 宣传系统进入负荷工作状态,以赞扬中国744个真人秀节目表现出色的调解技能的模范法官(Minzner 2011:943-48,949-53)。

政府还齐心协力恢复法院外的调解措施。 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消失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崛起,现在得到更好的资助,并配备了受过良好教育的政治调解员,他们将法律与心理学,道德/社会压力和不遗余力的说服相结合,以解决一系列当地社区发生的纠纷(Read&Michelson 2008,742; Xiong 2006:99)。

高级政府领导人也敦促地方政府为了处理普通公民与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之间的重大棘手纠纷,配合所谓的“大调解”法院和人民调解员工作。 典型的例子包括涉及土地征收,劳工和环境纠纷的集体纠纷,以及涉及社会经济权利或应享权利的冲突,如养老金和医疗/福利索赔(Hu2011:1075,1080)。 大调解涉及基层政府官员识别在潜在的大规模纠纷升级为群众请愿和民众示威之前,然后与受害方,被告,地方法院和党国机构合作,找到可行的妥协方案,化解紧张局势(Hand 2011:143-47; Hu 2011:1072-76;Xiong 2006)。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过,给予了在法庭之外促进调解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其中规定了建立调解委员会的要求以及参与调解活动和起草调解协议的程序,也许最重要的是,要求地方政府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适当的资金(新华2010)。 中国司法部长吴爱英明确阐述了新法的目的:“在中国经历深刻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的同时,各种社会冲突也在不断涌现...调解应该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的第一道防线“(梁2010)。

关于中国调解的争论

一些法律学者批评中国政府最近拥护调解胜于法律裁决的运动。例如,埃文·明兹纳(Evan Minzner)认为调解处理了本应根据可预测的法律原则一致解决的争议,明确的赢家和输家的纠纷,而鼓励这样的处理方法破坏仍处于不发达的法律体系,迫使各方根据模糊的道德原则和不成文的法律政策达成文法。关于增加中国法院调解的官方努力,他声称当局“正在迫使各方在闭门程序中作出让步,作为解决引起社会关注或产生不满的党派请愿的手段。如果是民事和行政争议解决规范只是简单地转移到每个案例中最大声,中国法律制度还剩下什么?”(Minzner 201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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